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之二 契約1:2-6月)
基隆市107年度 (校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僱用契約書(第1期-範本)
立契約人 學校(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契約期間:
甲方自107年2月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僱用乙方為鐘點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人員),本期總核定服務時數為小時。
乙方接受甲方督導,擔任下列工作:
在教師督導下,協助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有關工作項目及內容請依「基隆市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職責與項目」辦理。
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合理之調動。
工作時間:
乙方須配合學校週一至週五上課(班)日入校服務,每日最多8小時,每月依實際工作時數請領工資(不得超過學校每期總核定服務時數)。
甲方如遇特殊教學活動日期(如:校慶、運動會、校外教學等),應徵求乙方之同意後,始得調整上班日期或工作時數,並應於契約期限內擇期給予補休。
請假、休假、特別休假、病假:
乙方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依相關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及程序。
星期例假日為休假,不予計薪。
本期所遇國定假日(2月28日、4月4日、4月5日、6月18日)核予計薪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連續服務滿六個月起,得於聘期結束前申請特別休假三日(計薪)。(即於106年9月1日起時曾於同一雇同單位簽約)
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示,勞工若因病須休養,得於一定範圍內申請病假日之折半薪資。即勞工檢附病假證明申請病假,則以已實際連續受聘月數與12(個月)之比例乘上30(日)作為適用折半薪資之日程,並扣除受聘期間已請之病假日,可作為當次折半薪資之病假最高適用日數。(詳參本市助理人員考核原則說明)
工資:
乙方工資以實際工作時數(每日以小時計薪),依本契約按每月上班日及每日工作時數計薪(即上班日×工作時數×140元)。(依勞動部106.9.6勞動條2字第1060131809號函示每小時基本工資辦理)
甲方應每月發給一次乙方工資,並於工作月之次月15日前核撥工資。
工作約定: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以上兩者應註明部份工時。
健康保險:甲方應於契約期間內按月為乙方辦理健康保險。
勞工保險:甲方應於契約期間內為乙方投保,若乙方已經在其他單位投保勞保,可選擇原投保單位退保或同時在兩個單位投保。
勞工退休金:甲方應於契約期間內,乙方支付薪資級數之6%為勞工退休 。
終止勞動契約:
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需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應於1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單」(親自簽名確認),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本僱用案如因年度預算經費不足支付僱用報酬或僱用期間適逢學生已無相關助理人員服務需求時,甲方得終止勞動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教育訓練:
乙方應接受本市特教資源中心辦理之職前訓練(累計應達36小時);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乙方於平日自主參加之研習,應不影響服務學生之權益與時間為主。
考核:
乙方之考核依「基隆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管理考核原則」辦理。
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及「基隆市107年度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支援服務實施計畫」辦理。本契約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餘由甲方留存。
立契約書人
立約人甲方: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立約人乙方: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