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湖內國中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要點與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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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要點

  1.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8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有子女未滿2歲之子女,且親自哺()乳者。

  3. 申請哺乳相關規定:

    1. 哺乳時間:每日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增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開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2. 哺乳地點:不以本校為限,惟哺乳地點若需離校者,應先辦妥申請程序,並應自備緊急聯絡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3. 應檢附相關資料: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請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相關文件

    4. 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盡量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5. 申請人如擔任導師職務,其申請時間在導師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時間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6. 女性教職員工貯存母乳供子女食用之擠(集)乳行為,亦視為親自哺乳,爰該擠(集)乳時間亦為該法所稱之哺乳時間。

    7.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8.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教職員工,男性教職員工也可請哺乳時間。

  4. 本校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如附件。

  5. 哺乳時間若遇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6. 本要點自民國105520日起實施。

高雄市立湖內國民中學教職員工哺乳時間申請表


申請期間

日起

日止

子女姓名


出生日期

哺乳時

星期

是否

離校

職務代理人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緊急聯絡電話


注意事項

  1. 請保持緊急聯絡電話的暢通。

  2. 哺乳時間若有緊急事故或重要校務時,應以校務優先。

  3. 哺乳時間應申請人本職為教師者,申請哺乳時間應利用無課時間為之。

  4. 申請人如擔任級任職務,其申請時間在導師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時間時,應覓妥職務代理人。

單位主管教務處人事室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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