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電腦作業手冊目錄
壹、參加票據交換單位及票據交換電腦作業
貳、分區交換、集中清算
參、用詞定義
肆、票據交換作業時程
伍、票據交換作業程序
一、交換銀行提出交換票據
二、交換所之處理
三、交換銀行提回交換票據
四、票據交換差額之清算
五、退票處理
陸、相關作業規定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臨時人工票據交換辦法
二、預備交換作業
三、「降低剔除票據處理要點」
四、「交換票據分類排序服務作業處理要點」
五、提出交換票據帳務處理錯誤罰則
六、表單領用
柒、問題與處理
一、交換銀行提回票據中如有非本行付款票據處理原則
二、票據金額鍵印錯誤,差額處理方式
三、提回票據金額異常,應予退票之處理方式
四、交換銀行提回票據遇有張數缺少情形,責任如何歸屬?由何單位辦理掛失止付事宜?
台灣票據交換所
票據交換電腦作業手冊
壹、參加票據交換單位及票據交換電腦作業
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及「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第2條規定,凡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均得向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包括總所及各分所)申請參加票據交換,成為交換單位;交換單位之分支單位應一律參加當地票據交換。但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所收之票據,須申請由中央銀行指定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交換單位代理交換。
票據交換電腦作業--MICR票據交換作業:係採自動化處理方法,在票據上加印磁性墨水字體,利用閱讀分類機,閱讀磁區付款銀行磁字代號及磁字金額等,自動按銀行分類並核計金額的技術,就是“磁性墨水字體辨認”,英文稱為“Magnetic Ink Character Recognition”,簡稱為MICR。
本所總所及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各分所之票據交換,依本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貳、分區交換集中清算
以總所、台中市及高雄市二分所為MICR作業中心,各MICR作業中心所轄之各分所間可跨所票據交換及退票交換。總所將各MICR作業中心票據交換結算差額合併後,產生集中結算差額報表及檔案,送請中央銀行辦理集中清算。三個MICR作業中心轄區如下:
總所MICR作業中心:包括台北總所及桃園市、新竹市二分所。
台中市MICR作業中心:包括台中市及嘉義市二分所。
高雄市MICR作業中心:包括高雄市及台南市二分所。
參、用詞定義
一、票據交換:交換銀行收到客戶存入其他交換銀行付款之票據,提經票據交換所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同時提回本行付款票據辦理付款之作業程序;通常包括提示交換與退票交換。
二、交換票據:交換銀行收到客戶存入其他交換銀行付款,提經票據交換所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票據。
三、提示交換:交換銀行提出交換票據,經票據交換所分類結計及結算後,由付款銀行提回辦理付款之作業程序。
四、退票交換:付款銀行提回交換票據,如有應予拒付者,提經票據交換所結算後,由各原提出交換銀行提回,退還託收人之作業程序。
五、統籌提回:由各金融業者所設之票據作業中心集中提回同一MICR交換區之全部聯行交換票據。
六、交換銀行:經核准參加票據交換之存款機構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局),負責該行各單位有關票據交換及清算者。
七、代表分行:未在當地設置總行之交換銀行,以其最先申請參加交換或由其總行指定之分行為代表分行,代表總行負責有關該行在當地交換所有關票據交換及清算者。
八、交換單位:經核准參加當地票據交換之交換銀行及其分支機構。
九、提示銀行:提出交換票據請付款銀行付款之交換單位,簡稱提示行。
十、提出銀行:提示交換或退票交換作業中,提出交換票據或退票票據之交換單位,簡稱提出行。
十一、提回銀行:提示交換或退票交換作業中,提回交換票據或退票票據之交換單位,簡稱提回行。
十二、清算銀行:在中央銀行設有清算帳戶供票據交換差額清算之交換銀行。
十三、委託清算銀行:在中央銀行未設清算帳戶之交換銀行,其交換差額需委託代理清算銀行代為清算。
十四、代理清算銀行:代理委託清算銀行辦理票據交換差額清算之交換銀行。
肆、票據交換作業時程
票據交換作業時間分為:
一、票據整理日:各交換單位對於客戶送存次一營業日以前到期票據加以整理,於規定時間送達票據交換所進行分類處理之日。
二、票據交換日:上述經票據交換所分類處理的交換票據,由付款單位提回扣帳、清算及起息之日;為票據整理日之次一營業日。
三、詳細作業時程表如下:
作 業 項 目
時 間
票據整理日
票 據 交 換 日
銀行收取待交換票據
09:00~15:30
銀行提出交換票據送MICR作業中心
委託交換所鍵印票據
16:00~17:00
已鍵印完整票據
16:00~18:00
交換所處理交換票據
17:00~
傳輸交換票據電子資料
21:00~
提回交換票據
09:00~10:00
退票交換時間
16:30
票據資金入帳起息
票據交換日
票據資金提取現款
票據交換日之次一營業日
擴大交換區交換單位提出票據時間表
北區
快遞公司送達 台北總所時間
票交所
快遞公司到達
當地分所時間
交換單位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19:00前
桃園市分所
16:30
16:30前
新竹市分所
中區 | ||||||||||||||||
快遞公司送達 台中市分所時間 | 票交所 | 快遞公司到達 當地分所時間 | 交換單位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 |||||||||||||
19:00前 | 嘉義市分所 | 16:30 | 16:30前 | |||||||||||||
南區 | ||||||||||||||||
快遞公司送達 高雄市分所時間 | 票交所 | 快遞公司到達 當地分所時間 | 交換單位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 |||||||||||||
19:00前 | 台南市分所 | 16:30 | 16:30前 | |||||||||||||
擴大交換區交換單位提回票據時間表 | ||||||||||||||||
北區 | ||||||||||||||||
快遞公司自 台北總所取票時間 | 票交所 | 快遞公司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 交換單位 提回票據時間 | |||||||||||||
夜間提回 | 桃園市分所 | 09:00前 | 09:00~10:00 | |||||||||||||
新竹市分所 | ||||||||||||||||
中區 | ||||||||||||||||
快遞公司自 台中市分所取票時間 | 票交所 | 快遞公司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 交換單位 提回票據時間 | |||||||||||||
夜間提回 | 嘉義市分所 | 09:00前 | 09:00~10:00 | |||||||||||||
南區 | ||||||||||||||||
快遞公司自 高雄市分所取票時間 | 票交所 | 快遞公司送達 當地分所時間 | 交換單位 提回票據時間 | |||||||||||||
夜間提回 | 台南市分所 | 09:00前 | 09:00~10:00 |
伍、票據交換作業程序
一、交換銀行提出交換票據
(一)磁字欄位之鍵印
1.實施MICR票據交換作業之各交換單位提出磁字票據前,應先鍵妥金額欄;若帳號欄未鍵妥帳號者,亦應請一併鍵妥。未設置鍵印機或鍵印機故障致無法鍵印者,應填製「交換票據委託鍵印單」委由交換所代鍵。
2.對於經退票後重行提出交換之退票票據、非磁字票據及磁字票據因污損、破裂致無法以閱讀分類機處理者,應置於可供鍵印磁性墨水字體之信封套內,由提示銀行全欄位鍵印磁字後,視同磁字票據處理。磁字信封套鍵印之後應檢查與交換票據內容是否相符,並應在磁字信封套上加蓋交換戳記。付款銀行提回此類票據,應先人工核對信封套上之磁字鍵印無誤時,再行辦理扣帳。
3.金額欄位(包括金額符號)如有鍵印錯誤、不清,應使用磁字貼條重新鍵印或裝入磁字信封套全欄位鍵印,不可使用白漆、鉛筆、原子筆等塗改或重複鍵印。
4.提出非磁字票據,裝入磁字信封套時,交易代碼欄應鍵印“89”,若為「縣(市)庫收入退還書」,交易代碼欄應鍵印“53”以區分其屬性,作為收費的依據。若原係磁字票據,因破碎、污損或重行提示(附退票紅單)而裝入磁字信封套者,交易代碼則依照原票據所載代碼鍵印,如附件「票據交換交易代碼(票據種類)對照表」。
5.裝入磁字信封套全欄位鍵印時,付款行代號九碼中,前面兩碼為交換所代號欄,應鍵印“01、03、05………17”;後七碼為交換單位代號。
6.捆計單之提出銀行代號應鍵印總行(或代表行)代號;紮計單則應鍵印分行代號。
7.為確保鍵印品質,以免因鍵印不良遭違約金處罰,應隨時注意鍵印機之清潔與維修及磁帶(粉)耗材之補充(參閱「降低剔除票據處理要點」)。
(二)交換票據之整理
1.各交換單位提出交換票據,應於交換票據左上角,加蓋「○○銀行提出交換」戳記後,提至所屬銀行總行(或代表行)彙總處理。交換章應一律使用總、分行名稱與代號,不可使用辦事處或收付處名稱、代號。
2.各分行彙集300張交換票據為一紮,每紮票據前填製「交換票據提出紮計單」,檢附「交換票據提出明細表」(如鍵印紙捲),並請審慎檢核明細表及相關表單合計張數、金額與實體交換票據相符後再予提出,以利交換所核帳。如未檢附「交換票據提出明細表」若有錯帳時,則以交換所帳為準。
3.總行(或代表行)彙集所有票據紮數為一捆,結計整捆票據張數與金額,填製「交換票據提出捆計單」。
4.票據上如附有訂書針、迴紋針、大頭針或貼附之字條等雜物,提出行應在整理時予以清除;在票據下方之磁字區域請勿簽名、蓋章、背書及書寫文字且勿在票面金額處黏貼膠帶。
(三)交換票據之提示
1.交換銀行應檢附「交換票據提出總計單」、「交換票據提出捆計單」,連同以橡皮筋捆綁之當紮票據明細資料及「交換票據提出紮計單」及交換票據,依上列置放次序送交換所。
2.填製各項表單一律使用「票據交換日」;不宜填寫「票據整理日」。
3.各交換單位提示票據時,請在規定時間內送達交換所,交換票據經交換所簽收後,不得要求追加或抽回。
4.交換所為彙編各項票據交換需要,各交換銀行應配合填送其他臨時需要之報表。
二、交換所之處理
(一)收件
各交換銀行提出之交換票據,應於規定時間攜往本所MICR作業中心或轄屬之分所,經交換所與「交換票據提出總計單」或捆計單(屬同一MICR交換區總、分所皆有提出交換票據之銀行)所載交換票據紮數核對相符後簽收,不符時應當場請交換單位或快遞公司送件人員確認查明。
未設置磁性墨水字體辨識電腦設備之分所,需以點票機點算各紮票據張數是否與紮計單所載數字相符,不符時應當場請交換單位或快遞公司送件人員確認查明無誤後,彙總各交換銀行提出之交換票據後,委交快遞公司送達所屬的MICR作業中心。
(二)票據之分類與結計
1.磁字鍵印處理
各銀行提出未經鍵印磁字之交換票據及檢附表單,由鍵印部門鍵印。
2.閱讀分類與票據張數、金額核計處理
(1)已鍵印完妥之交換票據,利用磁字票據閱讀分類電腦設備,依付款銀行別分類結計。
(2)彙集同一付款銀行票據每300張為1紮,統計張數寫在最後1張,人工處理之剔除票置放於該分行提回票據最前面,俾利識別區分。
(3)彙集同一付款銀行所有票據紮數,檢附「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分)所表(D09表)」,逐紮核對。
3.將整理完畢之交換票據及檢附「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所總表(D08表)」、「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分)所表(D09表)」、「提出紮次彙總表(D13表)」、各銀行「票據交換結算表(D05表)」等依交換銀行分別裝袋。
4.交換銀行得申請提供交換票據依帳號別、票號別順序分類之服務(參閱「交換票據分類排序服務作業處理要點」)。
5.交換銀行得申請下載交換票據提出提回資料檔,檔案規格詳「交換票據提出電子資料檔(FILE002)規格說明書」、「交換票據提回電子資料檔(FILE001)規格說明書」。
6.交換銀行得申請提供提回交換票據影像檔,檔案規格詳「交換票據提出提回影像檔規格說明書」。可透過(1)可攜式行動碟(USB) (2)Flash (3)DVD光碟片(4)網路傳送供交換單位下載,等四種途徑,併實體提回票據供交換單位提回。
(三)發件
交換所處理完妥之交換票據與相關表單,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至十時,供各交換銀行派員提回。
未設置磁性墨水字體辨識電腦設備分所之各交換銀行提回交換票據,則委交快遞公司送達所轄屬之各分所,於票據交換日上午九時至十時供各交換銀行派員提回。
三、交換銀行提回交換票據
(一)提回銀行應於規定時間內到交換所提回付款票據。提回時應根據交換所編製之「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分)所表(D09表)」所載紮數及張數清點,相符 時在簽收表上簽章後提回;如不相符,應通知交換所處理。
(二)設有票據作業中心之銀行,得分別向本所各MICR作業中心申請統籌提回同一MICR交換區之全部聯行交換票據。
四、票據交換差額之清算
(一)交換日上午九時本所北、中、南MICR作業中心,將前一日所處理各交換單位提出、提回之票據張數、金額分別滙入MICR結算系統彙總,結算各交換單位集中結算差額電子檔,透過同資系統傳輸至中央銀行業務局,業務局核對本所提供之「票據交換總結算表 (D18表)」及「台灣地區集中清算票據交換清算應收應付差額明細表(CH023)」,在各交換單位之帳戶內辦理轉帳。各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之交換差額,以其代理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辦理轉帳。
(二)合作金庫銀行根據交換所編製之「合作社、農漁會交換票據與差額明細表(D07表)」,在各該合作社與農漁會帳戶內辦理轉帳。
(三)在中央銀行業務局之各交換銀行帳戶,如其交換差額為借方,而其帳戶餘額不足支應其「應付差額」時,應於下列規定時間內補足:
提示交換差額:當日下午3時30分前。
退票交換差額:當日下午5時30分前。
五、退票處理
參加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之交換銀行提回交換票據,如有應予拒付者,應依照「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請自行到本所網站「其他服務」項目下載)及「辦理退票應注意事項」(請自行到本所網站「業務規章」項目下載)規範手續辦理退票。
陸、相關作業規定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臨時人工票據交換辦法
(一)本所電腦因故無法使用時,為使票據交換作業照常進行,改以人工方式進行票據交換及清算。
(二)本所電腦因故無法完成票據交換及清算作業,應儘早通知各交換單位以便選派人工交換作業人員。
(三)為避免交換場所過份擁擠影響交換工作之進行,各交換銀行指派交換員人數訂定如下:
交換銀行別
總所MICR作業中心
台中MICR作業中心
高雄MICR作業中心
一銀、華銀、彰銀、合庫
8員
4員
4員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台灣企銀、
永豐銀行(總所、台中)
臺灣銀行(高雄)
6員
3員
3員
外商銀行及農會
1員
1員
1員
其餘各家
1~4員
1~2員
1~2員
(四)人工票據交換時間自票據交換日上午9時30分開始;退票交換時間依「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辦理。
(五)臨時人工交換程序及所使用之表格比照「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有關之規定辦理。
(六)臨時人工交換之各單位劃收劃付報單依「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規定由各單位交換員填製,經本所確認簽章後送中央銀行業務局轉帳。
二、預備交換作業
為順暢處理月底峰日之交換票據,本所票據交換作業自八十九年八月起,每逢月底峰日實施預備交換。所謂預備交換,係由本所商請交換票據量較多之交換單位,於月底峰日(整理日)之前一日提出部分應於月底峰日交換之票據,是日若逢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上班時,改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十時提出該預備交換票據,俾使本所提早分類處理,以供交換銀行儘早提回之作業方式。作業內容如下:
(一)經本所閱讀分類提回之月底峰日交換票據,將分「預備交換票據」與「本次交換票據」二部分。預備交換票據提出、提回之張數、金額及交換差額,併入月底峰日本次交換票據計算。「預備交換票據」與「本次交換票據」之提出、提回報表皆分別列印。
(二)本所於月底峰日「本次交換票據」分類處理完成時,與「預備交換票據」資料合併後,開放各交換單位利用線路傳輸提回票據電子資料檔。
(三)「預備交換票據」提交本所之後,若需抽回,須填妥「月底峰日預備交換票據抽票通知單」於整理日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傳真至本所,俟本所抽妥後,併「預備交換票據」由總行(或代表行)一起提回。
(四)分行提回之「預備交換票據」,已扣除含有屬於「月底峰日預備交換票據抽票通知單」之票據,併「本次交換票據」之提回票據,產出合併之「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所總表(D08表)」、「總(分)行提回紮次彙總表-總(分)所表(D09表)」,提供分行提回核對張數。「票據交換結算表」係經「預備交換票據」合併「本次交換票據」扣減提出、提回抽票票據張數及金額後正確總數。
三、「降低剔除票據處理要點」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77年 9月份執行委員會第534次例會通過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80年12月份執行委員會第573次例會修訂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83年 9月份執行委員會第606次例會修訂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86年12月份執行委員會第645次例會修訂
台灣票據交換所98年1月總所諮詢委員會第13次例會修訂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8年2月第3屆第2次董事會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8年3月台央業字第0980010236號函同意辦理
(一)交換單位提出交換票據,每紮票據中因金額欄位鍵印不良,遭剔除票據張數逾該紮票據張數之10﹪,且在10張以上者,第一次通知改善,第二次起每張收取違約金新臺幣20元。
(二)符合上述條件之該紮票據,通知該分支交換單位改善並計收違約金。
(三)交換單位印發票據,其付款行代號錯誤,或其紙質,尺寸,磁字欄位特殊符號等規格未依『磁性墨水字體票據介紹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經提出交換遭剔除者,每張收取違約金新臺幣20元。
(四)交換單位提出重行提示票據附有退票紅單者,未依規定裝入磁字信封套並全欄位鍵印,或未清除票據及信封套上之訂書針者,向提示行每張收取人工處理手續費新臺幣20元。
(五)剔除票據違約金按日統計,每月合計與其他違約金、手續費一併計收。
四、「交換票據分類排序服務作業處理要點」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77年 11月份執行委員會第536次例會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所94年1月11日總所諮詢委員會第5次例會討論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第1屆第10次董事會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所96年5月4日總所諮詢委員會第6次臨時會討論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第2屆第7次董事會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台央業字第0960027575號函同意備查
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10月總所諮詢委員會第9次臨時會討論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7年10月第2屆第13次董事會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7年12月台央業字第0970059268號函同意備查
(一)需要本所提供本項服務之交換銀行總行須來函申請辦理
1、須以交換銀行之分支機構為對象,不可指定任一分行。
2、須以月為單位(以交換日為計算基礎,非整理日),以利收費事宜。
(二)本所提供之排序服務包括四類:
1、分類至總行,每張交換票據收取服務費0.8元。
2、分類至分行,每張交換票據收取服務費0.4元。
3、依帳號排序
(1)帳號6碼排序以帳號欄第3至第8位數為分類標準,每張交換票據另收取排序服務費0.3元。
(2)帳號9碼排序以帳號欄第1至第9位數為分類標準,每張交換票據另收取排序服務費0.7元。
4、依帳號排序後,再依票號排序。
每張交換票據另收取票號排序服務費0.4元。
(三)本所提供交換票據提出提回資料檔網路傳輸服務
1、傳輸每張提出交換票據資料檔收取服務費0.2元。
2、傳輸每張提回交換票據資料檔收取服務費0.2元。
(四)本所提供提回交換票據彩色影像檔錄製服務
1、錄製每張提回交換票據收取服務費1.2元。
2、採按月分段累進折扣優惠計價,如列附表。
3、申請提回票據影像檔之交換單位,附送提回交換票據資料檔網路傳輸服務。
提回票據影像檔收費標準
每月提回張數 | 單價(元) | 折 扣 率 |
50,000以下 | 1.20 | 無 |
50,001~100,000 | 1.08 | 90% |
100,001~200,000 | 0.96 | 80% |
200,001~300,000 | 0.84 | 70% |
300,001~400,000 | 0.72 | 60% |
400,001以上 | 0.60 | 50% |
註:本收費標準採分段累進折扣優惠方式辦理。
例:提回票據錄製影像張數為215,782張,共計收費223,257元,其計算方式為:
(1.20元 × 50,000張)+(1.08元 × 50,000張)+(0.96元 × 100,000張)
+(0.84元 × 15,782張)=223,257 元
五、提出交換票據帳務處理錯誤罰則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86年11月28日第644次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86年12月11日(86)台央業字第0201461號函准予備查
為改善提出交換單位提出交換票據帳務錯誤情形,以期MICR票據交換運作正常順利,自87年1月起,對提出交換單位填具「交換票據提出總計單」所載金額與提出交換票據合計金額不符時,每次處以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六、表單領用
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10月總所諮詢委員會第9次臨時會討論通過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97年10月第2屆第13次董事會通過
中央銀行業務局97年12月台央業字第0970059268號函同意備查
交換單位向本所領用捆計單、紮計單及總計單:
(一)每本(50份)酌收印製工本費50元。
(二)須填寫「交換票據提出表格領用單」。
(三)各交換單位亦可依現有尺寸規格自行印製,惟需先送樣本至交換所測試通過始能使用。
柒、問題與處理
一、案由:交換銀行提回票據中如有非本行付款票據(如因磁字信封套付款行磁字代號鍵印錯誤),應如何處理?
辦法:(一)對於上述錯誤作業,將影響持票人之權益,如有行庫與存戶之間發生糾紛,其責任應歸屬於提出行。
(二)提回行應於票據交換日下午一時,通知提示行總行與實際付款行(總行),經同意後,於退票交換時以“99”「非本行付款票據」理由退給提示行或實際付款行。
二、案由:票據金額鍵印錯誤(如一千元誤鍵印為一萬元),差額如何處理?
辦法:(一)提回行(發現錯誤銀行)將錯誤情形通知提示行(鍵印錯誤銀行)。
(二)由應收與應付差額銀行分別填具「交換差額應收與應付申請書」,送交換所轉送中央銀行業務局辦理轉帳沖正或於退票交換時以“91”「MICR交換差額」理由沖帳。
三、案由:提回票據金額異常之處理方式。
辦法:提回交換單位就交換單位提示之交換票據,查明其中票據金額異常,且依據「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第十二點規定應予退票者,經洽提示交換單位同意後,於當日下午二時以前,雙方各指派交換人員至本所,依據上開程序第七點規定,各自套寫「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申請書」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報單」,交由本所核對簽章後,送請中央銀行調整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逾上述時點,則依正常程序辦理退票。
提回交換單位對於票據金額異常之認定,如有任何虛偽情事,或因此而衍生損害,應負相關賠償之責。
四、案由:交換銀行提回票據遇有張數缺少情形,責任如何歸屬?由何單位辦理掛失止付事宜?
辦法:(一)交換票據交付時,原則上應當面清點張數(本所提供點票機使用)。交換銀行若基於互相信任或為節省時間未予當面清點張數者,任由決定。
(二)交換票據交付時,於簽收之前發現短少,由提示行負責並辦理掛失止付;於簽收後發現短少者,由提回行負責並辦理掛失止付,並由本所MICR作業中心或請提示行協助,提供必要之資料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