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及統一證號申辦須知
擬在台灣停留逾六個月以上者,需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持停留簽證(VISITOR VISA)者,須先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申請換發居留簽證,辦理時間約需十五日。申請手續如後:
填繳簽證申請表一份及兩吋相片二張
繳交護照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繳交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及影本一份。
繳交簽證費:新台幣3000元(持美國護照新台幣4400元)
持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者,須在十五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申請手續如後:
填繳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表一份及一吋相片二張
繳交護照正本及其影本一份(居留簽證)
繳交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及影本一份。
4.繳交居留證費:新台幣1000元
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辦重入境許可。
擬在台灣停留六個月以內者,無須申請外僑居留證,惟需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統一證號(無需費用),申請手續如後:
(一) 已入境者:
1.統一證號申請表一份
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付):
(1) 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2) 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二) 未入境者:
1.統一證號申請表一份
2.護照影本一份
3.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
※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
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
持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可停留六十天,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市警局外事科申請延期,每次得停留六十天,以二次為限。申請手續如後:
(一)填繳外國人居留停留案件申請表一份
(二)繳交護照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三)繳交主管機關核准函正本及影本一份
*持多次入境簽證者可逕行於期限內出境後再入境,單次入境簽證者若出境需於海外重新取得簽證後方得入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1樓、7樓 電話:07-282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