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超級柴油供應合約書
中油超級柴油供應合約書 |
甲方: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合約期限:2019年01 月01 日至2019年12 月31 日 |
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供應甲方『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超級柴油(以下簡稱超柴),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信守:
供應貨品品質規格
乙方所供應之中油超柴規格需符合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發布之管制法規規定,並以中油公告之油品規範為準,乙方須保證油品來源為中油煉油廠或中油加油站,並於貨到甲方指定地點時出示每車趟於中油灌油時的出廠證明(或發票),以及中油所提供該車次的相關檢驗報告。
2.數量:乙方須按甲方訂購量及指示出貨,原則每車次為15公秉。
3.交貨及驗收
3.1乙方自備油罐車於甲方要求期限內交貨至甲方所在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山二段156巷22號』,乙方應使用合約約定之油罐車送油並應依約定加裝流量計(請檢附該流量計出廠校正合格報告或定期校正合格報告)作為計算流量參考,合約油罐車車號(15公秉),若乙方因車輛故障或其他臨時原因無法以原約定車輛送油, 應於送貨前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始得送貨。
3.2貨品驗收
3.2.1乙方同意依照甲方規範之作業流程進行灌油作業,乙方每次到貨,甲方得以比重計抽樣檢測比重值,並以合約油罐車提供之中油交貨證明(或發票)數量作為驗收數量,甲方並得以合約油罐車之流量價計量作為驗收數量參考,若兩者數量差異大於3%以上時,雙方同意數量較小者作為驗收量。
3.2.2若抽樣比重異常或甲方對於乙方所送油品有疑慮時,甲方得會同乙方人員將來貨抽樣送SGS檢驗,若檢驗報告顯示異常(不符合中油公告油品規範)時應立即通知乙方要求書面回覆說明並經甲方同意認可,如有必要得再次送檢(此檢驗費用由乙方支付)確認,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甲方得按6.2請求乙方賠償。。
3.2.3每次來貨時均由雙方共同擷取樣品至少200ml並由甲方留存至少三個月。
3.2.4 乙方油罐車操作人員,在廠內進行作業時,安全維護要按照華膳空廚之規定外,更請參照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並請於車頂作業時,需全程配戴安全帽。
4.價格:採浮動油價調整,每星期結算一次,依每筆訂單進貨日對照當時中油之超柴牌告價格每公升減元為含稅單價計費。
5.履約保證金及付款方式
5.1 本約簽訂時,乙方須提供甲方新台幣貳百萬元之現金、匯款、銀行商業本票或支票做為履約保證金存入甲方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帳號143-101-00512,甲方應於本約期滿時扣除乙方應付未付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
5.2 為配合中油每星期公告油價, 進貨採每星期結算方式,每車採15公秉計算, 如有多出不予以計算;如有短少則以實際進貨數量計算之。
5.3 乙方完成交貨經甲方驗收完成後,須檢具發票及驗收單向甲方請款,甲方須於十日內以電匯方式付款予下列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6.異常處置及賠償條款
6.1乙方保證依本約所訂定之交期及品質,按甲方每次訂購數量交貨予甲方。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交付延遲,或交貨數量有短少時,應於限期內儘速來貨補足,否則甲方得請求其他廠商支援並要求乙方給付價差及該筆訂單總金額10%之賠償違約金予甲方。緊急採購不在此限。
6.2 如係因3.2.2抽驗後發現有品質異常情況,乙方應賠償甲方實際損失(如造成需清鍋或設備損壞等),乙方同意依甲方提供之實支帳單全額賠償,如合約期限內累計達三次(含)以上,甲方得要求解約並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
7. 乙方如發生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甲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7.1 乙方於本契約之簽訂時有欺罔之情形者。
7.2 乙方所交付之商品有重大瑕疵或造成人身之傷害或死亡者。
7.3本契約簽定後,如發現乙方對甲方之員工有作任何形式之餽贈、回扣等不法之行為或承諾,甲方得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有任何求償之訴求,同時因上述之行為或承諾造成甲方之損失,甲方將保留法律之追溯權。
7.4 其他嚴重違反本契約之情形。
8. 本合約自2019年01月0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共計一年,若甲乙雙方合約到期2個月前未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異議要求重新議約或終止,則本約自動展延一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雙方不須再重新簽約。
9. 本約製作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簽章:
甲方: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安隆祺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156巷22號
電話:( 03)354-1000代表號
統一編號:89282663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