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產管理檢查記錄表(動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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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           屏東縣政府   年財產管理情形檢查紀錄表          填表日期:


檢 查 項 目

本欄由各機關學校填寫

本欄由本府財政局填寫

自行查核

說明

複核

檢查意見

(一)各類財產是否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定編號,並登錄於財產管理資訊系統(含購置日期、耐用年限、廠牌規格、價格、用途、使用單位、放置地點等資料)。

(二)各類財產是否依規定粘貼標籤。

(三)新增財產是否填列財產增加單並登帳列管。

(四)預算外供償接收或接受外界捐贈之動產是否依規定登帳列管。

(五)對於動產相關保管、維護、使用等,有無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物品管理手冊規定,制定規範,以發揮財產之有效管理。

(六)動產使用保管人是否依規定辦理責任簽認並善盡保管維護責任。

(七)機關內部是否有閒置動產。(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1、閒置動產名稱:

  2、擬處理方式:

(八)機關內部財產移動是否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九)出借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十)已達報廢年限不堪使用之動產,是否依規定報廢處理並辦理減帳:(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1、奉准報廢之動產,是否依行政院訂定之財務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處理

  2、報廢動產變賣後殘值是否繳納縣庫。

(十一)財產因意外事故損失是否依規定檢同相關證件循行政程序報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十二)每年是否定期簽報機關首長核派財產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財產盤點。

  1、盤點後作成盤點紀錄送機關首長核閱.

2、盤虧或盤盈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四十二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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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管之縣有不動產是否已辦妥產權及稅籍登記。

(二)新增不動產是否已於財產管理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列印甲式財產卡及財產增減表按年報本府財政局備查。

(三)已列印經管不動產甲式財產卡是否併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地形圖、建物勘測成果圖、使用執照、產權取得證明文件、稅籍等資料列管。

(四)對同一區域範圍內各棟建物於地籍圖上套繪建物位置製作建物配置圖,並註明建號及建築完成日期(可利用最新建物之使用執照配置圖製作)。

(五)經管不動產有無閒置或低度利用情事:(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1、經清查屬未利用或低利用土地,是否列管。

  2、對於經管未利用或低利用土地,有無擬定各項開發利用計畫。

(六)出租、出借之不動產是否依規定循行政程序簽報縣長核可後簽訂契約。

(七)建物報廢是否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八)對經管之房地有無訂定巡查計畫指派專人或成立小組定期巡查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無經管不動產單位免填)。

(九)經管房地是否有被占用事(無經管不動產單位免填):(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1、發現不動產被占用後,有無儘速依法積極處理.

2、對於收回之縣產,是否已有使用計畫:(如勾「否」,請說明原因。)原因:

  3、收回後尚無立即使用計畫之縣產,是否已妥善管並防止被二度占用。

(十)是否經管宿舍:(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1、是否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將經管宿舍之相關資料列冊管理並定期檢查。

  2、經管之職務宿舍是否依「宿舍管理手冊」各項規定管理(無經管職務宿舍單位免填)。

  3、宿舍管理手冊修正前經管之眷屬宿舍,有無定期清查現住人是否仍合於續住。

  4、清查後發現現住人不合續住者,是否限期於三個月內搬遷。

  5、於限期內仍未搬遷之占用戶是否已循法律途徑解決。

  6、收回之屬宿舍有無適當處理:(如勾「否」,請說明原因)。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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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報表是否按時造送,各類財產管理法令是否確實列管(如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財物標準分類、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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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人員異動時是否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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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室年度財產檢查缺失是否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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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

(一)是否經管國有財產。(如勾「是」,請續填下列項目)

(二)經管土地  筆,經管建物  筆(含宿舍  筆)。

(三)經管之國有土地是否完成囑吒登記及管理機關變登記並取得所有權狀。

(四)財產帳卡是否依照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五)經管之不動產有無被占用情形,其被占用土地有無訂定處理計畫,並定期將處理情形函送本府財政局彙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六)財產人價值之登記有無按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九點定計價標準辦理。

(七)財產增減異動有無按月編造按季報本府財政局。

(八)經管不動產有無出租或出借情形,是否簽訂契約。

(九)經管不動產有無委託經營情形,是否簽訂契約。

(十)經管之財產提供利用、出租、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所衍生之收入有無依規定解繳國庫。

(十一)撥用財產是否依原定用途使用。

(十二)撥用後未按原撥用用途使用時,是否依規定辦理撤銷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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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                單位主管: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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