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要點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有子女未滿2歲之子女,且親自哺(集)乳者。
申請哺乳相關規定:
哺乳時間:每日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增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開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哺乳地點:不以本校為限,惟哺乳地點若需離校者,應先辦妥申請程序,並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請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相關文件。
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盡量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申請人如擔任導師職務,其申請時間在導師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時間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女性教職員工貯存母乳供子女食用之擠(集)乳行為,亦視為親自哺乳,爰該擠(集)乳時間亦為該法所稱之哺乳時間。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教職員工,男性教職員工也可請哺乳時間。
本校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如附件。
哺乳時間若遇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本要點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實施。
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
申請人 | 申請期間 |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 ||||||
子女姓名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 (請檢附證明文件) | ||||||
哺乳時間 | ||||||||
星期 | 申請時間 | 是否 離校 | 職務代理人 | |||||
星期一 | ||||||||
星期二 | ||||||||
星期三 | ||||||||
星期四 | ||||||||
星期五 | ||||||||
星期六 | ||||||||
緊急聯絡電話 |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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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教務處人事室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