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契約書
甲方 乙方 立契約書: (以下簡稱)為僱用事宜 受僱人 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一.受僱人歲,性別,籍貫省(市)縣(市)人, 至本公司擔任職任。 二.僱用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 至民國年月日止。 三.擔任工作:僱用期間任職單位,擔任工作。 四.薪資:工作期間,每月日支領元資(含津貼)。 五.工作時間:每天工作小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應遵守公司之一切規定(工作規則),請假、福利、 出(缺)勤應依甲方之公司規定辦理。 七.乙方對職務上所獲悉有關公司經營上(包括營業,技術、財務、人 事等)之機密應盡保密之責,如有洩漏願負法律之責任。 八.乙方不得為僱用契約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九.契約期未滿,乙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甲方,未經通 告即終止契約,致甲方工作停頓或損失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十.乙方服務中由甲方供給工作用品,需於離職前繳還甲方,否則應 負賠償責任,如有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 十一.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勞動法令辦理之。 以上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無訛。 立契約人甲方: 代理人: 乙方:(簽章) 地址: 身份證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