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僱用契約書(不定期)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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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人員僱用契約書(不定期契約)【稿】


立契約人

(單 位 名 稱) (以下簡稱甲方)

( 姓 名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一、類別:

社會工作員

照顧服務員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如下,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甲方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工資:

(一)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給付乙方薪資新臺幣元。(另社會工作員經花蓮縣政府核備通過年度考核者,每月核予新臺幣1,000元)

(二)給付乙方工資,經乙方同意於每月日發放(□前月□當月)之工資,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三)乙方如有溢領契約所約定薪資之情事,應無條件返還所溢領之數額。

六、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得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七、資遣:

甲方依法資遣乙方或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八、退休:

  1. 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百分之6,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百分之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九、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保險:

甲方應於乙方到職當日起,為乙方辦理勞保、保;如逾期或未辦理,係不可歸責乙方,致乙方權益受損時,由甲方依法賠償。

十一、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依考核表規定辦理。

十二、年終獎金:

如乙方於該年度工作無過失時,得發給年終獎金。(年終獎金金額部分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標準)

十三、服務與紀律:

()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執行任務。

()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絕對保守業務機密之義務。

()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單位名譽之行為。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

()不得假借職務之便,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不得挑撥離間或破壞團體紀律。

()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僱用單位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及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不得進用單位負責人、理事長、理事、常務監事及監事等選任之人員,對前述人員應迴避進用。

十七、法令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八、契約修正: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正。

十九、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二十、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一式3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餘由縣府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單位名稱)      ( 單位章 )

地 址:

代表人:(單位主管職稱及姓名)

   




乙 方:         (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本人員僱用契約書(稿)為定期或不定期僱用契約參考,內容請自行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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