學生請假規定(最新修訂至民國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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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定

經 100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 102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並自 105 年 2 月 15 日施行

一、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上課或其他規定之活動者,均應按本規定請假,

未經准假而未到課者為曠課。

二、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

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等。

三、公假
( 一 ) 學生因學校公務(如代表學校比賽、服務活動、役男身家調查、

體檢、大學入學面試,或需至法院出庭,持有證明或法院傳票
者),經核准後得請公假。

( 二 ) 各項公假應事先辦理,且須經申請單位與導師核章後送至學務處

生輔組。

( 三 ) 校外公假及校內超過四節公假均以個人假卡提出申請,校內四節

內公假以學校公假申請單辦理。

( 四 ) 各處室若有學生申請校外公假之需求,應公文會辦學務處,作為

公假依據。

四、事假
( 一 ) 五日內之事假,經導師向家長確認後,由學生親持證明事先辦理

(經學生事務處考量為特殊或緊急事件除外)。

( 二 ) 超過五日之事假應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事先到校親自辦理。

五、病假
( 一 ) 學 生 監 護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於 請 假 當 日 0700 時 至 0900 時,

以 電 話 告 知 導 師 或 教 官 室(02-23391357) 或 生 輔 組(02-
23019946#123)請假,病癒到校後,請於五日內持就診證明或
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 二 ) 學生因病在本校健康中心休息者,持健康中心證明或約談單送交

學務處生輔組直接辦理銷假。

( 三 ) 學生在校生病時,請學生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到校帶回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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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學生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無法到校,經學生監護人 ( 法定代
理人 ) 同意後,由學生自行返家或就醫。若有需要則由本校師長
陪同就醫後,另依實際狀況處理。

( 四 ) 若因疾病須長期住院或治療(超過五日),請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攜帶住院通知單或診斷證明,親自到校或委託師長辦理請假。

( 五 ) 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

別無需出示證明,並列計病假時數,每月如逾一日以上,且無檢
附就醫證明者,列計事假時數。

( 六 ) 超過三日之病假,應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如因罹患流感、腸

病 毒、 水 痘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應 事 先 電 話 告 知 衛 生 組(02-
23019946#125),病癒後持診斷證明書辦理。

( 七 ) 若因疾病而無法穩定上學而致需不定時請病假者,應由家長事先

以書面告知導師,並附上診斷證明書。

( 八 ) 考試期間之請假,依「學生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六、婚假

學生結婚,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身分證明,得請假十四
日 ( 不含假日 ),惟須於一個月內請畢。

七、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
( 一 ) 因懷孕者,應附醫院證明。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可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二 ) 分娩後,給娩假八週(含假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

產假四十二日(含假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產假二十一日(含假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十四日(含假日),以上應附醫院證明。

( 三 )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

前,已請畢產前假者,經醫院證明確有請假需要者,得提前申請
娩假。

( 四 ) 因配偶分娩者,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請陪產假三日,

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八、喪假
( 一 ) 請持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或訃聞辦理,訃聞若印製不及,請家

長先行電話告知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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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直系二等親內喪假以五日(上課日)為限,餘以三日為限,喪假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百日內請畢,超過部分以事假處理。

九、育嬰假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提出申請,但除公假外全學期請假日數不得
超過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

十、准假權限
( 一 ) 請假一至兩日,經各班導師同意准假後,逕送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銷假。

( 二 ) 請假三至四日,經各班導師簽章後,逕送學務處生輔組核准及登

錄。

( 三 ) 請假五至七日,經各班導師簽章,送交學務處主任核准後,由學

務處生輔組登錄。

( 四 ) 請假逾七日,經各班導師及學務處主任簽章,送呈校長核准後,

由學務處生輔組登錄。

十一、缺曠更正
( 一 ) 生輔組定期發放每週缺曠紀錄表,請同學務必簽名,若發現有誤

請三日內親自至生輔組更正,逾時更正得記生活常規輔導。

( 二 ) 各班風紀股長每日應確實繳交大點表,登記錯誤修正時應請該堂

任課教師簽名後繳交,不得任意塗改大點表。

( 三 ) 各班副風紀股長每日九時應至教官室填寫當日各班人員管制表,

協助掌握各班出缺席狀況。

十二、其他
( 一 ) 學生因病請假或其他狀況臨時請假,需於返校後五日內持就醫證

明 ( 門診收據或診斷證明書 ) 或相關證明完成補請假手續。無故
缺、曠課者,除依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評量外,得依本校學生
獎懲規定辦理。若有特殊狀況應由學生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向
學務處提出後辦理。學期結束前三日之缺、曠課應於學期結束後
三日內完成銷假。

( 二 ) 為倡導正確醫療觀念,學生因病需請病假時,應持就醫證明辦理

銷假。若有慢性疾病,需定期檢附醫生診斷證明進行追蹤及銷假
登錄。請病假若無法提供上開證明,得檢附家長證明後,以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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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 三 ) 考試期間公假應事先辦理;事(喪)假應持證明;病假不論長短

均持就醫證明,經學生事務處准假後,另依補考規定辦理。

( 四 ) 高一至高三就學期間除核定之公假及喪假外,未有遲到及缺曠紀

錄者視同全勤。若有重讀期間,得擇優認定。

( 五 ) 凡到校上課後,有事(病)須外出者,請至教官室領取外出單,

由導師聯絡學生監護人 ( 法定代理人 ) 並記錄核章後,交至教官
室核准後始可離校。返校後應辦理請假手續,不假外出者依校規
處分。

( 六 ) 寒暑假輔導課均視同正式上課期間辦理。
( 七 ) 凡校外人士進入本校會客時,應有師長陪同。若有可疑人士請儘

速告知師長處理。

十三、 本規定於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經校長核准後公布施行之,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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