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專業臨時人員僱用契約書
澎湖縣政府(下稱甲方)為適應業務需要僱用 君(下稱乙方)為甲方專業臨時人員,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僱用單位:澎湖縣政府( 局(室))
二、僱用期間 年 月 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內容與標準:(各機關視實際業務訂定)。
四、僱用報酬:由甲方每月致送酬金新臺幣 元整。(其中已包括離島加給 元。)
五、受僱人員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乙方願接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解僱,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六、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專業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但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勞基法等規定。
七、本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乙份,餘由甲方分別存轉。
甲 方:澎湖縣政府
乙 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