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考試作業注意事項及流程圖
注意事項:
一‧申請要件:1.碩士生修業至少須達第二學期;博士生修業至少須達第四學期;逕行修讀博士
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須達第四學期。
2.已修畢或本學期即將修畢各該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3.博士生應經資格考核及格,碩士班若規定有資格考核者亦同。
二‧申請時間: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卅日止。
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四月卅日止。
三‧研究生應檢具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及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之「學位考試申請書」,向
研究所提出申請。
四‧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後,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舉行學位考試,應於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填寫
撤銷申請書經指導教授及研究所所長簽章同意並送交教務承辦單位,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
以一次不及格論。
五‧學位考試舉行後,各研究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
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