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湖內國中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要點與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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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要點

  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有子女未滿2歲之子女,且親自哺(集)乳者。

  3. 申請哺乳相關規定:

    1. 哺乳時間:每日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增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開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2. 哺乳地點:不以本校為限,惟哺乳地點若需離校者,應先辦妥申請程序,並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3. 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請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相關文件。

    4. 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盡量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5. 申請人如擔任導師職務,其申請時間在導師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時間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6. 女性教職員工貯存母乳供子女食用之擠(集)乳行為,亦視為親自哺乳,爰該擠(集)乳時間亦為該法所稱之哺乳時間。

    7.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8.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教職員工,男性教職員工也可請哺乳時間。

  4. 本校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如附件。

  5. 哺乳時間若遇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6. 本要點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實施。

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

申請人


申請期間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子女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請檢附證明文件)

哺乳時間

星期

申請時間

是否

離校

職務代理人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緊急聯絡電話


注意事項

  1. 請保持緊急聯絡電話的暢通。

  2. 哺乳時間若有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3. 哺乳時間應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4. 申請人如擔任級任職務,其申請時間在導師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時間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單位主管教務處人事室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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