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壹-1
(全 銜)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年 | 傳票 | 摘要 | 現金 | 公庫存款 | ||||||||||||
月 | 日 | 種類 | 號數 | 收入 | 支出 | 餘額 | 收入 | 支出 | 餘額 | |||||||
說明:一、此簿係出納人員,應用之備查簿,根據收支傳票,發生次序先後登記之。
二、實收支月,填入「月日」欄內,傳票之種類號數,填入「傳票種類號數」欄,簡單之事實填入「摘
要」欄內。
三、現金之收支及餘額,分別填入現金欄下個該專欄內,公庫存款之收支及餘額,分別填入公庫存款欄
下各專欄內。
四、此簿應每日結算一次,依各該專欄分別結出,本日合計數並在摘要欄內書明「本日合計」字樣,第
二日並應將上日之餘額,記入收入欄內,在摘要欄書「上日餘額」字樣。
(全 銜)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中華民國 年度
月 | 日 | 科目 | 摘要 | 受款人 | 經手人 | 原始憑證 | 金額 | ||||||||
姓名 | 商號 | 地址 | 種類 | 號數 | 收入 | 支出 | 餘額 | ||||||||
說明:一、此簿係經管零用金出納員,對零用金收支之備查記錄,應根據原始憑證登記之。
二、月日欄登記收支發生日期,摘要欄登記支出事項之要點,另將受款人姓名、商號、地址(得從略記
載),經手人、原始憑證種類、號數、收入或支出,分別登入各該欄,並隨時結計餘額。
三、零用金出納員,於適當數額時應辦理結報,列具「零用金支出清單」,連同支出單據,經主辦出納
核章後,送洽主(會)計單位審核發還零用金。
( 保管公庫________ 品名________ 幣別________
存 庫 保 管 品 備 查 簿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第 頁
年 | 保管證 | 摘要 | 存 入 | 提 出 | 結 存 | ||||||||
月 | 日 | 字 | 號 | 票種 面類 | 數量 | 面值金額 | 票種 面類 | 數量 | 面值金額 | 票種 面類 | 數量 | 面值金額 | |
說明:一、此簿係存入公庫各種保管品之備查記錄。
二、依存入公庫之每種保管品分立帳戶(如有兩種貨幣計值者應分別設戶),以記載其存入、提出及結存情形。
三、年、月、日欄存入與提出之日期,保管證欄填庫發保管證字號,摘要欄填存提情形要點,票面、面值、數量、金額,分別填入各欄。
四、月份終了時應結計一次,並依據帳面記錄編列「保管品報告表」,經主辦出納核章後,送會主(會)計單位轉報上級。
(全 銜)
保 管 品 記 錄 簿
類別______ 戶名______ 品名_______
日期 | 收據 | 摘要 | 收入 | |||||||||||
數 量 | 面值金額 | |||||||||||||
年 | 月 | 日 | 字 | 號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單 | ||||
說明:一、此簿為收存、發還保管品之原始記錄,依據收存、發
二、此簿按收存之個別案件,以同一單位或同一當事人及
單位________ 本帳總頁數
或
幣名________ 保管處_______
付出 | 餘額 | 號碼單 | 票期效 附帶息 | 備考 | |||||||||||||||||
數量 | 面值金額 | 數量 | 面值金額 |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單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單 | 字 | 號 | ||||||||
還核准之文件編號登記之,以為保管品案件查考。
同類別保管立戶,作為保管品之明細備查簿。
(全 銜)
現 金 暫 記 簿
月 | 日 | 傳票號碼 | 摘要 | 收入金額 | 付出金額 | 餘額 |
機 關 傳 票 遞 送 簿
日 月 | 傳票 | 附結存 表份數 | 收件人蓋章 | 備考 | |||
類別 | 種類 | 號數 | 金額 | ||||
繳 (註1) 會計 憑證 年度 字號
經辦 記帳 營業 會計 主管 | 金額(小寫) | 收入機關名稱及代號 | 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 | |||
A或空白 第一聯:收款銀行存查 輸入項目 (10位) 檢 (註3) (註2) | (6位) 檢 | (6位) 檢 | ||||
金額 (大寫) | 新台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
備註 | 填發機關 | 收款銀行 | ||||
繳款人: 項所屬年月: 收據號碼: | ||||||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 ||||||
認證欄 | ||||||
註1:指決算列帳年度
傳票號碼____字____號科目______ 對方科目______
註3:以前年度或特別預算代號
支 (註1) 會計憑證 年度字號
經辦 記帳 營業 會計 主管 | 收回金額(小寫) | 支用機關名稱及代號 | 對帳機關名稱及代號 | |||
A、B或空白 第一聯:收款銀行存查$ 輸入項目 (10位) 檢 (註3) (註2) | (6位) 檢 | (6位) 檢 | ||||
金額 (大寫) | 新台幣 佰 拾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
備註 | 填發機關 | 收款銀行 | ||||
原支付金額: 原付款憑單字號: 原支付款項所屬年月: 繳款人: 電話: 收回理由: | ||||||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 ||||||
認證欄 | ||||||
註1:指決算列帳年度
傳票號碼____字____號科目______ 對方科目______
註3:OO-一般經費 OA-收支併列 XO-第一預備金 YO-第二預備金
66~99-以前年度 AO~F9-特別預算 ZO-迫加減預算
(全 銜) 保 管 品 月 報 表
類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第 號第 頁共 頁
收據 | 帳 號 | 戶名 | 品名 | 單 位 | 數量 | 面值金額 | 保管處 | 備考 | ||||||||||
字 | 號 | 幣名 | 百 | 十 | 萬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記帳員 出納 保管 營業會計 機關首長
( 附件七之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供參考)
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帳戶名稱 第 頁
摘要 | 日 期 | 支票號數 | 金額 | |
小計 | 合計 | |||
加:銀行(公庫)已登 帳面本機關未登帳 之存入金額 減:銀行(公庫)已登 帳面本機關未登帳 之銀行(公庫)代 付金額 實 際 結 存 金 額
加:本機關已登帳而銀行 (公庫)未登帳之存入 金額 減:本機關已登帳而銀行 (公庫)未登帳之未兌 現支票金額 實 際 結 存 金 額 | ||||
製表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機關主管
( 附件七之一:銀行(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供參考)
銀 出納管理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帳戶名稱 第 頁
摘要 | 日 期 | 支票號數 | 金額 | |
小計 | 合計 | |||
機關帳面餘額 加:(甲)本機關已登帳而銀行 (公庫)未登帳之未兌現支 票金額 (乙)銀行(公庫)已登帳而 本機關未登帳之存入金額 減:(甲)本機關已登帳而銀行 (公庫)未登帳之存入金額 (乙)銀行(公庫)已登帳而 本機關未登帳之銀行(公 庫)代付金額 | ||||
銀行(公庫)帳面餘額 | ||||
製表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機關主管
(全 銜)
零 用 金 清 單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 頁
年 | 科目 | 摘要 | 單據張數 | 金額 | 年 | 科目 | 摘要 | 單據張數 | 金額 | ||
月 | 日 | 月 | 日 | ||||||||
合計 | 合計 | ||||||||||
註:上期結存數 本期收入數 本期支出數 本期結存數 | |||||||||||
製表 覆核 主管
填表說明:一、本表為表示本機關經管單位在一定期間內零用金支出之動態會計報告,原則上於日根據
零用金備查簿編製之。
二、本表根據零用金備查簿本期各科目結算之總數依次填入本表之科目及金額等欄內,每科目小結
以割一藍線區別,各項數額之合計填入最末之合計行內。
三、本表結出之合計為本期零用金支出之總數,其數目應與同期零用金備查現金支出之總數相等。
四、本表應填明所附單據之張數,該項單據金額之總數應與本表合計數目相等。
五、本表由經辦人員編製二份,經有關人員次第核章後,以一份留存經管單位,一份連同單據送交
本機關會計人員,依法定程序辦理。
(全 銜)
現 金 結 存 表
收方金額 | 摘要 | 付方金額 | ||
現金 | 公庫存款 | 現金 | 公庫存款 | |
昨日結存 | ||||
本日共收 | ||||
合計 | ||||
本日共付 | ||||
本日結存 | ||||
合計 | ||||
製表員 主辦出納 主辦主計 機關長官
說明:一、此表為表示一定期間之現金、公庫存款等結存報告,依據出納備查簿每日結算數額編製之。
二、此表每日填製四份,經主辦會計人員核對金額後抽存一份,一份簽報機關首長核閱,一份送主辦
出納,其餘一份出納管理人員自己保存
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臺東縣政府行政規費繳款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財規字第AA000001號
繳納人 | 規費名稱 | |||
住址 | ||||
依據法規條款 | ||||
核定繳費方式 | 一次全繳 分期繳交第期,繳費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 |||
應繳金額 | $ | 逾期滯納金 | $ | |
本次應繳金額 | $ | 本期應繳利息 | $ | |
本期總計 | 新台幣 | |||
業務主管 | 局 課 | |||
承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主計 機關首長
說明:統一收據計有四聯,第一聯為存根,存經徵機關,第二聯為收據,交納費人,第三聯為收入通知,由公庫截留,第四聯為收入報核,由經徵機關轉縣政府。
第 頁
臺東縣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紀錄表 | ||||||||||||||
代號: 名稱: 單位: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領用 | 填用 | 註銷 | 結存數 | 備考 | ||||||||||
領用日期 | 起號 | 訖號 | 份數 | 填用日期 | 起號 | 訖號 | 份數 | 起號 | 訖號 | 份數 | 起號 | 訖號 | 份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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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團體戶存款單
存款日期 年 月 日 第 頁
項次 | 帳號 | 戶名 | 存款金額 | 備註 |
臺銀公教存款單
存款日期 年 月 日 第 頁
項次 | 帳號 | 戶名 | 存款金額 | 備註 |
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補發申請書
收件日期: 收件編號: 號
查下列專戶支票,業經掛失止付,請查照並另補發支票。 此致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簽章) 臺東縣政府財政處身份証號碼: 地址: | ||||||||||||||||||||
原支票記載事項 | 掛失止付通知書 | |||||||||||||||||||
專戶帳號 | 簽發日期 | 支票號碼 | 日期 | 銀行名稱 | 銀行分行 | |||||||||||||||
受款人 | 姓名或名稱 | 受款人 補發支票 | 姓名或名稱 | |||||||||||||||||
地址 | 地址 | |||||||||||||||||||
金額(中文大寫):NT$ | 領取方式 | |||||||||||||||||||
財政處補發支票記載事項 | ||||||||||||||||||||
主計處傳票編號 | 出納傳票編號 | 專戶帳號 | 簽發日期 | |||||||||||||||||
受款人 | 姓名或名稱 | 領取方式 | 支票號碼 | |||||||||||||||||
地址 | ||||||||||||||||||||
金額(中文大寫) NT$ | ||||||||||||||||||||
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人員 主辦出納人員 承辦人員 | 補發根據文件 | ()掛失止付申請書 ()掛失止付通知單 ()對保證明書 | ||||||||||||||||||
(保存年限:五年)
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換發申請書
收件日期:收件編號:號
查下列專戶支票,應請換發,茲將原支票退還,並依照規定覓具保證人,倘有虛偽情事發生損害或糾紛,均由保證人與申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請查照。此致 臺東縣政府財政處 申請人:(簽章)保證人:(簽章) 與申請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 住址:住址: | ||||||||||||||||||
原 支 票 記 載 事 項 | 換 發 支 票 記 載 事 項 | 申 請 換 發 原 因 | ||||||||||||||||
專戶帳號 | 簽發日期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姓名 | ( )一.受款人繕寫錯誤 ( )二.金額繕打錯誤 ( )三.字跡模糊不清 ( )四.票面污損 ( )五.發票期逾一年 | ||||||||||||||
受款人 | 姓名或名稱 | 領 取 方 式 | ||||||||||||||||
地址 | 地址 | |||||||||||||||||
金額(中文大寫) | 金額(中文大寫) | |||||||||||||||||
財 政 處 換 發 支 記 載 事 項 | ||||||||||||||||||
主計處傳票編號 | 出納傳票編號 | 專戶帳號 | 簽發日期 | |||||||||||||||
受款人 | 姓名或名稱 | 領取方式 | 支票號碼 | |||||||||||||||
地址 | ||||||||||||||||||
金額(中文大寫) NT$ | ||||||||||||||||||
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人員 主辦出納人員 承辦人員 | ||||||||||||||||||
(保存年限:五年)
臺東縣政府專戶支票註銷申請書
收件日期: 收件編號: 號
查原支出傳票,經貴處所簽專戶支票,因下列原因,茲將原支票繳還,請予註銷並沖回原支付科目預算,如糾葛由機關完全負責處理。 此致 臺東縣政府財政處申請單位: | ||||||||
原支出傳票及原簽支票記載事項 | 申 請 註 銷 原 因 | |||||||
主計處編製 | 專戶帳號 | 財政處收件 | 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款人錯誤 ( )金額錯誤 ( )毋需兌現 | |||
日期 | 年 月 日 | 編號 | ||||||
傳票編號 | 支出用途 | |||||||
受款人 | 名稱 | 支票號碼 | ||||||
地址 | ||||||||
金額(中文大寫) | (NT$ ) | |||||||
財政處辦理情形 | 本處已將繳還原簽專戶支票於 年 月 日註銷作廢,並已沖回原支付數及增加於預算餘額,如發生其它事故,應由原申請註銷單位負責處理。 承辦人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機關首長 | |||||||
(保存年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