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工讀生契約書(範本)
司法院╱法院(以下稱甲方)僱用○○○(以下稱乙方)為工讀生,雙方訂立契約如下:
壹、僱用期間:
一、○○年○月○日起迄○○年○月○日止。
二、僱用期間,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於○○日前預告他方。
三、試用期間為○日,自到職日起算至○年○月○日止,雙方權利義務不因試用期間而有不同。
貳、工作項目: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從事下列各項工作:
(一)○○○○○○○
(二)○○○○○○○
二、前揭工作事項,得由甲、乙雙方協議變更。
參、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日早上上班及下午下班應刷卡或簽到退,工作時間應佩戴識別證。
二、甲方因業務需要,得徵求乙方同意,繼續延長其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辦理,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三、甲方依前項之規定,要求乙方延長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肆、工作地點: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於下列地點從事工作:
○○○○○○○
○○○○○○○
二、前揭工作地點,得由甲、乙雙方協議變更。
伍、請假:
一、乙方請假或無故缺勤,依其請假或缺勤之日、時數,按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比例扣薪;惟因婚、喪、病等法定事由請假者,請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向甲方辦理請假手續,但病假或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得委託家屬或其他同事代為辦理,辦理請假手續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陸、工讀報酬:
一、工讀報酬於次月發放,每月新臺幣二萬零四百元整(計算基準:每小時85元;每日8小時,共680元;每月30日,共20400元)。
二、乙方勞、健保自付額及勞工退休金自提儲金,由甲方自前項報酬內扣繳。
三、甲方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劃帳,乙方應配合於該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帳戶,以利發放。
柒、終止契約:
一、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三、四、五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於十日前預告終止契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無故缺勤、穿著奇裝異服,經勸阻不聽仍未改善者。
(二)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或擅離職守者。
(三) 盜取公物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洩漏職務上機密情節重大者。
(六) 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受餽贈者。
(七) 行為不檢影響司法信譽者。
(八)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三、終止契約後,工讀生應於離職前將公物移交清楚,不得藉故拖延或有其他要求,如因而致甲方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甲、乙雙方協調或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玖、契約修訂與存執:
一、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
二、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法定代理人○○○簽章(乙方未滿二十歲)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