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學員學習成效評估暨輔導辦法
99.04制定
99.07修訂
一、目的:
為改善並增進學員之學習成效,以多元化方式定期評估訓練成果,對
學習成效不佳之學員,實際回饋評估結果,並提供以學習者為中心之
輔導措施。
二、適用人員(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
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學生。
三、評估依據:
1.科部專屬臨床導師會談記錄表。
2.教學中心專屬臨床導師輔導記錄表。
3.教學相關檢討會會議記錄。
四、建言之人員:
1.臨床導師。
2.教學主管。
3.其他人員。
五、各科部每季需有一次學習成效檢討記錄呈醫教會。
六、輔導補強流程:
臨床導師或/及科部主管1.與學員會談、輔導 2.提出補強、改善措施 3.作成輔導記錄
教學中心主管檢視上呈之資料,必要時再次輔導
醫學教育委員會審核並督導
七、本辦法經醫學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