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本土化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模式之研究
--以台北市及嘉義縣市為實驗之社區方案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節 緣起
在近二十幾年的探索之後,美國、英國、加拿大司法單位及相關領域的心理治療專家,都肯定對於性罪犯執行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的必要性,而且有鑑於「性罪犯」在不同犯罪類型當中所顯現出的特異性(例如:善於欺騙、隱瞞、否認),專家也都一致地主張除了應該在監獄當中進行嚴謹的身心矯治、治療外,在假釋、甚至刑期服滿回到社區之後,必須要能夠對性罪犯持續進行監控與治療,才能有效、根本地達到預防再犯的效果。
而有關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方法的部份,雖然目前包含在美國、英國、加拿大從事心理治療的臨床人員都指出,儘管不同類別的性加害人,由於性侵害者本質的特殊性與所採用治療型式的差異,對於治療效果往往有不同程度的反應,但是他們也大多同意,以現有的治療方法來看,採取「再犯預防取向(relapse prevention)」為主的認知行為治療法(cognitive-behavioural treatment)有高度治療效果,而且能夠減少將近一半之再犯率(recidivism)(例如:Hanson, Gordon, Harris, Marques, Murphy, Quinsey, & Seto, 2002)。
但不幸的是另一方面,相關的研究者同時也指出,如果只是單純地依賴「身心治療」並無法達到最佳的「再犯預防」,特別是當加害人假釋或期滿回到社區生活之後,原有潛在的低內控「特質」,加上外在的自由環境,使得加害人更不易控制,譬如:即使在社區輔導治療人員與觀護人員極為努力之下,仍舊無法有效地抑制性罪犯,除了在社區當中接受輔導教育、身心治療與觀護報到時間外,其他大部分時間接近高再犯危險情境(因子)的比率,使性犯罪加害之再犯率仍無法降到最低的情況,因而使得社會當中,不時有無辜之婦孺受到性罪犯的傷害。因而主張,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方式應該以社區處遇為基礎(community-based program),採取多面向的、全方位的配套觀點,才能有效地降低性加害人再犯的可能(Douglas, Burgess & Ressler, 1992)。
而過去近十年來我國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方式的發展,也因著社會的關注與實際需要,轉而更為積極且主動,而為了能有效地減低性犯罪的發生,對性侵害加害人採取更嚴密的預防措施,臺灣地區在民國八十七年底通過「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後,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開始負責執行緩刑或假釋及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之後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其目的主要在落實延續在監獄期間的教化與矯治治療,使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儘管生活在充滿刺激誘惑的現實社區當中,仍然能持續保有在監獄當中之「恢復(recovery)」過程進行,還能得到適當的監控與身心治療,以期能協助加害人更有行為控制能力,學習如何確認並避開具誘惑的危險情況,以及學習在社區當中的生活適應的技巧,以杜絕再犯的發生(Carich & Stone, 1993)。
而為了落實此項目標的達成,目前國內正全面的進行所謂性侵害加害人後社區處遇(aftercare)的操作,不過成果如何則尚未有正式的評估,主要原因在執行時間不長,很多的基礎配套元素也多未臻成熟,因此尚難評估其效果。但是在操作的過程當中,組織上、執行程序上、執行人力上、配套的法律與制度上等等是否合宜?有無困難呢?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在瞭解、檢討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的現況,並深入了解國外之處遇模式,特別是在美國已操作多年的性罪犯社區處遇新模式,此一處遇模式發展至今已經有十餘州開辦。此一社區處遇模式最初是由科羅拉多州公共安全局刑事司法部發展出來,這一個以「抑制為取向(containment approach)」的社區處遇模式,認為性罪犯除了應該參加原有的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與觀護報到外,對較高危險的假釋性罪犯應有較密集的觀護(如每週三至五次面對面之監督,包括:家庭訪視或要求報到等)、每三個月或半年一次至警局實施預防性質之測謊儀測謊(polygraph testing),並詢問其有無再接近高危險因子,如:有無再看色情出版品、接近小學、酗酒、有無再犯等,題目則是由輔導治療師與測謊員共同擬定、每半年或一年做一次陰莖體積變化測試儀(penile plethysmography)(English, Pullen,& Jones,1996)。
其次,麻塞諸塞州觀護局訓練主任Steve Bocko則表示,根據一份研究指出該處遇模式具有極佳之效果,研究顯示參加者在三年內的再犯率不到2%,而未參加者三年內再犯率達27%(個人通訊,June 2, 2000)。再者,佛蒙特州(Vermont)性罪犯處遇方案行政主任Georgia Cumming 及臨床主任Robert McGrath (2000)更提出一新名稱「性罪犯之社區監督鑽石圖」(supervision diamond),即認為性罪犯之社區處遇的生活監督,應該有如菱形鑽石之四個角且缺一不可,以此來包圍性侵害加害人的「全方位」生活,而此四個元素為觀護人之社區監督、社區之輔導治療師、案主之支持網路(如:好朋友或輔導中之其他成員)、以及定期之預防性測謊。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瞭解及整理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相關的社區處遇模式(包含架構與內容),以作為國內性罪犯假釋與緩刑後社區處遇計劃與操作的參考。
(二)、檢視目前國內本土性罪犯社區監控模式的現況
1、社區監控模式之要素及內涵
2、社區監控模式中各網絡成員之責任與義務
3、社區監控模式中各網絡之工作流程及操作內容
4、探討與社區監控模式相關之配套工具
5、檢視目前國內操作社區處遇可能的缺失
(三)、以台北市及嘉義縣市為例,驗證監控抑制模式在實務上的運作情形
1、操作並檢視台北市及嘉義縣市,有關性侵害加害人之社區處遇執行狀況。
2、評估該模式之執行成效
(1)、觀察使用該模式之樣本,在辦理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工作時的反應。
(2)、檢討該社區處遇模式成功或失敗之可能的顯著因素
(3)、參與該社區處遇模式之相關專業人員對此模式之評估
3、評估該模式推廣至其他地區之可行性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預期研究成效
本研究計畫實際的試驗期間僅維期十一個月,理論上本來應以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情況(如:再犯率、是否接觸危險因子)做為社區處遇「抑制模式」成效之評估,但是因研究時間過於短暫,因此執行操作對再犯影響著實不易出現,況且就算加害人行為出現某種程度的變化,也不容易判斷是否為操作「抑制模式」真正的效用,因為它可能只是一種假象,就如同霍桑效應,加害人往往因為被挑選出來參加「抑制模式」的計畫,所以表現出特別優良的行為(例如:遵守觀護的規定)。除此之外,另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即是研究調查指出,性侵害加害人在假釋出獄的一年內,再犯行為發生的可能性非常之低(林明傑,2003),所以有關再犯成效的評估本研究建議可以在將來(第二、三年)進行持續追蹤。因此本研究現階段的預期成效如下:
1、探討國外的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操作,並檢視國內操作現況。
2、進行監控模式的實驗操作,檢驗國內實施此一社區處遇的可能情況。
3、依據實驗操作情況,對未來進一步的操作,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方向。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一節 性犯罪的再犯與監控
雖然相對於其他類型的犯罪之再犯率,性罪犯之的再犯率並非特別的偏高(Hanson & Bussière, 1998),譬如:根據Hanson與Bussière於一九九八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加拿大性罪犯的再犯率大約只介在10%-15%之間,然而,性犯罪對被害個人傷害之鉅,以及所引發的集體性社會恐慌,卻遠非其他類型之犯罪所可及。而且,還值得注意的是,性犯罪並不像其他的傳統的犯罪類型一樣,再犯率會隨著年齡的增長,很明顯、穩定、急速地減低;相反地,性罪犯的再犯率隨年齡的成長,卻逐漸呈現緩慢下降的趨勢(Hanson, 2001)。姑且無論性犯罪者背後的所罹患的精神疾病或心理病理為何?這樣的實徵研究結果,卻明白地顯示出性罪犯的「性」犯罪行為不太容易消失的事實。
最特別的是,性犯罪不像其餘的犯罪類型一般,無論是犯罪率或再犯率都會隨年齡穩定的持續下降。然而卻有研究指出性罪犯的犯行還時而出現持續增加的現象(Hanson, Steffy, & Bussière, 1993),而且再犯的情況也比一般的非性犯罪來的嚴重許多(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1996),尤其是其中某些類型的性罪犯,譬如:Hanson(2001)收集包括英國、美國以及加拿大4673個樣本數發現,性罪犯的再犯率介在7%到36%之間(平均為17.5%)(參表2-1),強暴犯的再犯在35-45歲之間仍有上升的情況,而且其中若受害對象為家庭外之小孩的性罪犯,一直到五十歲時,再犯的行為仍然維持一個水平,很難有明顯地下降。這樣的研究結果與Beech, Friendship, Erikson與Hanson(2002)根據英國樣本的研究有相類似的看法,他們的研究也發現,那些被列為高危險的兒童性侵害者(child molester)的再犯率竟然高達46%。
除此之外,在Hanson(2001)透過後設分析資料當中的發現也相當值得注意,特別在18-24歲的這一個性罪犯組群當中,他們的性侵害再犯率也達到30.7%之
表2-1 研究樣本統計
Sample | Total | Age (SD) | Offender
Type | Sample Size for Type | Average Years of Follow-up | Sexual Recid. Rate | Recidivism Criteria |
Canadian
Federal | 315 | 31 (8.7) | -- / -- / -- | 0 | 10 | 19.7 | Convictions |
Canadian
Federal | 241 | 37 (11) | 53 / 19 / 28 | 208 | 2 | 7.1 | Charges |
Canadian
Federal | 689 | 38 (11) | 36 / 30 / 33 | 362 | 11 | 24.7 | Charges |
Millbrook, Ontario | 186 | 33 (10) | 00 / 82 / 18 | 186 | 3 | 35.5 | Convictions |
Institut Philippe Pinel | 363 | 36 (11) | 30 / 43 / 27 | 349 | 4 | 16.3 | Convictions |
Alberta Hospital Edmonton | 363 | 36 (10) | 27 / 27 / 46 | 363 | 5 | 5.5 | Convictions |
SOTEP (California) | 1,137 | 38 (8.9) | 29 / 40 / 31 | 1,130 | 4 | 13.3 | Charges |
Oak
Ridge | 263 | 31 (9.4) | 52 / 26 / 22 | 246 | 10 | 36.1 | Charges/ |
HM Prison Service (UK) | 529 | 36 (12) | 53 / 32 / 15 | 325 | 16 | 25.7 | Convictions |
Washington State SSOSA | 587 | 36 (13) | 10 / 41 / 49 | 582 | 5 | 7.5 | Charges |
Note: EX = Extrafamilial child molesters; IN = Intrafamilial child molesters(Hanson, 2001).
高。而根據加拿大法務部的犯罪統計發現,其實性犯罪犯罪率也不似一般的犯罪在青少年中期出現高峰(Gottfredson & Hirshi, 1990)。性罪犯的犯罪率通常
有兩個高峰,第一個高峰比一般的犯罪早大約二、三年(13-14歲),第二個高峰則在近四十歲前(35-40歲)出現(Canadian Center for Justice Statistics, 1999)。由此看來,無論是犯罪率或再犯率,性罪犯都呈現「後續」出現比較穩定、甚或高出其他一般犯罪的現象;換句話說,隨著年齡的增長對性罪犯之「犯行」減低的影響,不如一般的犯罪來的顯著。因此,對於性罪犯終其「一生」進行有效持續地追蹤與監控,就相對地變得重要許多。
比較表2-1當中(英國、加拿大、美國)不同區域呈現的再犯情形,可以見到平均起來加拿大性罪犯的再犯率(17.5%)仍屬偏高,可見性罪犯之再犯相當之穩定難變。而在臺灣,過去一直將性罪犯視為一般的犯罪,並沒有特別針對性罪犯做一個全面的調查與統計,因此,對於台灣地區的性罪犯再犯程度也都缺乏明確的記錄。倒是最近一項有關性罪犯再犯預測的實驗性研究指出(林明傑、鄭瑞隆,民92),在民國83-85年的性罪犯受刑人當中,以將近七年的研究期間之後,再一次調查其再犯的比例發現,包括:台北、高雄、嘉義三所監獄的510份有效樣本當中(其中包括成人強暴犯、家內兒童性侵害犯及家外兒童性侵害犯,人數分別為271、33及206人)。而成人強暴犯、家內兒童性侵害犯及家外兒童性侵害犯七年之再犯率,則分別為12.5%、12.1%及11.2%。而整體的性侵害加害人在七年內的平均再犯率為12%(參考表2-2)。
表2-2 性侵害類型與再犯有無之交叉表
再犯 類型 | 無 | 有 | 總計 |
成人強暴犯 | 237人(87.5%) | 34人(12.5%) | 271人 |
家內兒童性侵害犯 | 29人(87.9%) | 4人(12.1%) | 33人 |
家外兒童性侵害犯 | 183人(88.8%) | 23人(11.2%) | 206人 |
總計 | 449人(88%) | 61人(12%) | 510人 |
若是考量樣本年齡的分佈,四十歲以下的再犯率提高為13.7 %,四十歲以上則僅僅有7.4%。從追蹤年限的期間與年齡層比對來看,相較於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的再犯率,臺灣的性侵害再犯率雖未明顯偏高,但似乎也沒有呈現較好的跡象。可見傳統的性罪犯社區處遇模式之成效,已達到一個極限;換句話說,它確實遭遇到瓶頸而急待突破。尤其臺灣目前對性罪犯的社區處遇正處於發展初步的階段,對於性罪犯的社區監控方式也仍在摸索中,除了在社區處遇的操作機制尚未明確之外,負責特定業務之單位的確認,以及單位之特定業務操作的專業知識、方法仍未臻成熟,譬如:真正能夠配合主要的身心評估技巧與身心治療的方式仍然紛亂不一(陳若璋、劉志如,民90),因此,想要有效地預防再犯可說是步步維艱,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
然而根據Gendreau, Cullen,& Bonta(1994)之研究,犯罪處遇成效不佳的原因很多,譬如:最初在監獄期間的矯治處遇品質就是一大問題,由於刑期總有結束的一天,犯罪人終就會回到社區來,Gendreau等學者以為犯罪處遇後續的問題,主要就在於對於緩刑(probation)與假釋(parole)之加害人回到社區後的監控(monitoring)、管理(maintenance)品質不良所導致。
而正如在監獄時所面臨的人力問題一樣,根據他們的資料顯示,目前觀護人觀護的人數過多,因此無法做好有效的監督與掌控。此外,他們進一步的指出,有效的犯罪處遇計畫,主要依靠我們對再犯因素的瞭解與掌控;換句話說,要能夠掌握到準確的再犯因子,才能有效地施行處遇計畫。而目前司法單位對於性罪犯的犯罪行為與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瞭解仍然不足,當然對於性罪犯的控制就更為困難。由此看來,對於再犯因子的監控與掌握監督機制,可能是後續處遇計劃實施的根本,沒有良好的監控機制,徒有準確的再犯因素也掌控不良。
第二節 高危險之性罪犯之一般發現
美國Vermont州性罪犯處遇方案之臨床主任兼Addison郡之社區治療主持人Robert McGrath(1992)曾經就性罪犯之再犯危險評估提出以下五大要素:
(一)、再犯的可能性:其中包括以下五項考慮
1、犯罪類型:
McGrath(1991)從多項再犯研究中發現,未接受治療之暴露狂再犯率最高,其次是強暴犯;而兒童性侵害犯中又以侵犯不認識之男童者比侵犯不認識之女童者有較高之再犯率;亂倫犯則是所有性侵害犯中再犯率最低。
2、多重性倒錯(multiple paraphilias):
有多重性倒錯之性罪犯比單一性倒錯之性罪犯有較高之再犯率。Abel and his colleagues (1987) 作一治療後追蹤一年之研究中發現,平均再犯率為12.2%,而曾侵害男、女童均有之兒童性侵害犯的再犯率則為75%,另外曾有暴露或偷窺犯史之性罪犯,其再犯率亦高於沒有此犯史之性罪犯。Vermont之另一研究亦發現家外之兒童性侵害犯,其曾性侵犯男、女童皆有者,再犯率為55%,而只侵犯男童或女童者,其再犯率則為10-11%。
3、暴力之使用程度:
Marshall 及Barbaree (1988)之研究發現,性侵害中使用暴力之程度,是再犯高危險之預測因素。
4、偏差之性激起:
McGrath (1991)曾就七篇相關研究綜合發現,其中六篇顯示偏差之性激起與再犯率有正相關存在。
5、犯罪史:
對於一般罪犯而言,有前科者之再犯率會比無前科者高,而性罪犯之研究亦有類似如此之發現(Quinsey, Lalumiere, Rice, & Harris, 1995)。
(二)、再犯之可能傷害程度:
如果性罪犯曾有使用暴力相向之行為史,則其未來再度使用暴力之危險亦大增,譬如:過度綑綁、挾持、毆打等。
(三)、何種情況下再犯容易發生:
應該注意之高危險情境,每一個人可能有所不同,但以下六點可
能要考慮:
1、接近潛在被害人之機會:
如兒童性侵害犯在假釋後,是否常有機會碰見兒童。
2、物質濫用:
如有無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
3、色情出版品:
有否常使用色情出版品之性罪犯,是否有機會再接觸或購買。
4、工作地及居住地:
往返此二地及中間路程是否有機會與潛在被害人接觸或引發某些負面情緒之可能情形。
5、交通工具之使用:
若交通工具之使用曾是案主犯罪手法之一,那麼其再使用又缺乏監督之情形,亦使之容易再犯。
6、情緒狀態:
Pithers, Beal, Armstrong, & Petty (1989)發現就性侵犯之近期前兆上,強暴犯常會是"憤怒"(88%);而兒童性侵害犯則是(32%),兒童性侵害犯則常是憂鬱或焦慮(各是38%、46%;而強暴犯則是17%、27%)。失去工作或與他人之關係常會是特別高之危險情境,因此瞭解其情緒狀態是極重要的。
(四)、瞭解再犯之可能被害對象為誰:
從過去之犯罪史當中,瞭解其犯罪手法以及再犯之可能被害對象為誰,依此作好評估及預防之工作。
(五)、再犯之可能時間:
根據Frisbie (1969)五年之研究發現,一般而言,強暴犯在假釋後九個月內之再犯危險性最高,之後逐年下降;而兒童性侵害犯則是假釋後二至三年內之再犯危險性最高。因此,可以一再犯的最可能發生的時間對加害人進行更密集的治療與監督。
第三節 再犯高危險之性罪犯之最新研究發現
以加害人的靜態與動態因子(static and dynamic factor)做為再犯預測的指標,乃是目前最廣為使用的方法,靜態因子指的是那些個人過去固定的歷史變項,譬如:犯罪的次數;動態因子則是指那些維持數月或一、兩年,但是可能改變的變項,譬如:親密關係。有研究者將那些維持數天,甚至數小時就可能變化的因素稱為「急性動態因子(acute dynamic factor)」,如:酒醉、短暫的緊張(acute distress)(Harris & Hanson, 1999)。
Hanson & Bussiere(1998)以後設分析(meta-analysis)的方式檢驗共28,000個樣本的研究發現,靜態與動態因子是預測加害人是否再犯相當不錯的高危險因子。尤其是性侵害加害人的犯罪生活模式(犯行數及反社會人格)、性偏差(對兒童性激起、以前之性犯行數、多樣化之性犯行、以男童為性侵害對象、以陌生人為性侵害對象)及不能完成治療方案等三者,都是很好的預測性犯罪再犯因素,而心理之不適應(憂鬱、焦慮、憤怒)及治療中負面之臨床表現(否認、不反悔、及沒動機參與治療)兩因素,則在預測上與再犯相關程度不高(參表2-3、表2-4)。Hanson & Bussiere(1998)並明確地表示,任何單獨的一項因素都無法準確地預測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發生,必須將所有的因素同時加以合併考量使用,才能提高再犯預測的準確度。
表2-3 再犯率與預測因子群之相關值
項目 類別 | 再犯之類型 | ||
性犯罪 | 非性之暴力犯 | 任何類型犯罪之再犯 | |
犯罪生活模式 | .12±.02 | .16±.03 | .21±.02 |
性偏差 | .19±.01 | .01±.03 | .12±.02 |
心理之不適應 | .01±.03 | .02±.08 | .02±.03 |
負面之臨床表現 | .00±.07 | .15±.07 | |
無法完成治療 | .17±.07 | .08±.09 | .20±.07 |
註:以95%為信心區間
表2-4 再犯率與預測因子群下各因子之相關值(依meta analysis算出)
相關值 r | 個案之總數 | 研究之總數 | |
性偏差 | |||
對兒童性激起 | .32 | 4,835 | 7 |
性偏好異常 | .22 | 570 | 5 |
有性犯行前科 | .19 | 11,290 | 29 |
曾以陌生人為被害人 | .15 | 465 | 4 |
早期即有性犯行 | .12 | 919 | 4 |
曾以非親戚為被害人 | .11 | 6,889 | 21 |
曾以男孩為被害人 | .11 | 10,294 | 19 |
不同之性犯罪類型 | .10 | 6,011 | 5 |
犯罪生活模式/犯罪史 | |||
反社會人格 | .14 | 811 | 6 |
曾有任何前科 | .13 | 8,683 | 20 |
人口學因素 | |||
年齡(年輕,越老越少) | .13 | 6,969 | 21 |
單身(從未結婚) | .11 | 2,850 | 8 |
治療史 | |||
從治療中退出 | .17 | 806 | 6 |
Hanson, & Harris (1998)又將「動態因素」(以MnSORT量表中之解釋為準)區分為穩定及急性狀態(stable & acute,以約三、四天至一週左右做區分)。其發現藥酒癮問題、重要他人之關係數(前兩者尤其對強暴犯及對男童之兒童性侵害犯特別明顯,對女童之兒童性侵害犯則不明顯)、對性侵害之態度(如低後悔、責怪被害人、自認理由充分)、自認將不會有再犯之危險、有機會靠近被害人及脫離治療及監督等,不論在穩定或急性狀態中均能有較高之準確度(參表2-3、表2-4)。這些內容應可提供觀護人及臨床人員,在如何評估參與治療中之性罪犯,其日後或近日極可能再犯之評定因素,而可由此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甚至治療中也可加強案主面對該項因素之改變;而值得注意的是加害人情緒部份,其中負面的心情及憤怒,只是對急性之狀態有較高之準確度,因此對於長期性之再犯預測應該不是一項好的預測因子。
表2-5 穩定的動態危險因素(Hanson & Harris, 1998)
項目 類別 | 全部 | 強暴犯 | 兒童性侵害犯(對男童) | 兒童性侵害犯(對女童) |
經常無工作 | .10* | .31*** | .13 | -.08 |
物質濫用 | .17** | .22** | .26** | .05 |
親密關係問題 | .10* | .18* | -.01 | .10 |
重要他人關係數 | ||||
正面 | -.29*** | -.45*** | -.32*** | -.08 |
負面 | .23*** | .23** | .29** | .18* |
對性犯罪之態度 | ||||
低後悔、責怪被害人、 | .28*** | .37*** | .37*** | .12 |
對強暴之態度 | .19*** | .32*** | .22* | .07 |
對兒童性侵犯之態度 | .19*** | .14 | .36*** | .18* |
自認有權要性 | .29*** | .33*** | .32** | .23** |
自認將不會有再犯之危險 | .38*** | .43*** | .52*** | .22** |
有機會靠近被害人 | .26*** | .28** | .37*** | .17* |
性幻想不斷(sexual pre-occupations) | .20*** | .28** | .22* | .10 |
外表髒、有怪味、不適當 | .10* | .24** | .02 | .05 |
反社會生活模式 | .26*** | .38*** | .34*** | .09 |
未受控制之釋放環境 | .17** | .12 | .31** | .10 |
脫離治療及監督 | .30*** | .40*** | .39*** | .14 |
在治療中操控(manipulative) | .29*** | .27*** | .47*** | .16* |
治療缺席或遲到 | .22*** | .18* | .36*** | .14 |
註:*表p < .05, **表p < .01, ***表p < .001.
表2-6 急性的動態危險因素(Hanson & Harris, 1998)
項目 類別 | 全部 | 強暴犯 | 兒童性侵害犯(對男童) | 兒童性侵害犯(對女童) |
物質濫用 | .16** | .17 | .32** | .10 |
心情不佳(Negative mood) | .16** | .15 | .32** | .04 |
憤怒 | .20*** | .25** | .30** | .07 |
一般社交問題 | .11* | .16 | .27** | -.09 |
低後悔、責怪被害人 | .19*** | .13 | .24** | .18* |
自認將不會有再犯之危險 | .13* | .15 | .27** | -.01 |
有機會靠近被害人 | .24*** | .18* | .36*** | .15 |
性幻想不斷(sexual pre-occupations) | .09 | .09 | .29** | -.06 |
外表髒、有怪味、不適當 | .12* | .15 | .25** | .03 |
脫離治療及監督 | .22*** | .28** | .17* | .20 |
治療中之整體合作 | .23*** | .32*** | .19* | .18* |
註:*表p < .05, **表p < .01, ***表p < .001.
第四節 性罪犯之新社區處遇概念
為了有效地預防再犯,目前美國、英國、加拿大的司法部門與心理治療專家都一致地肯定,提供性罪犯身心治療的必要性,而且除了在監獄中的治療之外,他們也都主張,在假釋或緩刑後,若能再加上社區督導的配套措施,則能提供更完整的治療效果,除了可以藉此繼續保持監獄所學習之處遇效果外,甚至可以再提升加害人的內控能力,同時可以減低加害人進入再犯危險「狀態」的可能。因此,目前針對性侵害加害人之社區處遇之實驗操作廣受英、美、加各區的司法矯治單位的重視。
(一)、社區處遇的理念與目標
本質上,社區處遇是一種終身監控的理念操作,社區處遇的操作,除了仍然強調在監獄中原有之身心治療為增加性侵害加害人內在的控制能力外,其實更重要的是,社區處遇主張無論司法單位或治療者都必須認知到性侵害加害人本身高度再犯的特異性,特別是中、高危險的加害人再度犯案的可能性相當高。而且真實的社區畢竟不同於監獄內的生活,監獄當中具有高度的「監控」效用,但社區卻是一個自由的活空間,加上回到社區生活之後可能遭遇到的誘惑與各種壓力,因此,其實有必要對性侵害加害人,加強外在社區生活監控機制的操作,一方面除了保持在監獄中已有的治療效果外,也能夠繼續與加害人互動,維持良好的溝通關係;換句話說,理想的操作,必須延續監獄的「治療」與「監控」到社區生活當中,才能有效地抑制性侵害的再犯發生,這是一種類似實施終身監控的方式。
社區處遇的最終目標在防止加害人的再犯,由於性偏差行為的複雜與多樣性,因此社區處遇的目標也應涵蓋多面向的介入模式(Green, 1995)。因此,性罪犯的社區處遇目標除了持續矯正原來性罪犯的偏差行為之外,也包括評估再犯的可能、訂定社區處遇治療活動包含的內容、整合社區資源以及減少再犯的發生等等。而為了進行有效的社區處遇達成這些目標,以提升整體犯罪處遇的效能,在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生活之後的管理方面,社區處遇操作必須要具備下列的要件。
1、專業人員的設置
在社區處遇方案當中,設置專業人員的功能在於執行社區行政業
務、進行社區監控、以及整合社區的資源,協助社區處遇可以順利有效的操作。Scott(1997)認為,設立專門人員對司法部門來說有很大的利益,他們可專門針對社區管理做更有效益的技巧訓練及監控,此外也增加社區生活的安全感。
Scott指出,專業人員對性罪犯在社區生活的活動上,應特別重
視性侵害加害人在治療團體中的作業、討論性罪犯學習控制偏差幻想
的過程、訪視其家庭及可能接觸到受害者與兒童的情形、工作穩定
度、是否獲得成就感等等。
同時,專業工作人員應了解罪犯的交通工具使用狀況(如行照、牌照號碼),告知家屬及居民有關性罪犯之罪行、假釋期限。除了監控罪犯使用酒精、毒品的狀況外,應檢查性罪犯假釋後之住處,例如:針對戀童症的性罪犯,應檢查是否有兒童衣物、影帶、色情刊物、電腦設備等,並確認是否和過去的犯罪行為有所關連。
2、將治療處遇的操作與團隊工作相互結合
社區身心治療的團隊包括:社區治療工作的行政人員、行政督導、專業人員(社工員)、評估者(心理醫師)、假釋官(觀護人)、警察、性罪犯的配偶及家屬等。對於處遇及治療團隊人員間的合作,Scott(1997)認為應有以下幾點認識:
(1)、傳統上,一般認為假釋官只需要監控犯人便可,但因為對罪犯的處遇命令,應延續至假釋期間執行,所以假釋官在社區監控情境中應該與社區治療團隊配合,參與治療團體的所有操作。而且性罪犯本身應該清楚地體認到在治療期間,他沒有權力保有個人私密,他的一切事情都將公開化,使得相關的專業人員能夠彼此互相討論,以研擬因應策略,避免其再犯。另外,有許多性罪犯方案利用認知行為理論進行處遇,所以負責此一加害人之假釋官也必須深入了解此理論模型,以利有效勸誡之施行,甚至可以參與監督的工作。
(2)、假釋官必須參與性罪犯治療課程,以了解如何與性罪犯溝通。不同領域間的專業工作人員,如治療者、社工員、警察、觀護人……等,也應該學習與其他領域工作人員的溝通,了解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模式、高危險因子,以利預防再犯之施行。
(3)、除了與專業人員之間的合作外,假釋官與性罪犯的家庭(譬如:配偶、親友)也必須相互合作,了解關於加害人異常的性幻想及行為模式,並扮演適當角色以保護孩子的安全,假釋官與罪犯的家屬應該有一致的目標以完成適當的處遇監控工作,例如:在德州Tarrant城,亂倫犯仍被允許在判決後即可回家。
(4)、性罪犯假釋後,必須參加針對他們設計之「特定」強制教育課程,內容包含:人類性知識、社會態度及發展形式、了解犯罪循環、受害者的創傷及影響、如何使用社會支持系統、他們期待中的治療環境。這些課程提供性罪犯討論以往被視為禁忌話題的機會。假釋官也發現由於罪犯從課程中獲益良多,他們甚至要求希望其配偶或伴侶也能獲准參加。
(二)、國外的「監控」取向的社區處遇
而過去十幾年來,比臺灣更早意識到性罪犯的特殊性,同樣地指出為了更有效地掌控性罪犯,以及避免其再犯,美國、英國、加拿大各國則轉向以社區為處遇性罪犯操作的基礎單位,陸續分別各自提出「抑制取向」(containment approach)、「社區性罪犯團體計畫」Community Sex Offenders Groupwork Programme與「動態監督取向(dynamic supervision )」的性罪犯社區處遇方案,接下來將分別敘述美國、英國、加拿大目前正在嘗試的兩種社區處遇操作方式。
1、美國的「抑制取向」社區處遇
在美國方面,由科羅拉多州發展出有名之「抑制取向」的社區處遇,其認為對較高危險的假釋性罪犯應有較密集的觀護(如每週三至五次之面對面監督)、每三個月或半年一次到警局之測謊儀測謊(polygraph testing),詢問其有無再接近高危險因子,如:有無再看色情出版品、接近小學、酗酒、有無再犯等,題目由輔導治療師與測謊員擬定、每半年或一年作一次陰莖體積變化測試儀(penile plethysmography) (English, Pullen, & Jones, 1996)。據麻塞諸塞州觀護局訓練主任Steve Bocko表示,根據一份研究結果,呈現該模式有極佳之效果,研究顯示參加者三年內之再犯率不到2%,而未參加者三年內再犯率則為27%(林明傑,個人通訊,June 2, 2000)。
而根據印地安納州政府矯正部門(Indian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 2002)的性罪犯處遇專案(The Indiana Sex Offender Management and Monitoring Program, SOMM),要做好再犯評估與再犯預防,性罪犯通常要經過三個階段的評估與教育。其中的第一與第二階段都在監禁時期進行,主要內容為評估與矯治處遇,如:第二階段中的主要內容包括有:性心理與危險評估(psychosexual and risk assessment )、密集的「性罪犯心理教育課訓(sex offense specific psycho-education )」、針對高危險性罪犯另加高度密集的行為管理課程(Behavior Management Program),主要的目的是實地應用「性罪犯心理教育課訓」中學到的概念與原則、個別的危險因子與犯罪手法進行檔案收集與記錄、性罪犯再犯預防計劃(Individual Relapse Prevention Plans),最後則彙整以上所有的相關報告,做為假釋與緩刑(parole and probation)之後的預防與追蹤計畫。包含的項目之所以如此密集,主要的原因在於這些性罪犯大多在刑期的最後三年,可能將要申請假釋出獄,一旦申請獲准,隨時可能回到社區生活,因此要進行更仔細的評估與教育。
至於第一、二階段所做的操作是否有效呢?性罪犯回到社區後有無再犯的危險?第三階段進行的社區監控(community monitoring)正是最好的檢驗,這個監控的設計方式是以「抑制模式」做為主軸,在假釋與緩刑之後,對性罪犯在社區當中的行動進行預防與追蹤。主要操作的項目包括如下列三方面。
(1)、相關部會的合作:包括SOMM計畫的協調人、假釋單位,如:觀護人、性犯罪治療師與測謊專員。
(2)、監控假釋人參與社區的處遇治療與假釋規定的遵守程度;仔細追蹤假釋、處遇與再犯的類型。
(3)、「抑制模式」處理小組分享有關假釋人的各種訊息。
印地安納州政府這種「三角關係」的Containment Approach,主要在整合不同群體的力量與資源,幫助、維持對性罪犯回到社區後的監控(參圖2-1),包括:處遇、認知行為治療的效果以及有關假釋規定的順從,以防止他們再犯。當然除了積極的監控外,另一方面也期待能與性犯罪假釋人維持「定期」的溝通,希望能夠透過有限之「定期」與「定點(三角)」的溝通,掌握他們是否仍然有隱藏不現的不良「性」行為模式。
圖2-1 Containment Approachin Indiana
另外,佛蒙特州(Vermont)性罪犯處遇方案之行政主任Georgia Cumming 及臨床主任Robert McGrath (2000)則提出一個更細緻的名稱叫「性罪犯之社區監督鑽石圖」(supervision diamond),來說明這個整合型之性罪犯處遇的「抑制模式」(參圖2-2),認為性罪犯之社區監督應有如菱形鑽石之四個角且缺一不可,此四個元素為觀護人之社區監督、社區之輔導治療師、案主之支持網路(如:好友或輔導中之其他成員)及定期之測謊。在這個抑制模式當中,比較特別的是佛蒙特州的司法部門將定期測謊的操作納入社區處遇的團隊當中,它的目的主要在協助社區處遇的成員,釐清加害人刻意隱藏的事實,如:加害人的犯罪模式、過去的性歷史、對於身心治療與觀護約定的遵守,當然更期待加害人能夠因此對自己的過去與現況做更完整、清楚的揭露,尤其也可以用來瞭解性罪犯如何控制自己不適當的想法與幻想,因此,在角色上,本質上測謊可以是一種輔助治療與監控進行的工具(Scott, 1997)。
圖2-2 Vermont州的鑽石模式(Cumming, & McGrath, 2000)
觀護人之社區監督
定期之測謊 社區之輔導治療師
案主之支持網路
2、英國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
在1997年通過The Sex Offender Act之後(類似梅根法案的登記制度),英國才開始逐步的推動社區處遇方式的標準化與統一化,在此之前都是由各地方政府採用各式由自己設計的社區處遇。1997年後,在英國發展出以社區為基礎(community-based)的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計畫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1)、Community Sex Offenders Groupwork Programme(原名稱為West Midlands Programme)
(2)、Thames Valley Sex Offenders Groupwork Programme
(3)、Northumbria Sex Offenders Programme
這三種社區處遇計畫進行的中央主管單位是英國政府之Home
Office(類似我國的內政部)所屬的The National Probation Service(可能是矯正司)部門。在各地區則由地方的專業(受過性犯罪相關訓練)的刑事司法人員(多數為觀護人)、警察負責執行,前者的地方主管單位是Housing Services,後者則是警察機關。
最初這三種社區處遇方式都只是由單一地方(類似縣市的行政區域,分別在West Midlands、Thames Valley、Northumbria等三個地方)的操作,在實施成效比較完整與修正改善後,才逐漸推廣至較大的行政區域,尤其在1997年通過The Sex Offender Act之後。目前在英國每一個假釋或緩刑的行政區域,都會指定採用三者之中的一種處遇方式來處理在社區中生活的性侵害加害人,至於各地方對於決定採用何種社區處遇方式,並無一定的選擇標準,大致上依照區域不同而採用自己的方式進行,而且細節部份的操作或人力資源的協調也依不同地區而有所不同,譬如:在Edinburgh的整合模式中,雖然醫療單位與社會單位之間的合作頗受肯定,但是在網羅心理治療人員的參與上,人數就出現不足的情形(Scottish Executive, 2003),這和臺灣的現況頗為近似,心理治療人員皆不容易參與性加害人的治療。
在操作上,基本上這三種社區處遇方式都採取共同的理論架構(參圖2-3),以多向單位參與(multi-agency involvement)為操作原則,在各地方政府成立所謂的「多向單位公共安全保護小組」 (Multi-Agency Public Protection Panel),這個類似臺灣各地方「家暴既性侵害防治中心」的小組,主要以警察首長為首(主席),而以假釋或緩刑的單位為核心操作者,如:觀護人或假釋官員,但在操作的機制上仍然強調合作取向(collaborative approach)的伙伴關係(partnerships),其中參與管理性侵害加害人的合作伙伴單位也大致與臺灣相同,譬如:醫療單位(精神醫師或臨床心理治療師)、地方的警察單位、社會工作服務單位、住宿安排(Housing Service)等。至於在美國社區處遇抑制模式中,特別被強調的社區網絡在此並未被特別的強調,而關於測謊單位對性侵害加害人的操作,則並沒有在英國的社區處遇執行中出現。
警察局長
公共安全保護小組
轄區之警察單位
司法觀護人
????? 社區之身心輔導治療師
??????
圖2-3 英國的社區處遇架構
由於三個社區處遇計畫相當類似,接下來就依三個計畫綜合性的資料分別就計畫的目標、對象、期間、操作的內容以及相關的規定進行簡要的說明。
首先是社區處遇的目標。以社區為基礎的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業務,主要在針對可能危險因子執行法定的監督工作,整體計畫的最終目標當然是以減低再犯危險為主,而除了外在的監督之外,目前在英國社區處遇採用的方式,也是仿傚美國與加拿大的作法,多以認知行為取向的設計為「管理(management)」內容基本的主軸。
治療的型式則包括團體治療、個別治療以及再犯預防訓練,而治療的型式與維持期間的長短,則依指定的再犯評估量表檢驗加害人的危險程度決定,通常若是評估屬於高危險、高偏差的程度,則團體治療與個別治療都要進行,外加再犯預防的訓練。相對的,若屬低危險、低偏差的程度,則僅進行個別治療與再犯預防即可,以Community Sex Offenders Groupwork Programme為例,這個治療計畫包括:Induction module、Long term therapy group、Relapse prevention programme等三種處理。
Induction module顧名思義是屬於個人的治療方式,它的內容包括:維期10次的治療,每次2.5小時,每周進行一次。而由此設定的細部操作目標如下:
提高加害人覺察( awareness)自己在態度與犯行對受害人與受害者親人的影響。
面質加害人的否認情況,鼓勵他們主動地對自己的性侵害與性行為負全部的責任。
仔細分析加害人的犯罪行為,以提供正確之危險評估。
教導加害人打斷犯罪行為的方法,並加強學習新生活、不受困難的能力。
指認並檢驗自己與團體成員對女性、小孩、男性與性別的知覺與態度,因為這些都與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關。
治療四個基本內容:
基本要求---全勤出席,連續兩週,每天9am-5pm 。
對受害者的同理,每周兩次,共四周。
生活技巧(Lifeskills),每周兩次,共十周。
再犯預防,每周一次,共二十四周。
此外,無論是採用哪一個計畫,國家層級的觀護處理(National Probation Service)與所屬地方的社區處遇主管單位,對於整體社區治療的政策執行採取相當嚴格的規定。每一位個案的督導(主要是觀護人)須要負責監督執行命令的遵守,而且執行的決定也要以國家的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來配合,譬如:社區處遇中治療核心課程(core curriculum)有否遵照規定之標準化的設計與操作。
當加害人若是發生沒有配合個別治療、或團體治療計畫的執行時(譬如:缺席),團體的負責人(主要是團體的心理治療師)要判斷個案所給的理由是否合理,同時也要通知個案的督導員(觀護人),督導員則依職權決定懲處。而超過兩次以上無故缺席者,個案將被考慮驅逐出團體計畫以及相關的操作,以及再回到法院進行審理,而這樣的處理是臺灣目前沒有的操作。
3、加拿大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
加拿大刑事司法部門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目前採取的社區處遇雖然在「名稱」的使用上,不像美國所採用「抑制取向」處遇方式的名稱或說詞,但基本的架構與理念上卻是類似的。基本的成員至少包含有刑事司法機關,如:觀護單位與檢察官的保護管束與身心治療計劃的提供,如:精神醫師與臨床心理治療師,必要時當然也有警察單位的介入。
在加拿大,對犯罪人的社區督導(community supervision)基本上也是由觀護機構的人員(probation and parole officers)來提供,不過也有類似「榮譽觀護人」的義工幫忙輔導。每一個觀護人有一定的個案量,就性侵害個案的觀護而言,原則上也有特定專職的觀護人負責,不過也有些地方當成是一般的個案處理。
社區督導的執行會發生在三種不同的情況下發生。首先是緩刑命令(probation order)的執行,當性侵害加害人被法院判決稱為「地方監禁」時(provincial sentence)(大約都在兩年或兩年以下),會在監獄服一小段的刑期,時間期間的長短則由法院來決定。爾後經法院執行緩刑命令,才可以回到社區生活,但在社區的生活必須遵守某些約束,而且必須要受到緩刑觀護人的督導。當然在緩刑期間,加害人如果被觀護人認定為「嚴重地」違反緩刑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時,或甚至於認定有再犯的危險之虞,加害人可能因此被法院判決需要再回到監所監禁。這種「地方監禁」的情況往往適用在一般案件與性侵害加害人的身上。
第二種情況就是假釋的案例。如同一般的情況,一旦加害人服滿一定的刑期,如:一般罪犯只要達刑期的1/3就可申請,甚至有些達1/6即可,而性罪犯的申請假釋標準至少一定要達1/3刑期,符合假釋的規定就可申請假釋。就性侵害加害人而言,達1/3刑期就可申請假釋,但是如果被駁回就一定要達刑期滿2/3以上才能離開監所,回到社區當中(這是法律規定,除非有重要的理由才能繼續監禁),則必須接受社區「強制督導(mandatory supervision)」計畫;換句話說,他們可以在社區的生活中,接受觀護人的監督,完成他們剩下的1/3刑期。同樣地,如果在假釋期間,加害人被觀護人認定,「嚴重」違反假釋該遵守的規定,或甚至於認定有再犯的危險,加害人可能因此被法院判決需要進到監所監禁,完成他應該有的剩下刑期。在社區督導期間,觀護人當然是主要負責這些罪犯的輔導與支持,但是這些罪犯如果被認為有「危險」、有「再犯」之虞,也被要求要參與一些「矯治」或「治療」的課程,參與的程度與期間則是依照加害人「危險」、「再犯」評估的程度做為考慮的標準。
第三種狀況的情形,也是在有條件的情形下服刑(conditional sentence)。雖然說是「sentence」,但有條件的服刑是完全不用到監獄監禁,不過加害人必須要在社區中完成刑期,當然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活動。相同的如果在假釋期間,加害人被觀護人認定,「嚴重」違反假釋該遵守的規定,或甚至於認定有再犯的危險,加害人可能因此被法院判決需要進到監所監禁。
而為改善社區處遇的效能,以上述的社區督導處理為基礎,目前加拿大司法部正在嘗試操作一個實驗性的社區處遇研究方案,稱之為「動態監督計畫(dynamic supervision project)」,主要由Andrew Harris 與Karl Hanson兩位專家來主持,他們認為社區監控預防再犯主要操作的重點,其實還是在能夠精確地掌握高危險、再犯加害人的情況,包括所有的靜態、動態因素,尤其是對於與再犯有關之動態因素的掌控。這個計畫自三年前開始操作,是一個連續的、前瞻性的(perspective)計畫,除了基本的觀護與治療活動之外,另外以定期六個月對性侵害加害人進行穩定動態因子(stable dynamic factor)的評估,比較特別是他們也定期每一個月一次對加害人進行急性動態因子(acute dynamic factor)的評估,每一次都依靜態、穩定動態因子、急性動態因子來掌控加害人再犯的程度,以做為社區督促操作的參考。目前這個計畫仍然在進行當中,將持續到2003年底為止,它的基本操作精神明顯地是以監控加害人「生活動態」為主軸,加強密急監督,尤其是有效的「動靜態」因子,因為他們認為這是觸發加害人犯行發生極關鍵的前置因素,如果可以提前確認出現,然後即時的處理包括:治療的介入與社區監督的操作,對犯行的發生會有重要的抑制效果。至於社區團隊的成員的組成則與現行一般的社區處遇架構相近。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步驟
第一節 研究方法
為了解目前我國操作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之資源現況、瞭解操作時遭遇到的相關問題,以及能有效地實驗操作「抑制模式」,以發揮其預期之功能,本研究案擬以台北市[都會區]及嘉義縣市[城鄉區]做為試辦方案之地區,因此本研究案規劃之研究方法如下:
1、以台北市及嘉義縣市為實驗「抑制模式」的觀察對象,以八個月為試辦期,除各人員與保護管束之中高再犯危險程度(擬以每一位加害人基本資料的危險評估程度做為評估標準)之性罪犯依工作內容指定之操作外,亦應互相定期辦理聯繫會報。並在研究結束終了前檢驗實驗情況,檢討可能的問題與提出改善的建議。
2、本研究樣本的篩選則以本實驗操作前半年假釋出獄的性侵害加害人為主要對象,臺北市共25人,嘉義縣共15人。
3、觀察之方式,則是:
(A)定期參加加害人至觀護人室報到的晤談,
(B)參與台北市及嘉義縣市的評估會議,
(C)並召開「個案」討論會,同時編制「治療人員」、「觀護人」、「警察」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定期的操作工作內容與追蹤現況的表格(參考附件之表格),以做為抑制模式操作進度的參考。
第二節 研究步驟
本研究之研究步驟如下:
1、文獻蒐集與分析:
蒐集國內、國外(主要為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相關之各種處遇模式操作(以抑制模式取向的操作為主)與性罪犯測謊之操作原則。
2、聯繫法務機關與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並舉辦協調會報。
3、研擬初步操作流程、確定受試者。
4、編製社區處遇成員,記錄追蹤「加害人」的現況之表格。
5、台北及嘉義試辦測謊、並收集測謊資料。
6、第2、3、4、5次協調會報,分別在台北及嘉義舉辦。
7、如果經費與時間可以配合,擬舉辦測謊訓練研習,招募各縣市未來可能實施之測謊人員訓練之,並探討實施過程。
8、追蹤再犯率及整理資料。
9、統計分析。
最後根據研究的結果,擬提出對性侵害加害人後社區處遇政策之指引與建議,本研究團隊將就如何實施再犯危險評估及相關之司法與臨床之處遇提出政
策之指引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日誌與進度大綱
本研究以實驗性質的方式操作「抑制取向」的社區處遇進行為主要工作,理想上研究小組認為,各縣市處理性罪犯的團隊應該都具有初步操作流程(按照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作業流程),以及對「性侵害加害人」基本的專業知識與操作概念,但是事實上不然,在實驗操作的初期,研究者耗費很多時間與工作,在各個相關成員的溝通與協調上,除了因為多數現有的社區處遇成員對於整個操作並不清楚外,在原來理應操作之「基本」的工作當中,各縣市處理性罪犯的社區處遇團隊也有諸多待補強督促之處,因此在工作操作與配合上,與研究小組想要嘗試操作的「準備」出現極大的落差,甚至有些原有既定的工作也都荒怠多時,例如:進度已嚴重落後的評估會議業務,研究小組除了耗費很多的精力來「協助」不同單位的成員,幫忙其中的實驗城市補足進度外,也須「教育」縣市單位的成員有關操作抑制取向社區處遇的基本概念,並定期的參與「評估」會議與幫忙召開「個案」討論會。因此,研究小組茲將自三月至十一月的進度與工作內容列於附件當中,並附個案討論的會議內容、以及簡要的工作與開會說明。
第四章 性侵害加害個案之「抑制模式」、
操作歷程與分工
第一節 主旨:社區處遇為何要進行
抑制模式性罪犯個案管理?
社區處遇的核心目標在由傳統刑事司法系統中,以重視監獄內之教化(矯治)處遇以改變犯罪人的操作,延伸至犯罪人回歸社區的生活當中,除了原有的觀護制度運作之外,也加入身心治療與團隊網絡的監控,尤其是針對性罪加害人的治療與監控。那麼為什麼要特別對性罪犯強調社區處遇的個案管理呢?
(A) 性罪犯的特質:
過去的研究調查,一再的顯示性罪犯是一個特異的犯罪族群,相當精明幹練(sophisticated)、而且善於索求(demanding)的團體,他們的特質包括:操弄的(manipulative)、神秘的(secretive)、曲折的、拐彎抹角(devious)、欺騙的(deceptive)等等;換句話說,性罪犯善於欺騙,對於自己的真實情況,大多採取否認、不揭露的態度(譬如:性歷史、住所、工作情況),特別是對被其所侵害之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多數的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亦以為,正因為他們這種「陰險、欺騙的行為特質」與「刻意神秘地隱藏的個人特質」,因此,對性罪犯須要採用不同於其他罪犯類型的管理方式,而且需要投注更多的工作時間做更緊密的監控與管理。
不過,幸運的是,研究者同時指出,性罪犯並非毫無破綻可尋,儘管他們有著神秘、隱藏的本性,性罪犯卻會一再顯示再犯的傾向(Marshall et al., 1990),而且所有再犯的發生皆有前兆可以看出其犯行的來臨,譬如:看似不重要的決定(seemingly unimportant decision)(例如:看似漫無目的遊蕩,當性衝動一來,接著看A片,然後開始尋找對象)。其原因在於偏差性行為雖然乍看之下是一種衝動的行為(impulsive behavior),但是整個行為的發生是一個有步驟與階段性的計畫,每一個步驟對個人身心滿足都帶來相當程度的意義,而加害人並未能有效地察覺到(譬如:強大的張力得以舒解),那是一種極具象徵性的意義,因為「那是他們發自內心真正喜歡做的事。」,而最危險的是這樣的決定會引導下一步驟(行為)的發生。
因此,臨床治療或研究者皆認為這樣的滿足個人身心,通常是仔細計畫並「思考過的行動」。正因為他們是經過相當「思考的行動」,所以在發生時,表面上看來會以為只是一種臨時「衝動」的行為,殊不知他們已經在「腦中」反覆地想(幻想)過(ruminating)、練習過(practicing)很多、很多次,譬如:性侵害的對象、場景以及性侵害的行為方式,這像似一個自動化的歷程(automatic processing),一觸即發,甚至會一次又一次地精緻化整個性侵害的行動過程,因為這個過程會帶給他們一次又一次的滿足,這像是一個極具強化(reinforcement)效能的條件化制約過程。
(B)以團隊的社區管理代替個人的治療或矯治:
所以,在此要特別特別強調的是:「加害人性犯罪的幻想或計畫會因為任何監控操作的介入而被打斷」,譬如:觀護人告知:「你剛剛說最近曾經到兒童遊樂場閒逛,是不是有特別的原因,因為上次犯案之前也有類似的閒逛情形發生。」因此只要有外力的干涉,加害人的「犯罪歷程」就會中斷,這時只要「任何相關人士」適當的介入就可以阻斷可能的犯罪循環發生,而傳統的方式在強調治對加害人的治療發揮效果,當期待當事人可以自己「已治療」或透過「正在治療」的幫忙,自己阻斷這樣的犯罪循環,但是截至今天實徵研究或臨床的報告都指出,無論監獄治療或社區正進行之治療的效果並非如此的樂觀,所社區處遇就是集團隊之力來協助「管理」加害人,共同地「監督自己」,一但加害人一出現「引爆」的「危險因子」或前置因子,就提供觀護人、治療人員一個「操作(intervene)」的機會,甚至也可以啟動加害人的其他監督網絡成員的協助,如:警察或加害人的家人、朋友,甚至如果當事人在晤談時出現「否認(denial)」、「抗拒(resistance)」的情況,也可尋求警察人員的幫忙,加強在可能的犯罪「情境」中的監控。
相對而言,監督團隊成員的任何被動或主動的妥協,都將會強化他的性幻想或計畫。也就是說,「如果監控的動作、操作稍有閃失,對加害人性犯罪的幻想或計畫就是一種強化的作用。」譬如:加害人隨便說個謊(你剛剛說要準時來報到,怎麼遲到快一個小時呢?啊!「塞車嘛!今天交通不太好」),如果你(治療者、觀護人、警察)沒有做任何的回應,就放過當事人隨便的「塘塞」、「瞎扯」,對加害人而言,就是一種「有機可乘」的強化操作,對加害人而言這是一種極細微的「欺騙」強化,更增強加害人「犯案歷程」的自動化操作。
正因為性罪犯呈現出這樣的特性,所以在每一次「性侵害加害行為」發生之前,絕對是有跡可尋,因此只要能對性罪犯管理(包括:內在與外在的監控、督導、治療)得當,就能有效地確認危險的犯罪行為前兆,而且嘗試採取相對應的技巧以避免「性犯罪行為」的發生。而本研究所建議的這一個模式,主要的目標就以更密集而有系統、有組織的方式,改善(增進)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個案的管理(case management of sex offender)。
第二節 性罪犯社區處遇的理念與原則:團隊處理模式
依照原始的本意,性罪犯在假釋或緩刑後,社區處遇模式的管理方式強調以整體典範(holistic paradigm)為主軸,採用整合的取向來處理性罪犯,不同單位或單位成員間的處理方式,不僅僅是集合在一起而已,而是整合成一個有系統、有組織團隊的執行計畫,它可以概念化為以下五個部份:
(一)、模式操作的本質:
由於社區處遇本質上以維繫社區安全與保護被害人為操作的主要方向,因此所有的業務執行基本上主要考量以下三點:
維護公共安全,譬如:維護社區的安全(community safety),保護社區的居民免於受到傷害。
預防犯罪被害,譬如:教育居民如何避免被害、加強監控加害人、注意加害人再犯的可能程度。
3、保護(補償)被害人,譬如:如何幫助被害人(例如:避免trauma的惡化)。
(二)、如何強化對於性罪犯管理的策略
社區處遇的運作方式在打破各自努力的模式、強調團隊的合作與交流,同時以管理的操作代替治療或矯正的目標,目的在發展出共同的方式(包括:政策、流程、與基本操作條文)來管理性罪犯,讓成員雖運用(加進)各自專業的方法,但彼此仍能一致、合作地來監督性罪犯。它的優點在於改善(增進)各單位間的溝通、可以以最快與不傷害的方式幫助被害人、增進各單位專業與想法的交流(甚至操作)、加速(催化)對特定個案的訊息分享、增進團隊成員彼此間的了解、與成員份內需要做(配合)的工作,當然最終是要增進團隊的整合與共識,以對性罪犯做最全面的管理。同時可以避免重複工作與創造最大的資源、增加動機與效率、提供彼此的支持避免過度操勞造成「疲乏(burnout)」。為達成此目的,需要以下三點的努力:
1、單位與單位間的協調(interagency coordination):
單位間的政策與作業流程委員會的協調(interagency policy and protocol committees),譬如:各縣市之防治中心與評估委員會議間對於社區處遇的決策與操作協調。
A、執法單位與兒童保護機構(law enforcement/child protection partnership)。
B、兒童受虐團隊( child abuse teams)。
C、支持兒童團體(child advocacy center)。
D、個案管理的監督團隊(case management supervision teams),包括:觀護/假釋官員、身心治療人員與測謊員。
E、觀護/假釋官員與監控團隊成員(probation and surveillance officer teams)。
F、特定觀護/假釋官員單位內的協調。
2、多向管束的團隊與伙伴的關係(multidisciplinary grouping、partnership):
團隊單位或團隊成員間,共同聚集達成資料統合、各方觀點交流,以改善(增進)性罪犯的管理,譬如:心理治療焦點放在加害人的內在控制的學習,而觀護人則多注意加害人環境中危險因子的接觸。
3、各方專業的分工(job specialization):
組織層面的專業分工與一線人員的專業分工。提升專業與增加交流,同時可改善(增進)各個階段處理的一致性,包括:案件調查、起訴、監禁、評估、監控與治療。有效的分工需要各負責單位、人員專業能力的配合,他們皆必須要有基本的專業培訓。專業訓練的主題應該包括(參考用、可能範圍更廣):
(1)、性罪犯的特質(characteristic of sex offender)。
(2)、犯罪的動態變項(Dynamics of offending),譬如:加
害人所採用之祕密模式( patterns of secrets)、操弄與危險行為( manipulation and dangerous behavior)與再犯的驅動因子( precursors to sexual reoffending)。
(3)、性罪犯的否認(offender denial)。
(4)、最新性罪犯管理與治療(management and treatment)。
(5)、性罪犯的監控與抑制方法(monitoring and containment)。
(6)、個人的安全(personal safety)。
(7)、與性罪犯案件相關的政策與處理流程(policies and
procedure)。
(8)、如何處理、管理「職業疲乏( professional burnout)」。
(三)、以抑制模式為取向的社區處遇管理模式
社區處遇操作的前提首先主張無論團隊成員,或加害人本身都能有一個共同的認知,那就是「性犯罪具有的不當想法與情緒是經常、穩定地出現,他們必須要很清楚地知道這些不當想法與情緒,像是他們可能再犯的(違法)行為一樣,都必須要時時刻刻地被注意與控制,這是他們的責任。」而抑制取向的社區處遇管理理念就是要求團隊中的各個成員(主要包括:提供培養內控能力的成員、提供做為外在控制的成員、說謊程度的檢驗),都能夠對加害人採取緊密地監視(surveillance)、監控(monitoring)與治療(treatment),甚至幫忙加害人提醒控制自己,做為加害人的警訊線索,這樣的作法像是將「團隊成員」做為加害人「自己的一部份」,唯有如此的多管齊下才可能有效地「抑制」加害人再犯的發生。
(四)、發展出對應的策略以創造、支持團隊整體的操作
團隊監控模式進階目的,主要在發展(制定)新的公共策略以做為管理性罪犯的方針,而這些團隊監控歷程的操作需要以清楚、公開與一致的共識為基礎。也就是將操作團隊抑制模式過程當中,對於管理性罪犯所得到的成效、想法、困難等等,反應到相關的單位進行政策的修正參考。同時須要將政策、處理流程能夠具體的條文化,甚至要求能夠寫出統一的管理與處理指導要領。譬如:如何處罰拒絕說明(不接受治療)原由、拒絕社區監控、如何使用測謊資料等等。此外團隊成員要參與的操作(行為)也要得到具體、明確的界定;換言之,成員書面的共識(written agreement)、策略(policies)、處理流程(procedures)、基本操作條約或書(protocols)都要能夠說明(條列)清楚。如此再加上個單位間的合作是團隊監控模式能否成功的根本。
(五)、團隊監控模式品質的控管
最後,要能夠有系統地監控團隊抑制模式的進行與評估。透過團隊成員在操作的服務與管理的過程當中,所得到的訊息與遭遇的問題,可以提供重要、持續的回饋,以做為計畫改善團體管理的參考。除此之外,對進行中之抑制模式的評鑑,也可以知道團隊成員執行的過程,是否有依原管理計畫進行。至於正式的評估,則須要使用以評量工作成效為基礎的測量工具或評鑑量表,譬如:心理治療的成效與加害人情緒的管理,當然這些評估的內容要由成員本身去界定。
社區處遇模式在臺灣的操作:
必要的合作與分工內容
綜觀目前在美國、英國、加拿大社區處遇(監督)模式的操作來看,理想的社區治療監督團隊至少須要包含有下列幾個單位共同參與:
˙警察單位 ˙保護單位 ˙檢察官
˙法院 ˙緩刑與假釋單位 ˙身心(輔導)治療者
˙測謊單位 ˙監獄
而比較臺灣目前實際的社區處遇架構,除了測謊單位尚未被囊括在運作之外,大致上操作所需要的成員都已經存在,包括:觀護人(地檢署)、治療師(醫療單位)、警察(所屬分局之家暴官),但是實際上的操作則仍沿襲原有的運作方式,以「觀護人」的監督為主軸,就目前的操作來看,在加入性侵害「強制治療」後,雖然有「身心、諮商治療師」的介入,但相較起來「觀護人」因為職權上的關係,是目前最為積極主動的團隊成員,原因可能在於他們擁有的「法律」職權對加害人未來命運有關鍵性的影響。而警察單位在社區處遇運作中,雖有偵察權,但是目前的操作業務多屬「記錄式」的參訪,瞭解狀況,多未做到積極「監督」當事人的程序,譬如:一旦當事人無顧失蹤,或避不見面,也多未做「有效的處理」。相對於抑制模式其他的單位一樣,負責「身心、諮商治療」的單位,也仍舊處在「被動」、「遲緩」的地位,除了沒有「法律」職權外,多數的原因在於治療者本身接受「委託治療」的意願,加上治療者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認知不足,多數的治療者仍以一般的「精神病人」的模式,來看待「性侵害加害人」的行為表現,在治療上沒有把「性侵害加害人」的「特性」考量進來。
至於為什麼動機不高?沒有「意願」呢?首先,治療人員多數將「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視為額外的工作,因此治本的「意願」並不高;再則,如果是額外的工作又沒有「額外的資給」,那麼就更沒有「意願」了。有些精神科醫生乾脆就把「性侵害加害人」的報到,排在「門診」的時間,那麼「身心」治療的成份就更難操作了,而且為了分擔「負擔」,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甚至也有護理人員)共同合作「評估」,創作一份有時連「報告人」也不甚清楚的「基本資料」,因此在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評估會議時,經常出現「不清楚」的狀況。
除此之外,缺乏統整協調的單位(coordinator)與統整協助(coordination)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使得每個人手上的工作、資料沒有得到充分的分享與利用,失去了監控的「連續性(continuity)」、「時效性(timing)」。再次特別強調,因為性犯罪的「犯行」雖然可能看起來像是一時的衝動,但是卻是一個在心智上成熟的(well planned)、可控制的(well controlled)反應,因此:「加害人性犯罪的幻想或計畫,會因為任何監控的介入而被打斷,任何被動或主動的妥協都會強化他的性幻想或計畫。」
因此,為了能夠透過抑制模式中團隊的「協調、合作、專業分工」,以便能夠有效「適時的介入」性侵害加害預防的必要操作,進而達到對性罪犯進行理想的「監控與治療」管理,就臺灣目前的現況,本研究建議可進行下列的分工(不限只有下列工作,可視情況再擴充):
(一)、 整合與協調單位(可能是各縣市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統合能力的補強,做為整合抑制模式團隊各個單位間協調與聯絡
的中心。
、加強與各單位專業上的溝通(譬如:在治療或觀護報到,某一次
的denial情況特別明顯,可以主動告知協調單位、觀護人、測
謊員)。
、加強與各個單位間一般行政處理的溝通(譬如:當加害人治療無
故缺席時,可視之為denial的表現,如何立即主動聯絡當事人,
告知警察請警察處理,而且這樣的情況不能等到評估小組的評估
決議之後再書面轉交觀護人,時間太冗長了,則處罰的制約效果
早就失去先機)。
、整合專業與一般行政處理問題(譬如:加害人無故缺席時,通知
警察的介入)。
、協調專業與一般行政處理問題的解決方式(譬如:教育警察方法、
技巧、以及應該如何的介入)。
、定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個案管理討論會(至少一個月一次)。
、若有必要甚至可以半個月召開一次,或有特殊緊急情況則馬上召
開臨時個案討論會。
、提供有「性罪犯」專業的再教育課程,(譬如:觀護人、治療師、
警察,熟悉性加害人特質,那些是危險因子、再犯的時機)。
(二)、觀護人
觀護人雖然是「司法執行的監督者」的角色,但也具備諮商、偵查、教育、職業規劃等功能。但是在抑制模式操作當中,很重要的是他要扮演催化「抑制模式團隊」與「性罪犯」改變的角色。從觀護人對不同罪犯觀護的經驗,提供對性罪犯特殊的監督方式與處理。
溝通部份
、參與定期召開的性侵害加害人個案管理討論會,提供相關得資訊
(譬如:身心狀況、家庭、人際、工作與物理環境的遷移)。
、針對特定的問題或狀況(如:被解雇、離婚),隨時主動地與相關
的特定團隊負責單位(譬如:治療師與測謊員)了解與分享,並提出專業上的解決方向或方法。
處理部份
(1)、擬定對性罪犯的監督與監控的「觀護計畫」,譬如:確定加害人的性偏差、內容與範圍,尋找、詢問解決加害人問題的相關資源,擬訂輔導計畫等等。
(2)、增加對性罪犯的監督與監控,譬如:次數、內容與範圍,但是以不與其他團隊進行重複的工作為原則。
(3)、保持對性加害人的敏感度,特別是與性偏差有關的訊息(譬如:最近家中有無充氣娃娃、小孩的錄影帶、收集playboy、女性內衣等等)。
(4)、任何監督與監控操作以「整體思考」為原則,必要時知會、甚至進一步地與團隊中的成員進行討論。
(5)、告知「保密(confidentiality)」在團隊監控的開放程度(譬如:若接近危險因子,將會告知警察單位),特別是在專業判斷有關的再犯的所有的訊息,將在完全沒有「confidentiality」的條件與團隊監控中的所有成員分享。
(6)、告知當專業判斷「不誠實、隱瞞」時,特別是與再犯有關之議題,
將進行測謊檢驗、陰莖體積變化測試等。
(7)、盡可能與團隊的所有監控、治療同步進行各種操作。
(8)、教育罪犯家人注意可能的危險因子。
(三)、治療師
治療師主要工作在使得加害人學習如何由「內在」控制偏差的衝動與行為,一般認為理應不包括在「司法處理」當中,但是在抑制模式的操作當中,為了更有效地掌握加害人,增加有效治療的機會,治療師要學習如何與「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的溝通與協調。
溝通部份
(1)、主動、並增進與「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的溝通、協調與合
作,告知自己目前的需求與困難,甚至是需要被協助的問題。
(2)、提供治療過程中的專業的訊息分享、給予其他的成員(觀護人、測謊員),特別是可能與再犯危險(公共安全)有關的訊息。甚至提供專業上可能的解決方法。
(3)、所有違反「治療約定」的訊息,都須要立即地回報團隊中的相關單位,以確認真正的缺席原因。
治療部份
(1)、治療要以偏差性態度與性行為的確認、改變、管理為基本的方向,然後在生活中確實練習(譬如:如何控制、管理自己不要接近促發性幻想、衝動危險因子)。
(2)、性罪犯的衡鑑工具、治療方法統一,特別是儘量採用結構性強、與性罪犯相關具良好信、效度的工具、方法。
(3)、任何治療操作的計畫應以團隊「整合」各方訊息做為基本原則
的考慮,避免單方面思考與操作,造成成員之間彼此操作互斥的
情況。
(四)、測謊員
社區處遇團隊可以將測謊的檢驗視為團隊「治療(treatment)」計畫的一部份,不過測謊的本質是站在輔助的角色,幫忙釐清事實,而這樣的功能在協助心理治療師與觀護人管理與監控工作的進行,譬如:必要時可借助測謊來幫助瞭解性侵害加害人過去的犯罪史以及對相關約定的遵守與否,它的功能如下:
(1)、首要提升性罪犯自我揭露的意願與程度,特別是與性偏差、甚至犯罪(過去與現在)有關的訊息。
(2)、其次則是檢驗加害人對於「治療」與「觀護」條件的順從(compliance)程度。
(3)、另外也可以做為確認性罪犯自己,在觀護(人)與治療(師)期間所提供的訊息。這些資料都可以做為監視、監控、治療提升的重要參考。
溝通部份
(1)、主動、並增進與「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的溝通與協調。
(2)、委請團隊成員提供欲知訊息或相關之資料,以做為測謊時晤談的考量與測謊編題內容的參考。
(3)、提供測謊過程中獲得的專業訊息分享、給予其他的成員,包括
觀護人、治療師,特別是可能與再犯(公共安全)有關的訊息。甚至提供專業上可能的解決方法。
(4)、將測謊程中獲得的專業訊息,與其他成員分享、討論做為監視、監控、治療性罪犯管理計畫改善的重要參考。
處理部份
(1)、告知「被測謊」的加害人,解釋測謊的相關方法、結果如何使用、測謊結果將如何與團隊成員分享。
(2) 告知「團隊成員」,解釋測謊的相關方法、結果如何使用、並測謊結果與團隊成員分享。
(3)、與團隊成員討論「未通過」測謊的事後處理。
(五)、警察單位
溝通部份
(1)、增進與「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的溝通與協調。
(2)、提供訪察獲得的訊息分享、給予其他的成員(觀護人、治療師),特別是可能與再犯(公共安全)有關的訊息。甚至提供專業上可能的解決方法(譬如:對加害人進行犯罪偵察)。
(3)、與轄區的相關人士或地點保持良好的溝通管道。
處理部份
(1)、針對「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的需求,必要時進行察訪。
(2)、對轄區內加害人的動向保持「活動性」的資訊。
(3)、與加害人的社會網絡保持溝通,以掌握加害人的動向。
(六)、社區網絡
溝通部份
(1)、與「抑制模式團隊」中其他成員保持溝通的管道。
(2)、學習熟悉當事人犯案的危險因子、或犯罪模式。
(3)、提供「抑制模式團隊」自己獲得之當事人相關的訊息。
處理部份
(1)、保持對當事人的生活整體層面的關懷。
(2)、提醒加害人對於危險因子、或犯罪情況的避免。
(3)、提醒加害人對於治療、觀護的約定與條件的遵守。
(4)、特別是關注當事人的生活中,與性偏差(危險因子)、甚至犯罪有關的訊息。
基於上述的分工與參考我國目前的假釋後性罪犯處理的流程,本研究則規劃出下列的作業流程(參下頁)以做為操作社區處遇抑制模式的參考,當然因為篇幅的關係,每一個步驟當中所要處理的項目相當之多,所以無法一一的全數列入,因此操作者則應該在參考處理的流程外,也能以前述列出的內容一併加入操作的考量,千萬要注意提醒自己,這絕對不是一個機械式的操作或處理流程,它的操作基本精神與內容,譬如:對性罪犯的認知、團隊的合作、專業的溝通等等,都是必須而且不可或缺的元素。
圖 新案 防治中心 觀護人 執行機構 (建檔) 檔) 防治中心 觀護人 觀護人 測謊 警察 整合抑制模式團隊各單位的中心 加強各單位協調、分工 協調、協助解決成員的需要、困難 定期開個案管理討論會 提供專業再教育 1.依轉介需要「內容」測謊 2.對於「說謊」內容進進行事實偵察,並知會團隊成員 3.保持對性加害人的敏感,特別是與性偏差有關的訊息。 執行治療機構 社會支持網絡4-1抑制模式個案處理流程
第五章 問題與討論
在民國八十七年底行政院通過實施強制治療後,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的假釋後社區處遇計畫,目前刑事司法機關進行的社區處遇組織(人員)架構上已具備有類似美國、加拿大社區處遇的雛型(參下圖5-1)。換言之,在典型的假釋/緩刑後社區處遇的編制上,國內現行的規劃當中,基本人員的配置以及整體操作的流程,其實我們都已具備,甚至為了有一個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便做為主掌的中心,內政部還在各縣市特別編制一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專門來執行「社區處遇」的業務,雖然此項業務實施已將屆滿五年之久,但是社區處遇執行的確切成效如何?目前仍然有待評估當中,不過由目前社區處遇的實行來看,事實上我們還是遭遇到各式各樣操作的漏洞與問題,而比較關鍵而且令人憂慮的是,這些操作的漏洞與問題都會直接影響到執行社區處遇的成效,譬如:遺漏的加害人、監控不彰與身心治療要求不易貫徹等等的問題,因此如果沒有先行檢驗這些問題,找出確切的問題來源,將來成效的評估不僅可能有所偏頗,而且無論成效是好是壞,評估出來的結果都難以釐清其問題的根源,因此這就是為什麼要首先檢驗目前臺灣執行社區處遇的操作,檢驗它的問題為何?可能的執行問題在哪裡?
就目前臺灣的現況來看,實際操作上大概以「觀護人」與「身心、諮商治療師」的介入較為「活動(active)」,至於警察根本只做登錄的工作,而加害人的社會網絡部份則狀況根本就未明。雖然整體比較起來,「觀護人」因為職權上的關係,是目前最為積極主動的團隊成員,不過仍然多以「督導」的工作為主。而正如社區處遇其他的單位一樣,負責「身心、諮商治療」的單位目前仍處在「被動」、「遲緩」的地位,多數的原因在治療者本身的接受「委託治療」的意願不高,加上治療者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認知不夠,譬如:多數的治療者以一般的「精神病人」的醫療模式來看待「性侵害加害人」的表現,因此在治療上沒有把「性侵害加害人」的「特性」考量進來,採取特定的方式。
轄區警察 性侵害防治中心
司法觀護人
社區之輔導治療師
家人、朋友、社區
圖5-1 臺灣現有的社區處遇架構
為什麼動機意願不高呢?實質的問題在於國內目前從事治療的人員多數將「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視為額外的工作,因此參與治療的「意願」不高。再則,如果是額外的工作又沒有「額外的資給」,那麼就更沒有「意願」了。有些精神科醫生乾脆就把「性侵害加害人」的報到,排在「門診」的時間,那麼「身心」治療的成份就更難操作。而且為了分擔「負擔」,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共同合作「評估」,創作一份「報告人」有時也不甚清楚的「基本資料」,在進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評估會議時,也經常出現「不清楚」的狀況。
另外,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專業認識不夠也導致很多治療者,不願意接受「治療的指派」,由於非自己的專業或偏好,自然就提高「治療」的難度,當然相對付出的時間與體力就必須增加。而且「性侵害加害人」的問題本來就非傳統的「精神醫學」或「心理治療」的範疇,它有其危險性與特異性,加上目前並沒有相當的諮詢管道與專業治療的督導制度,更讓許多治療者視「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為畏途,自然就不敢輕易的嘗試。
除此之外,缺乏統整的主要人員(coordinator)與統整(coordination)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使得每個社區處遇成員手上的工作、資料,沒有得到充分的分享與利用,於是在操作的執行上就容易失去了監控的「連續性(continuity)」、「時效性(timing)」,這樣的缺失不只直接減低治療的效果,還可能導致錯誤的示範(modeling),讓加害人對自己的行為有錯誤的認知,甚至於讓受害人遭致危險的傷害。再次特別強調,因為性犯罪的「犯行」雖然可能看起來像是一時的衝動,但是卻是一個在心智上計畫完整(well planned)、自我操控(well controlled)的反應,因此在操作上要把握任何一個可能的機會,因為:「加害人性犯罪的幻想或計畫,會因為任何得監控介入而被打斷,任何被動或主動的妥協都會強化他的性幻想或計畫。」
以下是本研究案操作督導過程中,所觀察到的諸多問題之整理。
一、假釋或緩刑後行政操作的「漏洞」造成的監控問題
性侵害加害人現階段的處理流程(以時間作業),一般而言由監獄或法院通知觀護單位及各縣市的性侵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然後由性侵害防治中心彙整,轉報負責之精神醫療院所建立檔案後,接著再回覆性侵害防治中心,擇期進行所謂的評估會議,以決定加害人的治療類別(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目前出現的問題主要在單位間的轉送後,造成精神醫療院所與觀護單位間步調上的落差,使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監控出現「七零八落」的現象(請參附件圖之「個案資料彙整」,以AA縣市為例)。
由「個案資料彙整」圖,可以輕易地看出,整個社區治療的操作從假釋到治療的執行,可以說是「漏洞」百出,時間上幾乎拖延到令人難以想像的程度,因此想要做好社區處遇,以這般的行政處理方式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於根本辦不到。
比較特殊的案例X(彭XX),該個案為緩刑附保護管束,法院在判決緩刑確定之後,就法院而言,案件已算終了結案,因此,通常不會通知加害人戶籍所屬的性侵害防治中心,相對的在不知有此個案存在的情況下,防治中心無法對此個案進行基本資料的建檔以及評估的作業。除非因緩刑附「保護管束」,地檢署「觀護人室」接受通知,有此一個案必須要執行「保護管束」。
但有趣的漏洞是一般地檢署「觀護人室」也不會「主動」告知戶籍所屬的性侵害防治中心,有此一個案的存在。因此,加害人戶籍所屬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在不知有此個案的情況下,就不會對此個案進行基本資料的建檔,以及評估的作業,當然強治「身心治療」的作業就會延宕。就算「觀護人」詢問當事人,「有沒有去治療?」或「為什麼沒有接受治療」,加害人通常出現的反應是「我沒有接到治療的通知」。
另外,在假釋的情形,加害人在監所服刑獲假釋前二個月會提前通知,包括:觀護單位及各縣市的性侵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且法律規定加害人在假釋出獄後之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向觀護人報到,否則可能觸犯觀護違規的約定。因此,加害人除非有特殊情況、蓄意違規,否則幾乎百分之百地會向所屬之地檢署的觀護單位報到。但是,性侵害加害人是否向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報到,則未必有法律上「強制」的規定,因此,往往形成加害人可能「有接受觀護」卻尚未如期的「接受治療」,當然這也造成「觀護」與「治療」期間的落差,使得「觀護已結束」「治療卻未完成」的問題。
二、團隊合作「執行」、「聯繫」、「溝通」不足,所造成的監控問題
(一)、地方主管單位對性侵害身心治療(輔導)業務「執行」與「控管」不佳所造成的問題。
研究的操作過程發現,地方的執行單位對性侵害身心治療(輔導)業務「執行」與「控管」有諸多的問題。以研究案的實驗城市為例,在研究案執行之前,竟然發生有將近九、十個月長的時間未執行任何的新個案評估會議報告,以及進行中治療的再評估會議報告。換句話說,整個完整的假釋、評估、治療的操作過程,是處在完全停頓的狀態,而且在這之前(約去年八月),期間所有的業務也幾乎「無人」追蹤、監督,進行中的治療也無人回報,觀護單位對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聯繫也無人回應。造成這樣空窗期發生的原因,多數是縣市的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員督導或人員調度溝通或銜接不良(譬如:此項業務沒有人做、或是新接手的人不清楚要做的工作),才造成性侵害害人業務無人處理的發生。社區處遇單位對於觀護單位發出有關加害人「沒有參與治療」的「聯繫」也沒有處理,使得社區處遇操作的漏洞沒有即時改善,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主管單位對性侵害身心治療(輔導)業務分工造成的問題
各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屬縣市社會局之單位管轄,但是執行身心治療的業務卻是委託衛生局來辦理與執行,因此事實上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加害人之社區處遇」業務操作上的發揮極其有限,只有承辦「治療業務」,或僅僅像似一個轉承業務的作用而已。衛生局雖然負擔執行身心治療的業務,卻對此一業務進行的過程、督導、成效都不聞不問,而雙方面也未就此議題,進行彼此的溝通與討論,好像衛生局出了人力,卻不管此一人力的程度與執行的品質,社會局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似乎也因為「治療」是衛生局負責的工作,也沒有加以評鑑與考核。
(三)、未建檔,以致無法進行身心(輔導)治療
首先造成的情況是,縣市的性侵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遲遲未能在監獄來文告知加害人即將獲假釋後,馬上進行「基本資料建檔」的作業,以至於後續的「評估會議」以及「身心治療」都因而延宕,無法作業。
案例二就是在此情況下發生,筆者還發現就算「觀護人」發文告知防治中心「加害人」已在進行觀護,但因「加害人」遷移不定,要求防治中心多加注意,竟也得不到防治中心的回應,甚至於「加害人」已經假釋一年多,卻未收到任何矯治或身心治療的通知。
(四)、身心治療沒有「監督」、「督導」的機制
其實,以目前的操作而言,整個社區處遇對身心治療(輔導)業務付予很大的期待,身心治療可以說是「社區處遇」的重心,但是也因為業務也幾乎「無人」監督,操作的狀況也不好,在要求進行個案報告時,治療者也沒有提出具體的治療計畫、「犯罪模式」評估、治療目標等等,使得對於加害人的「現況」、「進步與否」沒有辦法做一個具體的評估與檢討。譬如:臺北市第一次的個案討論會議(五月),我們從觀護期間在地檢署與「加害人」的接觸中發現,他們報告治療時間從十幾分鐘到半小時不等,治療者對於治療的內容也交待不甚清楚。
(五)、監控單位之間合作、聯繫不良—治療、觀護、防治中心的機制
很多有關「加害人」的訊息或背景資料,在監控單位間並未互通有無。因此在「監控」、「治療」的操作上,常常出現漏洞。多數的時候都是心理治療師未能準確、有效地知道確切的訊息,而無法在治療的操作上做適當的規劃。有些重要訊息,甚至被「加害人」刻意的蒙蔽,以至於治療以為「加害人」其實一切都還在控制之中,因此,不需要「治療」。
(六)、結案後,防治中心竟不知情
有些醫療院所在「加害人」「完成」某一階段的「身心治療」後,告知「加害人」可結束到醫院治療,爾後就自行結案,卻未通知性侵害防治中心,因此,造成無人知道的情況,若是有也要等到下一次召開評估會議才會知曉。當然在無人知道的情況,就無法得知「加害人」到底是否「進步」程度如何,自然也未能進行「再評鑑」的作業。
(七)、對加害人未前往治療,沒有約束能力
雖然性侵害加害人按目前的法令規定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但是目前強制治療的操作並不夠徹底,多數加害人視身心治療為「負擔」,因此對於前往醫療院所接受治療的「意願」相當之低落,對社區處遇操作有諸多不滿與挫折的情緒,多為不得已才參加,然而即便勉強參與治療,合作的程度也非常之差,包括:報到率與相關的治療約定,使得「身心治療」的成效大打折扣。
三、法院「判決」保護管束與「治療評估」不一致,造成監控的問題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法官決定「保護管束」期間的長短,與「治療評估」持續期間,出現「不配合」的情況。多數的情況是治療單位認為加害人必須繼續接受治療,但是法院卻沒有「判決」「相對應」的「保護管束」期限,以致於多數的情況是,「保護管束」已結束,但是「治療未了」,但是由於「治療單位」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對加害人的「約束」僅止於「行政措施」的「罰鍰」,因此,一旦「加害人」有意、存心不理,「治療單位」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對加害人也「無法可管」。
甚至可能的情況是,某些加害人「刑期已滿」(所有的刑期),雖然「依法」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但是由於不需要未交付觀護單位進行保護管束,其僅由心理治療師的治療要求,而心理治療師對這些「刑期已滿」者並沒有任何法律的權力,如此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約束力其實是相當薄弱,多數加害人也多不會如「約定」地前往接受治療。
四、對「加害人」假釋期間的活動資訊「監控」不良
各縣市的社區處遇團隊並未針對「加害人」定訂監督的「原則」與「標準」,因而導致無法有效地監控加害人,而且也沒有可追蹤的依據。而由於監督的「內容」、「方式」不定,目前的社區團隊的作法可以說是依照不同團隊成員自己的判斷進行操作,有的則粗糙到像是「邊看邊做」一樣,最壞的情況則是根本沒有「原則」與「標準」,沒有監控的標準,沒有監控的共識,社區監控就顯得相當的鬆散,成效自然不佳。操作的原則在哪裡?哪些原則該注意?標準在哪裡?幾乎都不知道,這樣的監督帶來諸多不良的影響,首先是造成社區監控的計畫不彰,沒有系統性的計畫,只有表面性的操作,至於成效就無從得知。再則,沒有監控的「原則」與「標準」,就更難「督導」、「改進」,因為不知道成效哪裡出「問題」?如何能針對「問題」來源加以改進呢?
五、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角色與功能問題
社區治療與社區處遇基本上是不同的概念,社區處遇的概念是「督導」性侵
害加害人在社區的生活,它的目的其實很單純,就是防止加害人「再犯」的發生。而防止再犯的前置作業很多,「治療」是其中的一部份,目的在改善加害人「內在控制」,目前臺灣的性侵害防治中心都偏向做「迷信」這一項「治療」的業務,而且似乎有一項「錯誤的認知」,以為加入強制「治療」後,對性侵害加害人的「再犯」就可以高枕無憂,事實上,治療的成效如何,目前仍然在觀察當中。
社區處遇則是對犯罪加害人回到社區生活進行「全面」的監督,「純粹的心理治療」只是其中的一部份而已。目前在國內的社區處遇,單單在「身心治療」這一部份的督導性工作,性侵害防治中心就已經做的不甚理想。究竟問題出在哪裡?現階段應有以下四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承辦人員」的角色:
由於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承辦單位,多是任務編組,臨時調派的人員負責承辦性侵害加害人治療業務的聯絡、分配,專業與行政能力都明顯的不足,特別是性罪犯相關的知識。加上性治療「承辦」的業務,在操作上又屬「邊陲」業務,「承辦人員」的「派換」相當之頻繁,業務才熟悉又要換人了,因此常常衍生出接手的「承辦人員」只知道「辦理」,不知「為何」的情況。
(二)、「治療單位」的尋求:
性侵害防治中心處於被動的地位,相關的治療單位多數不願承接「性加害人」的治療業務。譬如:目前臺北市的治療是由防治中心「商」請治療單位幫忙承接加害人的治療業務,因此,在要求的程度上屬於被動的地位,無論採用的治療「方式」或「計畫」,大多以治療單位自己獨立操作為主,而且參與治療的人員多有「原本」的業務在身,因此多數的治療者本身參與「治療」計畫的意願都不高,甚至將這項業務視為「額外的負擔」。
(三)、「治療單位」的專業程度沒有加以評估:
特別是對「性罪犯」治療的認知、專業,有待事先評估再決定是否讓其接受治療的業務,如果沒有則必須進一歩要求「治療單位」接受「性罪犯」專業的再教育。尤其「性罪犯」的治療是一個多向度的整合性計畫,「性罪犯」的偏差並非是典型的「精神異常」,因此在治療的操作上,不能局限在典型的精神醫療模式上,這樣很容易會有「他們精神上沒有什麼問題」、「看起來沒有問題」的結論,其實對「性罪犯」的治療操作並無所謂「治療”痊癒”」、「沒有精神問題」的概念,只有持續的治療加強、練習內在控制與監控網絡的建立才是比較具共識的作法。但是,有些多數的治療者並未有此項的認知,當場就影響到他們對治療的態度與操作。
(四)、對「治療計畫」要求的缺乏(請參考報賬請款的書面資料):
目前治療者的治療方式傾向是「邊看邊做」,缺乏對當事人整體治療的規化,「賬面」上的記錄非常之「簡單」、「鬆散」。主要因為「承辦的單位」負責人多非專業,因此也無法對「治療單位」提出「專業治療計畫的要求」,使得「治療單位」在「治療的專業」與「性犯罪專業」兩種程度不足的情況下,也沒有清楚的要求擬定「治療計畫」,所以目前的治療情況仍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需要努力改進與補足。
(五)、缺乏對「性罪犯」治療的督導:
目前在「治療」的業務上幾乎沒有督導制度的操作,過去的作法一直是由情商治療的單位「獨立」操作,由於「性侵害的身心治療」是「額外兼質」的工作,這不比一般醫院內精神科的「經常性」的操作,它們有討論或督導的「幫忙」,甚至於遇到「難題」還可以有「個案討論」的召開。但是假釋「性罪犯」的身心治療目前多數處於無人可以討論,幾乎沒有督促的窘境。因此根本無法「檢討」、「改善」治療時遭遇到的問題,所以多數都任由「治療者」、「治療單位」按照自己的方式操作。
六、觀護人的工作內容與角色
廣義的觀護將觀護的工作看成為一種判決,使加害人在預定的期間內保持好的行為條件,允許其繼續生活在原來社區,但需要接受觀護人監督而達到再教育、再社會化的目的(徐錦鋒,1998)。而按照McGrath, Cumming, Livingston與Hoke(2002)的看法,在性侵害社區監控模式當中,觀護人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監控內容相當之多,初期包括:了解當事人的危險因子、加害人的因應策略、學習認識危險因子及因應策略、面質錯誤的想法與否認、了解社區支持網絡等,爾後還有一些進階性的操作,譬如:協助加害人復習危險因子與認錯,可以說是包含兼具有「監控」、「管理」與「諮商輔導」等三項主要功能,而且是一項有組織、系統、具體的「觀護計畫」。但是在臺灣目前的觀護人,對待性侵害加害人的觀護計畫大多和一般的犯罪人相同,少有考量性侵害加害人本身的特異性,來擬定具體的「觀護治療計畫」,而且大多數採用「制式」格式的報告單方式(參考附件),同時報告的內容多以「社會性」的外在、環境因素居多,少有「內在」的因素(譬如:加害人錯誤的認知及因應策略),大多時候皆要求「性侵害」加害人自己填寫「現況」。就算有提到「內在」的因素,也多沒有系統式的詢問或記錄,當然具有「矯治性質」的操作,就更為鬆散,大多採用自己的方式來「幫忙」加害人,沒有特別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發展出適合個人「觀護」的方式,原則上大致以加害人在「監控」「觀護期間」不要再犯為主要目標,「諮商輔導」的功能相當之有限。
七、評估與身心治療的問題造成監控的困難
(一)、評估小組的組成與功能
(A)評估小組成員對於性犯罪的「專業」與「適任」有待商榷:
評估小組成員負責性侵害加害人「初步身心評鑑」的任務,但是小組成員對性罪犯的專業知識程度不一,甚至對性罪犯特質的特殊性認知不足,以至於在討論的過程中,沒有共同的主軸,對於犯案的手法,也沒有起碼程度的共識,對於待評估之假釋加害人的特性,都是臨「開會」時才「翻閱」當場的資料,沒有針對每一位加害人進行比較深入的瞭解,但卻又必須要當場就決定加害人的治療方式,而且所謂的評估採取何種治療方式(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的要求,往往只是「方式」上的決定,對於「細節」、「治療計畫」經常都是一筆帶過,導致它的功能只淪為「分配」治療方式的功能而已,沒有發揮「專業」評鑑的作用,去協助接續下來的治療,提供心理治療師實用的專業判斷與作法。
(B)評鑑的內容與討論也過於粗糙,對於治療計畫幫助不大:
其實評估小組的功能應該比目前實際能夠含概的範圍更大一些,應該不僅止於「治療的部份」。因為小組成員的組成不只治療的成員,還包括社工、觀護人、與相關的保護(女性)團體,因此,與其說是評估「治療計畫」,不如擴大為「社區監督計畫」,譬如:觀護人也可藉此討論觀護的計畫,另外也可以建議警察「訪查」時可以「注意」的重點等等。
(C) 評估內容與犯罪原因、模式理論以及治療模式的配合
評估除了基本資料(原始表格)外,應該配合犯罪原因、模式理論以及治
療模式的配合,讓病理與治療可以產生一致的情況,目前的評估多流於資料的大量收集,固然已經有基本的理論基礎,但是仍然缺乏「統整」的努力,這樣的工作如果沒有做好,其實相當之可惜,就好像「有材料」,卻沒有「好方式」去「統整」,形成一個可操作的模式或方法。
(D) 評估小組任務持續「督導」的必要性:
評估小組在完成第一次評估後,就將加害人處遇計畫工作交給「性侵害防治中心」分配到所屬的醫療單位執行治療計畫,靜待半年後再進行評估。就臨床的觀點而言,這樣的過程過於鬆散,一般臨床上的督導以半年評估,其實不是很切實際,三、四次的晤談後就應該再「督導」一次。
(二)、治療師對「性」罪犯專業的不足
本研究發現參與治療的心理治療師,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專業上的知識不夠,而且有時也沒有「仔細」、「嚴謹」的執行治療的操作。如果按照Cumming及Buell(1997)在美國Vermont州對性罪犯治療者的經驗以及訓練標準來看,臺灣現有的心理治療師的專業確實有待學習,譬如:臺灣的心理治療師仍然採取傳統對於「非性罪犯」治療的方式來處理性侵害加害人。Carich(2001)就指出,實際上傳統的心理治療處遇與對性罪犯的處遇有許多不同之處(見表5-1)。一般治療者仍然對於病人採取高度信任的態度,認為信任關係是治療的基礎,但是在面對性侵害加害人時就不是如此,因為「欺騙」是大部份性侵害加害人的經常特性,不論這樣的「問題」來自何種心理病理,在還沒有處理這些心理病理之前,「信任」與否的問題就必須「額外」的小心面對。
表5-1 傳統治療與性罪犯治療的差異
性罪犯處遇 (sex offender specific) | 傳統治療處遇 (non-offender specific) |
10、較多面質。 11、認知-行為及經驗性(experience)取向。 12、以社會安全為個案的利益(society is the client)。 |
10、較少面質。 11、面質取向可有可無。 12、個案本身即為個案(client is the client)。 |
性罪犯處遇及傳統治療處遇相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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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團體治療操作的問題
目前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身心治療部份,基於人力、經濟與實務操作等諸多因素的考量,大多建議以團體方式為主要治療的操作型式,臺灣目前也朝此方向改變當中,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在監獄當中團體成員組成與篩選,比較可以掌握,但是在社區處遇的執行中,臺灣現在面臨的情況是,第一、有的團體人數過少組不起來,第二、也有勉強組成團體的治療方式,第三、則是可以組成一般要求的正常團體(譬如:6-10人之間)。第一種情況沒有別的選擇只好轉成個別治療,但第二種與第三種有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成員流動情況非常之頻繁,新進成員的加入很不穩定,造成有成員已經是經驗十次的老團員,有的則在中間加入,有的可能才剛進入團體,而且團體成員的特性(譬如:智能程度、語言溝通、年齡)也無法掌握。
所以目前國內性侵害團體治療運作起來比「一般的典型團體」的運作更具有「不可掌握的因素」,更何況有些治療者在「團體治療」專業能力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就已經在執行團體治療的業務,真是令人不得不捏一把冷汗。由於社區進行的團體治療效果目前尚未有系統的仔細評估,所以不感妄加斷言其成效,但是確實在操作上可以看到相當的凌亂,進進出出,程度不一的成員比比皆是,這樣的社區團體治療形態的執行是否真的對人力、經濟與實務操作有所助益,實在值得詳細的評估與討論一番,至於成效那就更難以衡量了。
(四)、做Relapse Prevention操作前的準備不足
可能是基於人力、時間、經濟的考量,目前臺灣的社社區處遇治療的部份很多治療者「誤以為」進行「再犯預防(Relapse Prevention)」是目前治療加害人的最佳的捷徑,因此「再犯預防」在目前的操作當中幾乎成為國內社區處遇治療的主流,但是特別要強調的是在操作「再犯預防」有幾項前置工作必須進行的相當清楚,譬如:加害人的犯罪循環鏈、加害人的性幻想、偏差行為的觸發因子(危險因子)、破壞抑制因子等等,如果沒有仔細釐清這些因素,根本不可能進行「再犯預防」的練習,如果「糊里糊塗」的就操作再犯預防很可能不僅沒有學會「正確」的「再犯預防」技巧外,說不定還會造成「誤導」的現象,以為讓加害人自己有已經「治癒」的錯誤認知,誤認自己可以安全的在社區生活,也讓社區以為這個人已經是「安全的」,而疏忽了仍然要注意社區監督的警覺度。
(五)評估資料的使用與採用治療方式的共識不一致
其實更根源的問題是目前應用的評估方式、內容與治療方式並沒有一致
的共識。雖然在評估的格式上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有一「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的統一格式,但是在「評估」時的填寫情況仍然發現有疏漏之處。但是最可惜的是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的使用,事實上對於「性侵害加害人」各種「偏差」情況(犯罪模式、犯罪循環、想法)應該是依據「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來瞭解與建構,但是可以發現目前「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的功能多淪為「檔案資料」居多。再來社區處遇與治療應該是以評估方式為基礎,爾後採用適合的治療計畫,但是目前參與治療的「人員」相當之多源,或許是因為背景與學理的不同,所採用的「治療取向」亦不盡相同,所以對於「治療方式」並沒有一致的共識,這樣的情況導致了下列的一些問題。
首先是「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的使用功能不彰,因為治療取向與方式不同,治療者所需要的資料也不同,加上經常出現「評估者」與「治療者」並非同一個人的情況,使得「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的使用更難提供「治療者」具體、實際的訊息。
第二、造成「評估小組」評估會議的功能難以落實,因為治療取向與方式不同,所以討論之時耗費時間,又難有具體可操作的結果,最後只好各自按自己的看法,投票決定;
第三、造成督導的困難,因為治療取向與方式不同,所以成效的評估也不容易精確,使得即使「治療犯錯」也不易修正,就算進行督導也要能夠「面面俱到」,造成主管單位在成效管理與將來教育課程的規劃上有諸多的困擾與不便。
第四、最嚴重的情況是即使「治療取向與方式」相同,但是由於「專業訓練」不足,治療的操作與注意事項也發生「不一致」的現象,加上現行的督導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就難以「劍及履及」地糾正可能的缺失與操作的錯誤。
(六)、評估「基本資料」的「準確程度」待加強
評估資料的不足,根據評估會議中單位的報告,個案的評估除個案本人之外,防治中心其他資料都沒有適時的提供,因此,建檔時也只能依據加害人的陳述加以填寫,所以,往往在評估會議時,提供的「基本資料」常與其他資料(如:法院判決書)有所出入,造成在評估會議當中,還要花費時間就一些基本資料進行補強。而且,有時評估者與治療者若又非同一人,那麼情況又更難掌握。另外,在進行個案討論會議時,也同樣的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瞭解」個案。
(七)、治療者參與「個案」討論時的「準備」不足
執行治療的治療人員,在本研究案進行之前並無人督導,因此從開始治
療到結束都是獨立作業,甚至結案報告也是「簡簡單單」。沒有治療的前提、問題假設、操作方式、治療遭遇的問題、治療目標等等。
在研究案開始要求「個案討論」之後,竟然也只拿出原來已建立的「基本資料」而已,沒有新的訊息進入,至於問到加害人的「性犯罪模式」也無法提出說明,只能籠統的帶過,要求提供「治療」的記錄,大多付之闕如,根本無從瞭解治療的現況、進展,當然更是無從督導起。
(八)、治療者參與工作未「專職」的問題
由於人力的不足,目前參與治療的人員(包括: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
師、諮商師、社工師)都是在原有正規的工作外「再兼職」「性罪犯的身心治
療」,這種「兼職」「性罪犯的身心治療」的情況帶來幾個問題,首先影響到
治療者的「專注」與「投入程度」,由於本職工作量已經不小了,因此影響
到對「額外」兼職工作「投入程度」,這樣的「專注」與「投入程度」就影
響到「治療的品質」;第二,時間的調度與控管:由於「額外」兼職造成有
些治療在門診時間進行,有些在「夜間」進行,有些則是「縮短進行」,還
有是「治療約定經常變換時間」,甚至治療還出現「代班」的情況,因為治
療者這次沒有時間。這些問題都再再的影響「治療的進行」,當然就影響到
「治療的品質」。第三,非專業人員與專業不足人員的「加入」:由於人員不
足,於是只要有意願「相關人員」就可以接受「治療的委託」,這些相關人
員固然有一些「醫學」、「諮商」經驗但畢竟還是不足,加上目前的治療督導
與再職教育尚為建立,一切只憑個人的經驗與讀書,實在很令人擔心結果會
如何,正如前述經常提到的「性罪犯」的特殊性,這樣的治療操作除了治療
效果可被質疑之外,治療者本身的安全也另人擔心,實在不得不小心。
八、警察未「主動」、「強力」介入造成監控的問題
警察對於性侵害加害人應扮演「監督」的角色,但是目前臺灣的警察對性侵害加害人只扮演「登錄(register)」的作用,確定加害人「在」與「不在」戶籍所在地。以現行的規定而言,假釋中性罪犯是列管的特定人士,按規定警察每一個月要進行兩次固定的戶口查察。但是依目前的情況多流於「形式」上的查驗,成為一項例行公事,也沒有回報運作的機制,就算當事人不在,只要有人告知性罪犯的情況即可,並沒有積極地瞭解「為何」避不見面,更何況很多加害人「躲避」警察,或是家人幫忙「掩護」。另外,如果當事人失聯,也多未通報,只是記錄當事人已不在戶籍所在住址罷了。最可惜的是,這樣的資料一點作用也無法發揮,因為根本沒有與防治中心、觀護人、治療師連繫,回報到這些相關單位關於加害人的生活狀況。換句話說,這些資料並沒有機會被運用到社區處遇的操作當中,做為修正處遇計畫或操作的參考。
九、預防性測謊操作的介入問題
在監控管理的過程當中,經常遭遇到加害人欺騙的情況,這種情形有時也無法透過觀護人或心理治療人員晤談的方式突破,因此,在美國操作的抑制模式操作當中,普遍地將測謊技術加入,做為「釐清」加害人不願意透露「相關」訊息的方法。當然,傳統的觀護人或心理治療人員以為,這樣會破壞與當事人的「信任」或「治療」關係,不過在抑制模式的理念中主張,「否認」、「欺騙」是性侵害加害人的主要特質,而且目前的實徵調查都確實發現,性侵害加害人在測謊之後,披露更多事實(譬如:犯案的次數、件數)。因此,抑制模式的操作是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的「特定事件(specific event)」(譬如:最近到網路咖啡聽發生的事)、「性歷史(sexual history)」(譬如:過去侵害的對象、手法、次數)以及對觀護或治療約定規則遵守的程度、追蹤(maintenance and monitoring)(English, Jones, Pasini-Hill, Patrick, Cooley-Towell, 2000)。
在本研究的社區監控計畫當中,也首度嘗試加入測謊的操作,邀請性侵害加害人參與必要的測謊評估,主要的目的在評估測謊機制加入社區處遇操作的可行性,包括它的優勢以及可能遭遇到的問題。
一般而言,在實際操作的當中首先面臨到幾個問題。第一是測謊操作的適法性,有些觀護認為加害人「隱瞞」事實,觀護人有「權限」藉由某些「方法」幫助,以能確實掌握事實,因此,測謊在本研究當中僅就「有意願」參與的觀護人與性罪犯進行操作。
再者,測謊員與其他社區處遇成員,在「專業」上的協調與合作,由於測謊技術上的要求,譬如:測謊的編題,需要治療師或觀護人提供「專業上」的認知,提供對加害人的訊息,譬如:有否遵守治療的約定,測謊員才能針對治療師或觀護人的「要求」做事實的釐清,但是目前操作的治療師或觀護人仍然在專業上需要加強,否則測謊的功能很難發揮。
初步已經操作的個案資料,目前仍然在研判、整理當中,有趣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部份,可能有「冤枉」的反應發生,就對「社區督導」約定的部份也發現,加害人透露更多個人的社區「生活」,包括:性需要的處理,目前當然不敢妄斷測謊的功能,但是我們確實看到一些與性有關的「新增」事實,這可能是團隊中其他成員尚未提供的。
十、承認犯罪之後----測謊之後的處理
「再犯」發生的案例在本研究中被測謊揭露(參考附件之測謊結果報告),而且再犯情況次數超過二次已上。這是首次在社區處遇操作當中面臨到的第一個難題,也就是說加害人承認自己在「觀護期間」已經發生再犯的行為,只是觀護人並不知情,不旦被害人沒有舉發(沒有報案記錄),而且也沒有警察發現的介入。過去加害人只要犯案被發現,證據確實,當然面臨司法審判就會依法辦理,但是社區監控現在實際面臨到的問題是「當事人自己承認犯案」,但不是向目前在社區處遇當中唯一有「司法處理權力」的觀護人,那麼該社區處遇的操作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呢?事實上,所有的團隊成員都應該面對這樣的問題,而且一起處理這樣的問題,而不是交給「觀護人」即可,因為這樣的「自己認罪」不只影響加害人本身,它會影響到加害人與所有社區團隊成員的「關係」,而這關係的改變會影響到所有社區處遇的操作,以及每一個環節的處理,但是過去這樣的問題卻從來沒有被處理的經驗可以學習,因此一旦加害人有「自己認罪」的情況,到底「法律面」要如何處理?「觀護面」要如何處理?「身心治療面」要如何處理?都急待進一步積極的去討論,並提出具體的處理方式。
十一、社區網絡的功能未建立
目前對性罪犯的社區處遇幾乎沒有照顧到加害人社區網絡的部份。實際上社區網絡應該要提供的功能主要下列幾項,所謂完整的「社區處遇」才可能完全。第一、社區網絡是做為加害人的監控機制,提醒加害人注意自己的「再犯」「危險情況」;第二、社區網絡可以幫助加害人「確認」自己的「再犯」「危險情況」;第三、社區網絡可以協助加害人「逃離」「危險情況」;第四、社區網絡可以幫助加害人「培養」「好的因應」「危險情況」;第五、社區網絡可以提供正向的「社會支持」,幫助加害人面對可能的挫折與傷害。這些功能的發揮都需要培養,畢竟社區網絡是一般民眾組成,上述的這些能力需要相當的專業訓練,這些功能在目前的社區處遇當中因為沒有特別的設計來操作,只能靠加害人「社區網絡」自己「獨立努力」,當然可以預期的效果必定是有限,而且經常可能因為「處理不當」,而造成反面的效果。當然,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來做教育」這些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網絡成員?教育課程的內容與涵概的範圍?課程教育進行的方式?這些在都是目前社區處遇急待補救的地方。
十二、假釋前未「準備好」參與社區處遇
許多性侵害加害人在回到社區生活、以及參與社區處遇時,多表達對接受社會、與現行操作的不滿與挫折,特別是要在額外的時間參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因為他們認為「為什麼社會人士無法(像監獄中的治療者)同理我呢?」「自己已服刑了」、也接受「完整的身心治療」、「應該已經好了」、「對自己不再犯信心滿滿」等等錯誤的迷失,使得他們在出獄之後還必須接受「觀護」,以及「觀護」之外的「身心治療」相當的不能諒解。
其實這些性侵害加害人所擁有的這些錯誤認定,應該在將假釋前就要進行處理,也就我們所謂的「假釋前教育」,讓他們可以理解、並且感知到參與社區處遇、接受治療的理由與必要性,包括:社區人士對他的不信任、對於自己再犯的可能性、社區不同於「監獄」的情況、社區生活可能的誘惑以及社區處遇的目的在協助他能夠「持續」改善、增加自己內控能力的用意等等。可惜的是國內目前的社區處遇操作前,並沒有讓加害人提前做這樣的準備,讓他們知道可能面對「真實世界的情況」與學習「因應社會的技巧」,而且有機會實地的練習,多數都由「觀護人」告訴或解釋「為何要如此做?」以及「不如此做可能的後果」,「邊看邊學」,這樣的解釋與「邊看邊學」常常更加深了加害人的挫折與不滿,當然最令人擔心的是這樣挫折與不滿可能導致的不良反應,反倒成為創造加害人新的創傷與壓力源,甚至於成為引爆加害人再犯的「危險因子」。
第六章 建 議:監控模式可能的改善方向
第一節 監控模式可能的改善方向
按照上一章針對目前國內性侵害社區處遇操作所遭遇的問題與其討論,並參考美國、加拿大、英國的社區處遇運作與執行方式,本研究提出下列諸項的建議,做為未來改善的方向。
(一)、專業的培養與溝通協調
國內目前從事性侵害社區處遇操作的團隊,對於性罪犯的專業知識與臨床的治療經驗都呈現不足的現象,這樣的缺失導致社區處遇的操作效果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急待「主管單位」有系統與組織的補強。Cumming(1997)以Vermont州的治療操作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包括:對治療人員之經驗與訓練的基本要求、治療重點應該集中在行加害人的性偏差行為等等的建議。對於性侵害犯罪的專業知識是一切社區處遇操作的根本,如果沒有專業,所有的操作只會淪為「有做」卻不知道「做了什麼」,即使「有效」也不知道「為何有效」,就算「無效」也不知道「問題為何」。而且,對性罪犯專業程度不一的情況下,團隊成員之間也無法進行「專業」的溝通,社區監控操作的共識也就不容易達成,對於加害人的「全面性」、「一致性」監控操作也無從做起。因此,現階段必要趕緊進行「完整」、「系統性」的專業訓練,以教育社區處遇的成員。
(二)、合作與溝通的培養與統整
正如前面所述,目前臺灣社區處遇的團隊成員、操作流程都已經具備了,但是為什麼無法操作呢?當然誠如前述一再的強調,性侵害犯罪「專業不足」是主要問題,但是除了專業不足外,現有團隊中基本的溝通不夠與合作關係不良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參考下圖),社區處遇計畫是一個需要整體合作的團隊操作計畫,成員之間只有一個工作對象,那就是某一位性侵害加害人在社區的「全面」活動,包括:內在與外在的監督,但是每一個參與社區處遇的成員無論就能力、工作量、經濟的考量都只能負責一部份,不可能操作加害人全部的生活,為了彌補這樣的漏動可能造成的缺失,成員彼此間就要能夠就自己監控的範圍與其他成員進行「互通有無」的合作與操作,譬如:觀護人可以配合治療師的需要,監督加害人必須練習的控制技巧與遵守的約定。當然將來測謊的加入也可以協助觀護人與治療師釐清一些加害人「隱藏」事實的盲點。唯有這樣的團隊合作與協調才可能達成全面性的監控與治療。至於詳細的操作細節可以參考第四章第三節中「社區處遇模式在臺灣的操作」的內容與建議。
? 警察單位 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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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之社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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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之輔導治療師 ???????
?????????
圖6-1台灣社區處遇團隊
(三)、主導、統合單位的確認?
臺灣目前的社區處遇單位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表面上存在縣市防治中心,但是多數的防治中心只做行政的相關工作而已,特別只是與治療單位的業務「聯絡」,與召開固定的「評估會議」。由於性侵害防治中心人力與專業知識(性罪犯)的不足,主辦人員都在進行被動的操作,而且無力對治療單位進行要求與督導。由前述的整理與回顧可以理解,社區處遇合作的基本精神是單位間的協調與團隊成員間的合作,尤其是在專業上的合作,如果沒有一個專業、有行政權力的單位或人員,其實操作上會有許多的困難。因此,國內目前的主導單位必須要有所提升與有所做為,換言之,勢必要能確認一主導、統合的單位,具備有(性罪犯)專業、行政權力,來做為社區處遇的樞紐,才能夠在協調、組織、聯絡、合作上發揮有效的作用。
(四)、性侵害加害人假釋處遇「規定內容」應與社區處遇配合
在前一章的檢討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假釋處遇的判斷有時因為與社區處遇沒有配合而造成,處遇操作的漏洞,使得原本理想的美意,無法「理想的進行」,譬如:假釋以結束,治療未完成,治療者對性侵害加害人「法律約束力不夠」。要瞭解有些性侵害加害人「偏差」情況相當之嚴重,若沒有嚴格的「規定」,對他們而言作用其實相當之低。因此,法官在判斷假釋處遇的「規定內容」時,其實就應該有「社區處遇內容」的考慮,此時就應該邀及相關的實務治療者、觀護人一起商討,而不要把這個「判斷與規定」在決定之後,才把這個「判斷與規定」在交給「評估小組」或「觀護人」「各自獨立的作業」,而失去全盤考量與整合的先機,而且可以看到的是在交予「社區處遇」後,整合與協調的機制在國內尚待努力,事實上,若是加害人真的出現「嚴重的違規」,還不是又回到「法院」的手上,因此為何不在「先前」就做好這樣的工作呢?
(五)、性侵害加害人參與治療的約束鬆散不彰,無法可管
執法單位對未遵守規定的假釋加害人的約束可以「從嚴」的考量。目前加害人對於假釋期間「約定」關係的「投入(commitment)」態度,包括:觀護報到、治療約定、警察的探訪,相當之缺乏,幾乎都認為這是一種負擔,「一隻牛被剝兩次皮」。但是由於「觀護人」具有撤銷其「假釋」的權力,因此加害人還會為此「勉為其難」的遵守觀護之規定,至少還會定期報到,至於對於相關規定的遵守,其實加害人仍然停留在「表面遵守」的層次居多。而握有「司法權力」的「觀護人」如此,其他的社區處遇團隊成員,就更難以「要求」加害人遵守或練習相關的約定,因此這些團隊間「不一致的」約束都給予加害人「有機可趁」的心態。這樣的操作類似行為治約當中「部分增強」的作用,因此更難去除加害人的「狡詐」特質,只要能夠騙就騙,反正偶爾遵守、赴約就可以交差了事,這其實正符合性侵害加害人「狡猾、善騙」的本質。由此看來,在這種情況之下,整個「社區處遇」的操作,不但可能「效果不彰」或「事倍功半」,還可能正強化他們原有的「世界觀」或原有的「犯罪觀」,也就是這個社會系統仍然有機可乘,其實「欺騙」仍然可以得到好的結果。
(六)、未遵守治療「規定」的處理急需修法補救
目前對加害人未遵守治療「規定」的處理並未嚴格執行,所謂的不遵守治療「規定」包括:第一:在觀護期間未按時接受治療,第二:在觀護期間接受治療,但沒有依治療關係的要求,該做的治療性規定或作業,第三:結束已經觀護,但治療期限仍未結束。
第一、三的情況,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處以「罰鍰」,但據研究小組的資料,全臺灣截至目前為止尚未開出「第一張」罰單,所以「罰鍰」的法律效用其實是「完全沒有作用」。但是第一種情況還可透過「有司法權力」的觀護單位「要求」加害人配合,可是目前都是「口頭」要求,而且加害人也就隨便應付,因為他們深知「有機可乘」,一、兩次不到也沒什麼關係,只要不要「缺席」的太過份都可以安然無事,這是相當不良的行政操作,從學理來看,這種不良的行政操作恰可「強化」加害人「操弄(manipulation)」的能力,但似乎在「治療」與「觀護」間也沒有一致的共識,加強造成加害人無視於「治療」的存在。而第三種情況更是困難,因為人已經離開觀護系統,而警察似乎也沒「法」可以介入,加害人根本就無法可制,無「法」可管,因此急需「修法」或「立法」來補救。
而第二種情況則是會影響「治療成效」,要知道無論哪一種治療取向,「理想」的治療效果需要當事人與治療者「合作努力」,如果加害人將「治療的契約」視為「可以不要關切」的契約,那麼所有的治療操作想要發揮任何的成效其實是不可能的任務,特別是面對像性罪犯這樣善於欺騙、善於操弄的當事人,因此「治療」與「觀護」間一定要有共識,一起「合作」「要求」加害人對治療關係的重要與遵守,當然這可以也需要有法源的依據,譬如:規定加害人必須遵守治療的契約,若是沒有(例如:幾次沒有參加治療,或沒有依治療的約定行為)就可以做為違反「觀護」的判斷,可以藉以影響「假釋」的評估依據。
(七)、社區處遇團隊成員的資格與組成
到底社區處遇應該要包括哪些相關單位?參與的單位成員的資格為何?這兩者都必須嚴格規定清楚。雖然目前臺灣對於社區處遇團隊組成看似極其完備,但實質上卻不然。主要的問題包括:任務編組、兼職與專業資格不符三個問題。
關於資格限定至少應該包括:專業的資格、專業的訓練,當然最好也能夠考核他們參與社區處遇的意願與承諾。而正如前面一再述及目前社區處遇團隊「專業」的缺乏,專業的資格與專業的訓練正是導致這一大缺失極為關鍵的根源,所以必須要積極的補強與從嚴控管。
再者,參與的單位成員也要以編制內的在職人員為主,參與的單位最好不採用「任務編組」的形式,參與成員也多為「兼職」。目前因為各縣市的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是以「任務編組」的方式存在,因此「職權」上的確認「有模糊」的情況,狀況較好、認真的縣市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可以將現有的業務做好,但是「不夠積極」的縣市的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就可能發生業務延宕的現象,造成有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反而無補於業務的推動,雖名為職掌統整單位,但有名無實,因為「權力」、「人力」有限,而需要「協調」的單位卻很多,如果「法令」規定的掌管社區處遇單位很「明確」,那麼家暴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就可以「依法」「有權、有責」的要求各個相關單位的配合。
(八)、社區團隊成員專業資格與專業知識再教育
前面提到臺灣目前從事性侵害社區處遇的團隊成員,普遍對於性罪犯的專業知識與臨床的操作都呈現不足的現象,因此有必要積極的輔導這些相關的團隊成員「繼續教育」,特別是對於性侵害的「知識」與「臨床實務的經驗」。因為社區處遇在概念與實務上都應該被看成是「治療」的一部份,於是無論與治療有直接關聯的治療師,或是負責其他層面的成員如觀護人或警察,都應該有一些基本「治療」的專業,只是要求的程度、深度與層面不同而已。
不過就目前臺灣的情況,首先特別要積極改善的是身心治療專業的部份。現在從事身心治療成員的資格與相關的專業水平都「相當的混亂」,一些醫療單位因人力不足與經濟效益,除了請求非專業人員(譬如:依專業證照做為原則性的判準)的幫忙外,即便有些參與身心治療的專業成員,對於「治療」專業的「缺乏」也著實令人擔憂,此外他們所採用的「治療」方式也都是各憑本事。加上又沒有嚴謹「督導」制度的協助,即使「治療者」在「治療」的操作出現盲點、甚至錯誤,都沒有辦法即時的修正。就算有統一的治療策略,也多是「概括」性的一致而已,譬如:預防再犯(RP)的操作,也不盡相同。
(九)、操作「處遇計畫」、處遇原則的「標準化」與「科學化」
對於社區處遇的操作計畫與處遇原則嚴格要求「標準化」與「科學化」。由於每一位社區處遇對「性侵害加害人」的處遇計畫「細部」的操作都沒有「一致性」的共識,因此在討論治療計畫時,都停留在表面的層次,而且也沒有將應該如何「團隊的操作」細則講清楚,就交由各個單位或個人「自行決定」,導致社區處遇的操作「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加上後續要半年之後(甚至更久)再開一次評估會議,根本治療已經過半了,就算做不好,甚至做錯了,也難以做積極性的調整。事實上,在操作的觀察可以發現,半年後的這一次治療中期評估,跟首次評估計畫一樣,仍然沒有「細部」的討論,也少有針對特定的問題討論原因與解決方法,甚至更加地簡單,結果依然少有改善。
(十)、各式評估資料的「規格化」、「統一化」以利使用
目前除了「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全國統一之外,其他可能要應用的評估資料沒有「規格化」與「統一化」。由於社區處遇團隊的操作比較多源化,顧及的面向也比較多,因此有必須發展像「性侵害加害人基本資料」一般的「規格化」與「統一化」,譬如:給加害人「社會網絡」、「觀護人」、「警察」監控的項目與內容,因為這樣的作法除了可以在社區團隊溝通、討論時比較清楚、經濟、有效率外,也可以提高其使用性,而最重要的是,社區團隊在進行處遇操作時的「整體性」與「方向性」會有更高的一致性,對於監控與治療的效果會有「加成」的作用。當然它的前提是必須透過研究與臨床的需要去制定這一套「實徵化」與「科學化」的量表,才可用來實際操作。
(十一)、考量並包含各個層次的治療方式,推動「合作治療」的統一化
首先要釐清的是「治療」的統一化,並非要大家都採用同一種治療的取向,而是「整體性」的合作考量。既然社區處遇是「全面的」治療,那麼每一種治療關照到的層面都應該被納入進來,只是或許因為訓練背景與個人偏好的不同,在操作上也不同,尤其是身心治療的部份。但是誠如Carich(2003)所指出的,事實上對於性罪犯的治療應該回到「治療」的基本面,也就是基本的心理治療要素,譬如:最簡單的動機觸發、同理技術的訓練,再來就是治療團隊對於「性罪犯」認知的共識,譬如:性罪犯的特性、犯罪(循環)模式、或是可能的生理病理機制。
如何推動呢?縱觀過去幾年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研究、課程教育的設計與內容的安排,可以看出其系統性與連續性,譬如:先探討興罪犯的危險評估、然後瞭解評估的內容、設計評估的規格、加入治療的課程與操作,凡此種種不難看出其「一脈相傳」的企圖,但是國內的治療團體、社區團隊成員或許因為背景、人力、時間常常是「斷層」、「片段」式的參與、學習,造成「認知上」的差異,加上缺乏彼此的「溝通」使得「基本的治療」共識無法成形,因此造成目前百家齊鳴的情況,好像大家都在做治療,但是沒有「分享」彼此成功與失敗經驗的機會,這樣的單打獨鬥其實相當之可惜。最重要的是難以找出最合適臺灣本土的治療模式。因此,是否將來可藉由「主管單位」(可以是目前參與社區處遇的任何單位)的整合一套「合適」、「統一」的治療方式,建立核心的「基本課程」與「訓練要求」,規定參與社區處遇治療的相關人員(尤其是治療人員)必須完成課程的訓練後,才可以執行性侵害治療的業務,同進行「統一」的督導與「再職訓練」,這樣才可以解決目前「各路英雄」單打獨鬥的情況,提高其可操作、可學習、可傳承與可掌握的程度,對於治療效果的提高必定有相當程度的裨益。
(十二)、「性侵害」專業課程與教育訓練制定的建立與強制要求
正如就如上述性侵害社區處遇的專業不夠,造成對加害人的管理與治
療上的缺失一樣,事實上問題的根源也可能來自於性侵害沒有建立專業知識「課程」與教育制度。目前臺灣對於專業的教育主要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來「推廣」,從事性侵害社區處遇的單位或成員,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接受性侵害基礎「核心課程」的要求。所以雖然主辦單位努力地辦理「性侵害專業」工作坊,但是成效往往因人員、時間、地點等等的問題,造成「事倍功半」的遺憾,譬如:有人因時間、地點無法參加、有人無法全程參加,甚至有人不想參加,因為已經是「專業人士」。這樣的問題除了造成「專業不足」的問題外,相關的專業知識也造成無法「累積」與「傳承」的問題,於是每年辦,每年請不同的專家來上課,雖然有計畫、有系統的辦,但是因人員、時間、地點等等的問題,使得國內的專家與相關臨床人員在知識「累積」「傳承」出現「片片斷斷」的現象,甚至於有從事性侵害社區成員根本就連「片斷」都沒有。
因此如何建立基本的性侵害基礎「核心課程」,要求「從事」「性侵害處遇」的人員,必須接受「基本的訓練」是當務之急。此外,「專業再教育」的「課程設計」與「要求」也是從事性侵害社區成員必須要持續的另一重要規劃,因為事實上「性侵害」有為數不少的「模式」,包括:病理與治療都是如此,而新資料累積的也在摸索當中,所以對於最新的相關知識的補充也必須透過「再教育」才會不至於「錯誤使用而不知情」或是「新方法不知使用」,而過度的使用「某一種取向」或「模式」。
(十三)、警察單位的角色與功能的定位
A.警察的工作內容與功能有待提升:
在社區處遇的操作當中,警察人員不應只做「查察」「登錄」的工作,
事實上觀護人與治療師需要警察幫忙收集更多的加害人在「社區生活」
的「即時」資料。不過,由於警察的輪調相當之頻繁,因此同一加害人「資料」的搜集出現許多的「漏洞」,加上前人留下的資料也沒有進行「有
系統」的累積與整理,多數接任的警察同仁,都要從頭開始在提供資料,除了人力的浪費外,很容易造成對當事人「監控」不良的結果。當然在
「銜接」不良的同時,主管機關也需要「再」教育警察單位,使得他們對於性罪犯的認知與專業能夠增加,並且訓練警察同仁學習「訪查」加害人時,要特別注意的危險因素、再犯因子與記錄的整理。
B.減少警察人員的替換或專職的承辦:
目前在各管區進行對假釋性侵害加害人管理的警察人員,除了像前述所提需要「專業」的加強之外,員警的輪調頻繁也是另一個困擾,一般而言,除了特殊的工作外(譬如:刑事鑑識),警察的勤務並沒有特定的考慮,因此警察人員的調度,對於人力(足與不足)的考量與職缺(有無職缺)的要考量比專業的考量來的優先,所以,常常見到每一次來參加社區處遇個案討論的警察都非同一員警,如此對於加害人的情況掌握成度就大打折扣,很多的情況幾乎都是從頭開始,使得對個案情況的「傳承」出現許多無法連貫的情形,就算前一負責員警有專業,或是在負責期間因社區處遇的操作,學習到對性罪犯相關的知識,也都是「曇花一現」,一下又必須回到原點,負責員警的調度必須要與縣市分局溝通協調,以避免事倍功半。此外,如果調度的情況無法進行實質的改善,那麼另一個可行的方法市,應該要求負責承辦員警對資料記錄的準確、清楚程度與交接時資料的傳承也是另一個可以協助解決此一問題造成社區處遇、監控困難發生的方法。
(十四)、各縣市測謊單位的獨立培養
本研究強烈建議必要時可以委任測謊單位介入,主要的原因在性侵害加害人「常態」否認的特質,尤其是「隱瞞」犯罪手法與犯罪模式的事實更須要具體的釐清,因為這些訊息對「治療」與「監控」有著相當關鍵的助益。特別是在專業觀護人與身心治療師現階段皆人數不足,以及對於「性」罪犯專業有待加強的情況下,導致社區處遇的「監控」無法全面地落實「掌握」當事人的「狀況」,測謊其實是可以嘗試補足這方面缺失的工具。而且測謊的功能不只在幫忙釐清事實,而且它因具有「具釐清事實」的威脅,帶給加害人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也可以提高當事人對相關操作遵守的約束力,如此一來,除了增加接受「治療」與「監督」實質的操作外,也可以提高加害人對接受「治療」與「監督」的頭入承諾。不過,雖然測謊的介入會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協助,但是考量目前臺灣測謊專業人員的不足,因此,未來可委託刑事局測謊組協助訓練,鼓勵更多的觀護人或心理治療師學會測謊技術的應用,當然有一個前提必須同時進行,那就是觀護人或心理治療師在「性」罪犯的專業也要同時提升,如此配合測謊技術的操作才能提供最佳的協助機會。
(十五)、社會網絡的建立與網絡成員性侵害知識的培養
社區網絡的建立與網絡成員性侵害知識的培養有其積極的必要性,因為加害人回到社區生活後,周圍環繞的就是自己的社會網絡(包括:家人、
朋友、同事),因此多數的時間與空間都與社會網絡的成員在一起,可以
是最佳的外控監督機制,也是最佳的內控學習對象,因此社會網絡可以提供許多的協助包括:(一)提醒加害人注意自己的「再犯」「危險情況」;(二)「確認」自己的「再犯」「危險情況」;(三)助加害人「逃離」「危險情況」;(四)幫助加害人「培養」正向的「因應」「危險情況」能力;(五)社區網絡可以提供正向的「社會支持」,面對可能的挫折與傷害。
「誰來做教育」這些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網絡成員?教育課程的內容與涵概的範圍?課程教育進行的方式?基本上社區處遇團隊成員都可以來做,當場前提是遇團隊成員都具備基本的性侵害專業知識,假如這個前提確立(或可邊學邊做),而進行的方式可以透過社區處遇經常性的操作時,與家屬、朋友的接觸當中「機會教育」,當然也可以主動邀請加害人的社區網絡成員來參與社區處遇的認識與操作,不過這是一個比較沒有「系統化」、「制度化」的作法。本研究另外建議如果相關條件可以配合的話,事實上應該由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正式地提供「系統性」、「制度性」的課程來教育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網絡成員,甚至與被害人一起「檢視」自己,以及彼此間的問題與衝突。這很類似目前西方的刑事司法體系正在反思之「復歸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操作中的一個方式,它的方式就是由「主辦單位」,可以是官方的單位或社區的組織團體,邀請加害人的社區網絡成員參與處遇治療的計畫,甚至是被害人自己或被害人的家屬,這樣的操作一方面除了提供加害人與社區成員、家人學習性侵害的相關知識外,另一方面也提供加害人與社區成員、家人面對面一起面對「問題與衝突」的機會,瞭解問題的根源與解決的方法,透過彼此的瞭解與諒解,互相的接受與支持一起共同的成長。
(十六)、假釋前「必要」參與社區處遇的準備教育
誠如前述的問題討論指出,如何避免性侵害加害人剛假釋出獄後,又要面臨「社會生活」、參與「社區處遇」的不滿與挫折呢?如果臺灣可以有類似中途之家的情況,中途之家可以扮演這一個監獄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過渡站」,在過渡站的過程當中加以學習或練習,包括:對社會生活與社區處遇的相關訊息與因應的技巧。如果「中途之家」的設置不可能,本研究另外建議可以在監獄的「治療」中,就有「相關單元」的討論與練習,特別是在出獄前更要「確認」「那些」對「社區生活錯誤的認知與期待」已經被適當的處理,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另外也要在此時就對加害人解釋「社區處遇」的內涵與操作(譬如:為什麼已經接受「監獄監禁」與「完成監獄治療後還要接受另一次治療」),以及可能面臨的心理障礙,並確認是否有不瞭解或誤解之處,而且針對這些不瞭解或誤解之處,甚至是不滿的反應,一一進行妥善的處理。
第二節 總 結
依據過去長年累積的實徵研究與臨床實務,性罪犯在不同犯罪類型中有其明顯的特異性、危險性,以及治療成效之不易達成的特性,有鑑於此,臺灣地區順應社會要求與實際的需要,在民國八十七年底通過「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後,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開始負責執行緩刑或假釋及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之後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其目的主要在落實延續在監獄期間的教化處育,使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仍然能夠得到適當的監控與身心治療,增加其行為控制能力,學習如何避開具誘惑的危險情況,以及社區的生活適應技巧,以杜絕再犯的發生。
在瞭解、並檢視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的現況,並以實驗的方式操作在美國已實行多年的性罪犯社區處遇抑制模式後,整體來看,雖然研究發現臺灣地區的社區處遇固然在架構與操作上有美國的社區處遇抑制模式雛型,但是嚴格來說,目前國內的社區處遇應該屬於「非典型的社區處遇抑制模式」,因為在操作的準備上有許多不足之處,包括:在監獄的治療成效、假釋前的準備、「過渡時期」的制定、假釋處遇法令的配套修訂、社區處遇團隊的培養與操作、以及社區接受加害人回來的配套措施等六大方面。其實這六大方面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每一環結都可以獨立地考量自身的操作,但卻是要彼此間嚴密地配合,因為其中任一環結的操作,都會直接地影響到對加害人進行監控與治療的成效,也就是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發生與否。
而在細節的部份,本研究實地參與社區處遇與嘗試實施抑制模式後發現,底下的問題須要檢討與解決。第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組成、角色與行政操作有待重新評估;第二:性侵害加害人的評估小組組成與功能必須重新評估;第三:社區處遇團隊成員的組成與其功能有待重新評估;第四:社區處遇操作的協調、合作與督導制度的建立急待加強;第五:社區處遇團隊成員的專業資格與專業能力尚待加強;第六: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的「再教育計畫」需要補強與修正;第七:各式評估資料的「規格化」、「統一化」以利使用;第八:身心治療者的督導輔助系統需要補強;第九:治療模式的多方合作考量與統一化;第十:「性侵害」專業課程與教育訓練制定的建立與強制要求;第十一:測謊技術協助社區處遇的加強;第十二:社區處遇各項操作的「科學化」與「標準化」;第十三:社會網絡部份的缺失與建立;第十四:假釋前準備教育的建立;第十五:現行法律規定的檢討,以協助社區處遇與治療的實際操作。
總結地來說,臺灣地區對於性侵害加害人的假釋後社區處遇計畫,目前在實行還是有上述之各式各樣操作的漏洞與問題急待解決,雖然在諸多單位與人員的努力之下,戰戰兢兢、誠惶誠恐地走了近五年之久,在基本體質不良的情況下,成效如何尚難評估,但是可以明顯肯定指出的是,透過社區處遇抑制模式,確實有補強目前操作漏洞的功能(請參考附件之治療者與觀護人回收的統計表),將來如果可以落實其精神,對於性侵害社區處遇的工作應該有顯著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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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 (1996). Child molester recidivism. Research Summary, 1(2).
摘 要
有鑑於性罪犯在不同犯罪類型中所顯現出的特異性,以及治療成效之不易,臺灣地區在民國八十七年底通過「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後,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開始負責執行緩刑或假釋及出獄之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之後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其目的主要在落實延續在監獄期間的教化處育,使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仍然能夠得到適當的監控與身心治療,增加其行為控制能力,學習如何避開具誘惑的危險情況,以及社區的生活適應技巧,以杜絕再犯的發生。
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在瞭解、檢討國內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的現況,並以實驗的方式操作在美國已實行多年的性罪犯社區處遇抑制模式(containment approach)」,此一模式認為性罪犯除應參加身心治療與觀護外,對較高危險的假釋性罪犯應有較密集的監督(包括:實施預防性之測謊儀測謊與社會網絡),並強調以團隊監控的操作取代個別的監督。
而在細節的部份,本研究實地參與社區處遇與嘗試實施抑制模式後發現,底下的問題須要檢討與解決。第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組成、角色與行政操作有待重新評估;第二:性侵害加害人的評估小組組成與功能必須重新評估;第三:社區處遇團隊成員的組成與其功能有待重新評估;第四:社區處遇操作的協調、合作與督導制度的建立急待加強;第五:社區處遇團隊成員的專業資格與專業能力尚待加強;第六:有關性侵害加害人的「再教育計畫」需要補強與修正;第七:各式評估資料的「規格化」、「統一化」以利使用;第八:身心治療者的督導輔助系統需要補強;第九:治療模式的多方合作考量與統一化;第十:「性侵害」專業課程與教育訓練制定的建立與強制要求;第十一:測謊技術協助社區處遇的加強;第十二:社區處遇各項操作的「科學化」與「標準化」;第十三:社會網絡部份的缺失與建立;第十四:假釋前準備教育的建立;第十五:現行法律規定的檢討,以協助社區處遇與治療的實際操作。
綜觀目前臺灣地區性侵害加害人的假釋後社區處遇計畫,事實上刑事司法機關進行的社區處遇組織(人員)架構上已具備有類似美國、加拿大社區處遇的雛型。在典型的假釋/緩刑後社區處遇的編制上,雖然細節的配置仍然明顯不足,但是現行的規劃當中,基本人員的配置以及整體操作的流程,其實國內都已具備,甚至有一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來執行「社區治療」的業務,由於操作成效尚未有系統的評估,難以評斷其功過,不過由目前社區處遇的實行來看,還是有上述之各式各樣操作的漏洞與問題急待解決,但是可以明顯肯定指出的是社區處遇抑制模式,確實有補強目前操作漏洞的功能,將來如果可以落實其精神,對於性侵害社區處遇的工作應該有顯著性的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