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立書人茲乙方向甲方購買左列標
的物:
標的物名稱 | 規格、型式、機號 | 製造廠商 | 廠牌 | 單位 | 數量 |
乙方願將所購物品為甲方設定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向主管機關登記,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本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
元整。
二、乙方依本契約所購物品,在價款尚未全部付清以前,僅得先行占有使用,甲方仍保有該物品之所有權,如因用益而發生加工標的物附合或混合等情形時,該所有權及於加工物標的物附合物或混合物。
三、所購物品價款之支付方法:
(一)頭期款:新台幣元整。
(二)乙方應依下列日期及金額償還: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付款日期 | 金額(新台幣) |
(三)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或使用,如有損壞由乙方承受負擔,否則甲方得逕行墊付並併入乙方對甲方所負債務內,同時視為乙方違約。
(四)乙方依照前項償還日期及金額,按期日償還甲方,到期未能償付時自延遲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附延遲利息。
(五)乙方同意甲方將本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申請書之標的物所有權或權利設定質權,移轉於第三人之時,應無條件協辦移手續。
四、乙方不履行契約,或將依契約所購之物品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致有害於甲方之權益者,甲方得隨時取回占有原標的物或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準用)逕行聲請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並依該法有關條文處理,如有不足,乙方並願補足本債權本利總額。乙方連帶保證人於遇乙方不依約履行時,願連帶負責立即如數清償,且絕不退保,如不履行並願依前項約定與乙方同受法院逕行強制執行。
五、乙方對所購物品所為之保險,無論在設定本契約登記前或登記後,其受益人均為甲方。乙方於該物品保險期限屆滿前,應辦理續保手續;否則甲方得酌予墊付保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代辦續保手續,甲方所墊付各項保費及費用,乙方應立即償還,否則甲方得併入乙方對甲方所負債務內。
六、原標的物如有孳息,或其他收益,應由乙方儘先抵償所欠償金。
七、標的物應按甲方指定存置於縣鎮路號。乙方保證絕不擅自遷移,標的物為交通工具時,經甲方同意得由乙方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負責將標的物停放於指定處所。
八、其他約定:
(一)在乙方對甲方所負一切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毋庸經甲方通知或履行法定手續,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償還均尚失其期限利益,甲方得視情形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價款,或取回占有原標的物,如甲方取回占有原標的物,該標的物依市價評估如不足以償還原價款及利息時,仍由乙方補足。
1.分期付款一期不履行或所交付之票據遭受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致被退票或延遲付款時。
2.因重大信用貶落而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時。
3.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假扣押、假執行、強制執行或受破產之聲請或聲請和解、調解或宣告倒閉清算時。
(二)乙方或其連帶保證人為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而支付之票據或作成之憑證,雖因其形式不備,時效之完成或手續之遺漏致其權利消滅或因票據,憑據之毀損喪失,或有偽造情事時,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對於此項票據或憑證所載債權金額悉數承認,並依甲方有關單據或傳票所載金額認定為票據或憑證所載之金額,一經甲方之要求,乙方及連帶保證人願負責依甲方有關單據或傳票記載再作成票據或憑證交付甲方,決不推諉。
(三)連帶保證人均願負連帶責任且甲方無須經連帶保證人同意或通知連帶保證人,得拋棄乙方所提供之擔保物或任意允許乙方延期清償或更換擔保物,連帶保證人不得據此抗辯或主張減免保證責任。
(四)乙方簽立本契約,應同時提出辦理附條件買賣設定應具備之有關證件及其影本,會同甲方共同項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五)乙方如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時,同意由甲方於期滿,單獨持本契約書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期限絕無異議。
(六)乙方及連帶保證人應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元之本票乙紙交付甲方收執,甲方得使用此本票作為乙方違約時,依本契約應負一切債務求償之用。
(七)乙方簽訂本契約之同時,應給付甲方新台幣元作為手續費。
九、乙方履行本契約書各條款之規定,並經甲方書面承諾時,始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
十、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十一、本契約以甲方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因本契約涉訟時,甲方暨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代理人:
住址(或營業所):
乙方:
代表人或負責人:
地址:
連帶保證人:
代理人:
住址(或營業所):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