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和平高中學生愛校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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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和平高級中學學生愛校服務實施要點 

111.06.20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通過 

壹、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貳、目的: 

    為加強生活常規之規範,輔導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培養自愛、自重、自

律、自治之生活態度與精神,期能培養氣質,建立健全人格,進而成為品學

兼優、有為有守的好學生。 

參、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參加愛校服務: 

  一、以校園電源為私人電器充電者。 

  二、在校期間未經核准(訂)購買外食、飲料者。 

  三、學生上學遲到或未刷卡,學期中累計滿 10 次者。 

  四、申請電梯卡逾期歸還,及無正當理由借予他人使用者(含借用者)。 

  五、進入施工或管制區域者。 

  六、教學區拍球、玩球者。 

七、有下列行為,累計「學生生活指導單」3 次者:  

    (一)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堂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干擾課程進行者。 

    (二)逾時繳交週記、作業、回條或課程、會議、活動紀錄者。 

    (三)逾時繳交資料,妨害學校公務者。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或違反學生日常生活規約者。 

    (五)擔任班級幹部未盡職責者。 

    (六)放學後,於教學區逗留者。 

    (七)亂丟垃圾、座位四週髒亂或隨地吐痰者。 

    (八)早自習或午休擾亂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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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學生有第七項所列之行為,屢犯或情節嚴重者。 

肆、實施辦法: 

  一、學生如有不當行為時,本校教職員均可提出糾正,並開立「學生生活指導

單」或「愛校服務」,送至學務處生輔組彙整辦理。 

  二、實施方式: 

    (一)學期中:於學務處生輔組公佈之例假日(連續假日不實施)上午 0830-

1100 時實施,由學務處或教官室負責執行。 

    (二)寒暑假:國中部期末作業抽查不合格之學生於寒、暑假之週一至週五

上午 09-11 時實施,統一由學務處衛生組分配掃地工作,學

務處生教組負責執行。 

伍、一般規定: 

  一、應參加愛校服務之學生,因故(特殊原因)無法參加者,須開立證明,並於

當週星期五下午 3 時前至生輔組完成愛校服務請假手續,非緊急事故不得

於當日或事後請假,另請假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事由再次提出申請;

無故、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缺席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辦理。 

  二、因故請假者,該次愛校服務順延一次實施。 

  三、因愛校服務未到而遭警告處分者,該次愛校服務同時註銷。 

  四、愛校服務通知單由生輔組發放,並由風紀股長將愛校服務通知單交由當事

人及導師簽名後,交回生輔組;另於本校網頁(學生專區)中公告以利家長

知悉(因應個資法,不公佈姓名)。 

  五、參加愛校服務須著整齊校服或運動服,未依規定穿著或遲到超過 5 分鐘者,

不予實施,並視同未出席愛校服務辦理。 

  六、愛校服務過程中,參加學生如未遵守秩序或未配合相關課程要求,屢勸不

聽者,該次愛校服務可不予實施。 

陸、本要點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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