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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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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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案件檢查表

填表注意事項:

一、本表應以A4紙張橫式製作,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第一階段)適用。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應填妥本檢查表「證券商填報」部分,連同其他書件一併向本會提出。

三、證券商應據實填報,如有虛偽不實、疏漏或隱匿情事者,本會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共三頁第一頁)

公司名稱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負責人


營業處所


業務種類

經紀商 □自營商 □承銷商

申請增加

業務種類

經紀商 □自營商 □承銷商

已核准之

營業項目

集中市場經紀 □櫃檯買賣經紀

集中市場自營 □櫃檯買賣自營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承銷 □股務代理 □其他

申請增加

營業項目

集中市場經紀 □櫃檯買賣經紀

集中市場自營 □櫃檯買賣自營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承銷 □股務代理 □其他

實收資本額

新台幣       元整

外資金額及比率

新台幣      元整(占  %)

填表人:        業務主管:          負責人:           年   月   日


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案件檢查表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三頁第二頁)


公司章程及其他申請事項內容

證券商填報

本會審查意見

正常

異常

備註

()

1.最近半年是否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是 □否




2.最近一年是否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是 □否




3.最近二年是否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是 □否




4.最近一年是否曾受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以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是 □否



附交易所、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函

()

1.營業項目是否包括已許可及擬增加者?                □是 □否




2.資本額是否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是 □否



俟本案核准後辦增資

3.章程修正是否經股東會通過?      □是( 年 月 日股東會) □




()

|

1.增加業務種類(□承銷 □自營□  )經營之原則:

經營理念及業務目標:

業務拓展及服務客戶方法:




2.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

預定配置人員、職責及招募方式:

人員薪給標準及福利措施:




3.場地設備概況:

地址:

自有 □租用(面績:  坪)




4.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 營業額:

  • 投資報酬率:




填表人: 業務主管: 負責人: 年 月 日

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許可案件檢查表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共三頁第三頁)

內部控制制度

內容

|

總公司部分

證券商填報

本會審查意見

(一)

  1. 組織系統圖(含員額編制)

增訂(□承銷 □自營 □    )部分:P.

正常

異常

備註




  1. 部門分工及職掌範圍:

增訂(□承銷 □自營 □    )部分:P.




(二)

  1. 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增訂承銷一節含( )代銷及包銷之決策方式 ( )承銷價格訂定之分析及審核程序

( )承銷契約之簽定 ( )銷售方式及作業控制 ( )申購款項收支程序及控制

( )自行認購有價券之處理等,P.

增訂自營一節含( )買賣決策訂定與執行 ( )交易循環 ( )證券保管及股票過戶等

.

其他: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承銷商 □自營商 □其他:    )部分:P.




(三)


增訂(□承銷 □自營 □ )之:

1.人員配置:(經理 人;業務員    人).

2.提列公積或準備:□營業保證金 □買賣損失準備 □    P.

3.客戶輔導與營業紛爭之處理:P.




(四)

增訂承銷一節含( )評估報告作業程序 ( )代銷作業程序 ( )包銷作業程序

( )自行認購有價證券處理程序等,P.

增訂自營一節含( )買賣決策程序 ( )買賣申報及報價 ( )款券交割 ( )款券保管及股票過戶等,P.

其他:




填表人: 業務主管: 負責人: 年 月 日

聲  明  書

一、本公司申請增加          業務種類許可乙案,己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備妥申請書並檢齊相關附件,向 貴會提出申請。

二、本申請事項及相關附件絕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三、本公司指派     負責本申請案之有關事宜,於 貴會審查過程中,如須補正資料或說明者,除 貴會認為必要以公函通知外,本公司同意以下列方式進行通知:

電話通知(電話號碼:            ,聯絡人:                 )

一律用公函通知。

四、其他聲明事項:

特此聲明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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