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一般交換單位辦理退票應注意事項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自行向所屬本所總(分)所提出暨提回交換票據,並辦理退票交換之交換單位(以下簡稱一般交換單位),作業順暢,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前點所稱一般交換單位,包含各縣市分設之作業中心。
三、退票理由單之領用與核銷:
各交換單位應向所屬本所總(分)所領用退票理由單,提出退票時應將退票理由單第一聯(以下簡稱退票藍單)送所屬本所總(分)所核銷。
四、退票電子資料之傳送:現行作業方式不變(各交換單位,即退票行,應依照其總行或共用中心之規劃,將退票資料在各自端末機逐筆輸入並傳輸至總行或共用中心彙總,再於規定時間內傳輸至本所總所辦理結算)。
五、退票票據及退票理由單之傳真及遞送:
同所退票
1.定義:退票行與提示行均位於同一本所總(分)所轄內之退票(退票行能於退票交換時間內將實體退票投入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者),稱同所退票。
2.作業流程:維持不變,亦即實體退票及退票理由單第二聯(以下簡稱退票紅單)投入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
跨所退票
1.定義:退票行與提示行分別位於不同本所總(分)所轄區之退票(退票行未能於退票交換時間內將實體退票投入提示行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者),稱跨所退票。
2.作業流程
(1)退票資料之傳真與遞送:退票行應根據退票票據依提示行所屬本所總(分)所別分別填寫「提出跨所實體退票明細表」(如格式一),先將該明細表及退票正、反面與退票單傳真至提示行所在當地之代表行(退票行之聯行),由該代表行將傳真之退票及退票單送達當地本所總(分)所,投入提示行保管箱以供提回核對。提示行所在當地無代表行者,傳真至本所總(分)所代投入原提示行保管箱;提示行所在當地之代表行(退票行之聯行)距當地本所總(分)所5公里以上者,得向當地本所總(分)所申請比照辦理。
(2)提出退票:提出跨所退票銀行,應將實體退票及退票紅單連同「提出跨所實體退票明細表」一式三聯依提示行所屬本所總(分)所別分別裝袋(不封袋);於規定時間送交當地本所總(分)所。
(3)提回退票:除本所總所、台中市及高雄市分所所轄交換單位可同時提回交換票據及跨所實體退票外,其他各分所之交換單位應於次營業日上午9時派員至當地分所,簽領提出跨所實體退票,確認張數相符後,將實體退票一一投入提示行保管箱(當地無代表行者由交換所代為投入),同時携回本行實體退票。
附件二
票據作業中心辦理退票應注意事項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由各金融業者所設之票據作業中心(以下簡稱票據作業中心)集中提回同一MICR交換區之全部聯行交換票據,順利辦理實體退票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票據作業中心欲集中提回同一MICR交換區之全部聯行交換票據,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所當地MICR作業中心申請同意後辦理。
三、退票理由單之領用與核銷:
設有票據作業中心之金融業者,除櫃檯提示退票應使用退票行向所屬本所總(分)所領用之退票理由單外,得由票據作業中心向本所MICR作業中心領取退票理由單使用,惟仍應以實際退票行在退票理由單上具名。例:兆豐銀行票據作業中心設於台北,該票據作業中心得向本所總所領取退票理由單供其台北、桃園、新竹、宜蘭之分行退票時使用,該票據作業中心代桃園分行簽發退票理由單時,退票理由單表頭應登載(桃園縣分所),退票行應登載兆豐銀行桃園分行,退票理由單第一聯(以下簡稱退票藍單)送本所總所轉桃園縣分所列管。
四、退票電子資料之傳送:由票據作業中心統籌代實際退票行將退票資料逐筆輸入並傳輸至總行彙總,再於規定時間內傳輸至本所總所辦理結算(櫃檯提示退票應由實際退票行自行將退票資料逐筆輸入)。
五、退票票據及退票理由單之傳真及遞送:
同所退票
1.定義:退票行之票據作業中心與提示行均位於同一本所總(分)所轄內之退票(退票行之票據作業中心能於退票交換時間內將實體退票投入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者),稱同所退票。
2.作業流程:維持不變,亦即實體退票及退票理由單第二聯(以下簡稱退票紅單)投入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
跨所退票
1.定義:退票行之票據作業中心與提示行分別位於不同本所總(分)所轄區之退票(退票行之票據作業中心未能於退票交換時間內將實體退票投入提示行當地本所總(分)所設置之提示行保管箱者),稱跨所退票。
2.作業流程:
退票資料之傳真與遞送:退票行之票據作業中心應根據退票票據依提示行所屬本所總(分)所別分別填寫「提出跨所實體退票明細表」(如格式一),先將該明細表及退票正、反面與退票單傳真至提示行所在當地之代表行(退票行之聯行),由該代表行將傳真之退票及退票單送達當地本所總(分)所,投入提示行保管箱以供提回核對;若提示行所在當地之代表行(退票行之聯行)距當地本所總(分)所5公里以上者,得向當地本所總(分)所申請傳真至本所總(分)所代投入原提示行保管箱。
(2)提出退票:票據作業中心提出跨所退票,應將實體退票及退票紅單連同「提出跨所實體退票明細表」一式三聯依提示行所屬本所總(分)所別分別裝袋(不封袋);於規定時間送交當地本所總(分)所。
(3)提回退票:除本所總所、台中市及高雄市分所所轄參加交換單位可同時提回交換票據及跨所實體退票外,其他各分所之參加交換單位應於次營業日上午9時派員至當地分所,簽領提出跨所實體退票,確認張數相符後,將實體退票一一投入提示行保管箱,同時携回本行實體退票。
(三)退票藍單之提出:票據作業中心應依實際退票行所屬本所總(分)所別填寫「退票藍單提出送件單」一式二聯(如格式二)分別裝袋(封袋),於規定時間送交當地本所總(分)所。
實 例
設:
A.兆豐銀行及一銀於台北市,渣打銀行於桃園,均設票據集中處理中心,統籌提回北區該行交換票據(台北、新竹、桃園、宜蘭所有分行之提回票據)。
B.華銀於台北、新竹、桃園、宜蘭交換所分設票據集中處理中心,當地各分行交換票據統籌由各該處理中心分別提回。
C.台銀於台北、新竹、桃園、宜蘭設分行。
D.桃園農會僅在桃園營業。
跨 所 退 票 | ||||
退 票 行 | 提 示 行 | 同所退票 | 退票資料傳送 | 實體退票及藍單送交換所 |
兆豐台北 | 一銀台北 | ˇ | ||
〃 | 一銀新竹 | 兆豐新竹 | 實體票→台北→新竹 | |
兆豐桃園 | 一銀台北 | ˇ * | 藍單→台北→桃園 | |
〃 | 一銀桃園 | 兆豐桃園 ◎ | 實體票及藍單→台北→桃園 | |
〃 | 一銀新竹 | 兆豐新竹 | 實體票→台北→新竹 藍單→台北→桃園 | |
兆豐台北 | 華(台)銀台北 | ˇ | ||
〃 | 華(台)銀桃園 | 兆豐桃園 | 實體票→台北→桃園 | |
兆豐桃園 | 華(台)銀台北 | ˇ * | 藍單→台北→桃園 | |
〃 | 華(台)銀桃園 | 兆豐桃園 ◎ | 實體票及藍單→台北→桃園 | |
華(台)銀台北 | 兆豐台北 | ˇ | ||
〃 | 兆豐桃園 | 華(台)銀桃園 | 實體票→台北→桃園 | |
華(台)銀桃園 | 兆豐桃園 | ˇ | ||
〃 | 兆豐新竹 | 華(台)銀新竹 | 實體票→桃園→台北→新竹 | |
桃園農會 | 兆豐台北 | 台北票交所 | 實體票→桃園→台北 | |
〃 | 兆豐桃園 | ˇ | ||
〃 | 兆豐新竹 | 新竹票交所 | 實體票→桃園→台北→新竹 | |
渣打台北 | 一銀台北 | 渣打台北 ◎ | 實體票及藍單→桃園→台北 | |
〃 | 一銀桃園 | ˇ * | 藍單→桃園→台北 | |
渣打桃園 | 一銀台北 | 渣打台北 | 實體票→桃園→台北 | |
〃 | 一銀桃園 | ˇ | ||
渣打桃園 | 一銀新竹 | 渣打新竹 | 實體票→桃園→台北→新竹 |
*視同同所退票
◎視同跨所退票
格式一
提 出 跨 所 實 體 退 票 明 細 表
年 月 日 收受交換所
提示行 | 退 票 張 數 | 提示行 | 退 票 張 數 |
合 計 | 張 |
一、退票張數:係指提示行在同一交換所全部聯行之退票總張數。
二、本表一式三聯由退票行、票據作業中心填具,連同實體退票、退票紅單送當地交
換所核對簽收後,一聯由當地交換所留存,一聯連同實體退票及退票紅單送提示
行所屬交換所轉交代表行(聯行),一聯交退 票 行票據作業中心備查。
退 票 行票據作業中心有權人簽章
格式二
退票藍單提出送件單
年月日
收受交換所:
實際退票行 | 藍單張數 |
合計 | 張 |
本表一式二聯,由退票行票據作業中心填具,經當地交換所
簽收後,一聯連同退票藍單送退票行所屬交換所,一聯由票
據作業中心留存備查
退 票 行票據作業中心有權人簽章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