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約聘行政人員勞動契約書
長庚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
(以下簡稱乙方) 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契約期間:
甲方自民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僱用乙方為
(聘僱用單位)________(請填職稱)雙方成立勞動契約。乙方於新進時應先經試用,試用期以三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原則。試用期間經考核不適任者,甲方得隨
時終止本契約,本契約並自停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乙方不得有其他之要求。
二、工作項目: (請列舉)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
甲方為應業務需要,在不違反相關規定下,得調動乙方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且調動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者,乙方不得拒絕,調動後其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四、工作時間:
(一)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原則,其起迄時間依甲方規定,但經甲、乙雙方同意得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二)乙方為女性人員時,甲方得於徵得其同意後,要求乙方於夜間十時以後工作。
(三)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四) 甲方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休假日須工作時,受限於經費,乙方延長工時,依甲方考
勤管理辦法以補休假方式處理。有關加班之申請依照甲方考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五、請假、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及相關規定之給假:
(一)乙方之請假依照甲方「考勤管理辦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二)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實施週休二日制,甲方得依辦公行事曆彈性調整例假日,國定休假日期依公務人員之行事曆實施。
(三)特別休假部份,除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外,甲方不另支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六、工資:
(一)薪資之給付由甲方依核薪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工資按月全額支付,甲方每月5日(遇例(休)假則提前)一次核給前月之工資。
(三)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為乙方加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新
制。乙方自離職日起應即停薪、停保。
七、契約終止:
(一) 乙方於甲方服務期間,應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及遵從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善盡職責,如有違反本校相關規定情節重大時,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乙方自請離職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提前預告甲方。
(三)終止勞動契約時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經甲方同意並完成離職手續後始得離職。若
致甲方受損害者,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八、乙方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性別平等之法令規定。
九、乙方同意甲方為資訊管理及各項相關業務目的範圍內,得就乙方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
及利用,並得為對外合作之聯繫或業務往來需求提供予第三人。乙方並同意甲方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保護乙方之個人資料。
十、其他事項:
(一)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專、兼任校內、外其他職務或參與其他專題研究計畫。
(二)乙方參與甲方執行業務或研究計畫所知悉或保存之資料,需就內容負永久保密義務,不因離職而終止。
(三) 乙方於服務甲方期間之假勤、服務、福利、安全衛生、獎懲、考核、退休、訓練及其他有
關事項,依照甲方工作規則、相關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甲方工作規則、相關人事規章、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四、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1式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長庚大學
代 表 人:包家駒 (簽章)
地 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
乙 方: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