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人員僱用契約書(不定期契約)【稿】
立契約人 | (單 位 名 稱) (以下簡稱甲方) |
( 姓 名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一、類別:
□社會工作員
□照顧服務員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工資:
(一)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新臺幣元。(另社會工作員經花蓮縣政府核備通過年度考核者,每月核予新臺幣1,000元)
(二)給付乙方工資,經乙方同意於每月日發放(□前月□當月)之工資,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三)乙方如有溢領契約所約定薪資之情事,應無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七、資遣: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八、退休: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6,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九、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保險:
甲方應於乙方到職當日起,為乙方辦理勞保、健保;如逾期或未辦理,係不可歸責乙方,致乙方權益受損時,由甲方依法賠償。
十一、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依考核表規定辦理。
十二、年終獎金:
如乙方於該年度工作無過失時,得發給年終獎金。(年終獎金金額部分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標準)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任務。
(二)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三)絕對保守業務機密之義務。
(四)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單位名譽之行為。
(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
(六)不得假借職務之便,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七)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八)不得挑撥離間或破壞團體紀律。
(九)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僱用單位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及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不得進用單位負責人、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及監事等選任之人員,對前述人員應迴避進用。
十七、法令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契約修正: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正。
十九、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二十、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一式3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餘由縣府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單位名稱) ( 單位章 )
地 址:
代表人:(單位主管職稱及姓名)
乙 方: (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人員僱用契約書(稿)為定期或不定期僱用契約參考,內容請自行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