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申請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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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

(機關﹝構﹞推薦用)

 (機關構名稱)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建議下列人員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列資料業經本機關審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108102日工程企字1080100481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資格,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納入上揭建議名單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其個人資料如下:

編碼: (推薦機關構依網頁登打結果填寫)



PCCID


*行動電話


*身分證字號











*電話(H)

*( )

*傳真(H)

*( )

*E-Mail(H)

*

*

*□□□

類別

業界專家□學者-公立□學者-私立

機關()名稱


單位名稱


職稱


電話(O)

( )

傳真(O)

( )

E-Mail(O)


□□□

請填已取得學位之學歷

學校名稱(請填學校全銜)

科系組所名稱

學位名稱






項次

(註1

(2)

(2)

科別代碼(2)

(3)

1





2






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

推薦機關()審查結果

服務機關(構)名稱

所任工作

職稱

起迄
年月

()

年資合計

()

年資合計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
















~








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

一、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所列情形。

二、如經受聘為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必將誠信公正執行評選委員之任務。

三、本人所填以上資料均屬真實,且本人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 款第 目;相關證件影本如附。

  1. 同意前述要點之推薦機關()、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申請人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推薦機關()審查結果

受推薦者經審查:

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款第 目之資格,同意推薦。


推薦機關()(推薦機關構印章)

中華民國

推薦機關()簽辦欄位


【註】1.專長填寫以2項為上限。

2.專長之「類別」、「科別」及「科別代碼」詳見附表「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請視專長內容擇適當項次填寫,「所任工作」係指與「專長」相關之實務、教學、研究經驗。前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等電子檔案,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下載。

3.為利各機關遴選所需專長之評選委員,所稱「專長」係指各「科別」之細分專長,譬如「法律學」之「民法」或「行政法」等。

4.除陰影部分外皆由受推薦者填寫。

附件二

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

(公會推薦用)

 (公會名稱)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建議下列人員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列資料業經本公會審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102日工程企字1080100481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資格,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納入上揭建議名單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其個人資料如下:

編碼: (推薦審查機關依網頁登打結果填寫)



*行動電話


*身分證字號











*電話(H)

*( )

*傳真(H)

*( )

*E-Mail(H)

*

*

*□□□

在職情形

在職(務請填寫現職欄) 退休

機關()名稱



電話(O)

( )

傳真(O)

( )

E-Mail(O)


□□□

請填已取得學位之學歷

學校名稱(請填學校全銜)

科系組所名稱

學位名稱






項次

(註1

(2)

(2)

科別代碼(2)

(3)

1





2






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

推薦公會審查結果

服務機關(構)

名稱

所任工作

職稱

起迄
年月

()

年資合計

()

年資合計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
















~







取得證照資料

證照名稱證照核發日期

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

一、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所列情形。

二、如經受聘為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必將誠信公正執行評選委員之任務。

三、本人所填以上資料均屬真實,且本人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8;相關證件影本如附。

四、同意前述要點之推薦機關()、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申請人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意見

本次推薦人選已逾10%人數上限,請再予斟酌。

本次推薦人選尚在10%人數上限內。

  • 受推薦者經審查最近10年內並無因執行業務而受懲戒之情形。

  • 受推薦者經審查有因執行業務而受懲戒之情形,其懲戒情形如附件。

  • 其他審查意見:(無者免填)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人員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推薦公會審查結果

(受推薦者姓名)經審查(年資計算結果如右上欄)

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8,且(受推薦者姓名)最近10年內無因執行業務而受懲戒之情形。同意推薦 (受推薦者姓名)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另本會理事會任期至日止,會員總人數為人,至日止,已推薦人,併此敘明。

推薦審查公會審查人員簽章:           

日   期:


推薦公會:(推薦公會印章)推薦人:(推薦者簽章)

中華民國

1.專長填寫以2項為上限。

2.專長「類別」、「科別」及「科別代碼」詳見附表「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請視專長內容擇適當項次填寫,「所任工作」係指與「專長」相關之實務、教學、研究經驗。前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等電子檔案,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下載。

3. 為利各機關遴選所需專長之評選委員,所稱「專長係指較各「科別」更細之分項,譬如「法律學」之「民法」或「行政法」。

4. 除陰影部分外皆由受推薦者填寫。

附件三

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

(特殊資格用)

 (推薦機關構名稱) 茲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推薦____(姓名)_____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列資料業經本機關審查符合108102日工程企字1080100481號函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之資格,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納入上揭建議名單資料庫,同意*”註記以外之欄位公開。其個人資料如下:

編碼: (推薦機關構依網頁登打結果填寫)



*行動電話


*身分證字號











*電話(H)

*( )

*傳真(H)

*( )

*E-Mail(H)

*

*

*□□□

類別

業界專家□學者-公立□學者-私立

在職情形

在職(務請填寫現職欄) 退休(現職欄請填寫可公開之聯絡電話及地址)

機關()名稱



電話(O)

( )

傳真(O)

( )

E-Mail(O)


□□□

請填已取得學位之學歷

學校名稱(請填學校全銜)

科系組所名稱

學位名稱




專長

項次

(註1

(2)

(2)

科別代碼

(2)

(3)

1





2






與專長相關(實務/教學/研究)經驗

推薦機關()審查結果

服務機關(構)名稱

所任工作

職稱

起迄
年月

()

年資合計

()

年資合計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實務

教學

研究




~
















~







本人茲聲明下列事項:

一、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7點所列情形。

二、如經受聘為個案採購評選委員,必將誠信公正執行評選委員之任務。

三、本人所填以上資料均屬真實,且本人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9;相關證件影本如附。

四、同意前述要點之推薦機關()、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申請人簽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推薦機關()審查結果

(受推薦者姓名)經審查

同意推薦納入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且符合「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2點第1項第9款資格,理由如下:


推薦機關()(推薦機關構印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1.專長填寫以2項為上限。

2.專長之「類別」、「科別」及「科別代碼」詳見附表「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請視專長內容擇適當項次填寫,「所任工作」係指與「專長」相關之實務、教學、研究經驗。前述「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及「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等電子檔案,可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專家學者推薦說明)下載。

3.為利各機關遴選所需專長之評選委員,所稱「專長」係指各「科別」之細分專長,譬如「法律學」之「民法」或「行政法」等。

4.除陰影部分外皆由受推薦者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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