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定期)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本契約成立係因甲方承包 案(合約編號:○○○),由甲方僱用乙方擔任 駕駛員,該職務屬於 年 個月期之非繼續性工作。雙方約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守: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乙方工作場所含擴 ,若因其職務需要,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之調派,往返或派駐於其他工作場所。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試用期二個月,乙方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評定為不合格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但甲方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乙方應按甲方規定將每日乘客之服務車資核實申報予甲方,該項車資為甲方所有,乙方僅居保管之責。違者甲方有權予以解僱,並得移送法辦。
乙方須於簽約前至戶籍地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記錄證明(良民證)繳付甲方,雙方勞雇關係始得生效。警察刑事記錄證明(良民證),甲方得要求乙方每年交付一次,如無法提出,甲方得隨時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於車輛肇事且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應該負擔肇事理賠次年保費增加之責任,第一次負擔5,000元,第二次負擔7,000元,第三次負擔9,000元,一年出險三次甲方得認定乙方不適任並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為業務連絡需要,乙方須配合申請和信門號行動電話,家中應備有傳真機(電話及傳真紙費用含於薪資內),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乙方同意甲方至監理機關隨時查驗個人駕駛執照等相關電腦列管資料(乙方必須填具同意書予甲方處理,如附件一),若經查核乙方職業駕照過期或被調扣(銷)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或經解約者,離職時乙方同意預繳現金6000元,以因應後續可能之交通違規罰款,至離職日二個月後,乙方若未有在任職期間之交通違規罰款,甲方將全額或餘額退還,如預繳款不足繳付時,乙方應將不足之款項於甲方通知乙方後一個月內補足。
乙方同意在執行工作時,遵守下列約定;以下情況甲乙雙方同意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若乙方違反下列所述之約定時,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承擔所衍生之法律責任:
當月遲到情形有如下列情形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但應向經理或調度報備):a.遲到10分鐘以上,且月累計三次者;b.遲到月累計六次者;c.遲到年累計十次者。上下班未打卡者,視同當日遲到十分鐘,經檢查行車記錄器如已超過十分鐘,將以行車記錄器實際遲到時間為準。
乙方應備有合法職業駕駛執照自行駕駛,在每月工作天數內,或使用甲方提供車輛時,除甲方提供乙方之接送業務外,乙方不可私用車輛或私自承接業務營業,違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若乙方違反夲項規定而發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若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賠償甲方。
凡經交通機關、警察機關等相關單位查獲違規,致開單罰款,或被調(銷)扣牌照,因而車輛無法營業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營業損失每日以元計外,如有其他損害,並應賠償責任。凡違反本項規定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於出勤前應做車輛例行性四油及三水檢查暨其他安全上必要之檢查;行駛中應注意車輛儀錶之異常顯示,如有安全顧慮應立即靠路邊停駛,並立即向甲方反映救援;結束出勤後,應將出勤時無安全顧慮之異狀向甲方反映維修。乙方保管之車輛每5,000公里應主動要求甲方安排進指定維修廠做保養,並向該維修廠索取保養工單車主聯併同表報繳交時,交付甲方會計處。若乙方未依上述規定辦理,造成車輛異常損壞,除應賠償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之營業損失及其他損害外,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車趟任務執行完畢後,應將車輛內外清理乾淨,若有違反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契約期間使用之燃料油,乙方應依甲方指定加油站之加油並查對簽署(含報里程數,核對簽單相關資料是否正確),並依甲方加油相關規定辦理(先熄火、駕員下車加油及不得載客加油等),違反前述規定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若因違反規定致使發生火災等情事,甲方得依人員傷亡賠償、車輛之損壞維修或重置費用、營業損失等所受損害核實求償,乙方須負完全賠償之責任。若發生有責加油事故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若發生加油簽單錯誤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
乙方駕駛行為應遵守交通規則,若發生有責肇事情事,除應依簽屬之肇事處理要點(如附件二)辦理,若有違反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使用之車輛油耗標準:夏天(4-9月)每公升行駛里程應為○○公里,冬天(10-3月)每公升行駛里程應為○○公里。若乙方違反本項規定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權決定乙方之出車時間,乙方須配合遵守。乙方在每日執勤時,需依規定詳填駕駛員日報表及正確使用行車記錄器,並依規定時間繳回該報表及記錄紙(磁碟)。若違反規定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應配合甲方指示穿著統一型式服裝(由甲方指定),並力求整潔;頭髮不能過肩,鬍鬚每天修理,且梳理整潔。若違反規定者,依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凡經乘客之檢舉或投訴,若乙方行為經查有損甲方公司形象、有違本承攬服務案主管機關之相關要求及規定,或向乘客散播不當之言論者,依據甲方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凡不服從甲方管理,拍打、撕毀或塗改公告,張貼未經甲方同意之文宣,喝酒、賭博,茲事打架,開快車或危險駕駛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於服務乘客時不得吃檳榔、口中不得有檳榔味、不能喝酒開車或身上有酒味,依據甲方駕駛員獎懲準則規定辦理。履勸不改善滿三次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在車輛行駛中不論車上是否有乘客,一律不准抽煙或吃檳榔,違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乙方之服務態度或強索小費被乘客舉發,經甲方查明屬實,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甲方將查訪使用甲方公司車輛之乘客,若有反映“下次拒搭乙方駕駛之車趟”之不良反映,若屬可歸責乙方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為配合甲方管理,乙方應隨時保持行動電話通訊暢通,且經詢問應確實回報車輛位置及值勤狀況,不得謊報及拒絕回報等情事,如有違反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甲方為保持營運正常及維護服務品質,將不定期制定服務辦法並公告之,乙方應確實遵守,不得藉詞推託,如有違反者,甲方得隨時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車輛外觀及內部,不得更改或私自張貼貼紙、懸掛物品及安裝設備,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車輛繳回於甲方指定場所,並與甲方指定人員完成交車事宜,如有損壞及缺少設備需負賠償責任。另甲方車輛上乙方自行增加之設備,一律不准拆除,違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又乙方於車輛上所自行增加之設備,如未經甲方同意,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二、如本契約到期、或契約履行期間因台北市政府復康巴士服務案預算凍結(或減少)或特殊因素,致使甲方無法繼續承攬該服務案或必須減少承辦時,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書,甲方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雙方不得異議。
三、工時、休息、休假與請假
乙方每月輪流休假 天(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因業務需要所排定之輪班作業。
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緊急狀況要求乙方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出勤時,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完成工作。但因身體健康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時,甲方不得強制。
乙方同意其休假及請假管理辦法依甲方規定辦理。
每年農曆春節月份,工時及休假之排班方式,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另定之班表。
四、薪資之議定、調整與計算等
乙方之薪資結構如下:
每月薪資:約○○○○元(薪資給予按實際行駛趟次核發),每月實際金額依行駛趟次多寡有所增減。
本契約自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新勞退提撥(6%)金制度。
薪資結構:
項目
金額
說 明
薪資
約○○○○元
全勤獎金
○○○○元
全月無遲到、早退、請假者
薪資合計
約○○○○元
乙方同意每月薪資由甲方於次月15日匯入甲方指定之乙方銀行戶頭,發放期間若遇假日得順延之;乙方同意離職時最後一個月薪資,親至甲方工作場所領取(甲方同意者除外)。
五、勞動契約之終止
乙方同意若自請辭職、屆期或遭甲方依法解僱等原因而終止本契約時,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含不得向甲方要求資遣費等)。
乙方若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甲方若有勞基法第十四條所列之情事時,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乙方同意自請離職時,應遵守勞基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預告甲方,若未經預告即離職而造成甲方有財務損失時,乙方同意負賠償責任。
乙方離職後若再受僱於甲方,工作年資自新訂契約書生效日起重新起算。
六、履約保證
為確保乙方遵守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乙方於簽約時應繳交新台幣五萬元商業本票(乙方授權甲方填載該本票到期日之同意書,如附件三)予甲方,作為乙方之履約保證。本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到期半年後,如無違反本契約相關條款時,甲方應退還乙方該商業本票。
七、福利與工作用具
乙方之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由甲方免費提供,乙方同意應遵守甲方所訂之各項設備及物料管理辦法,離職時應移交或繳還予甲方。
乙方於到職後,由甲方發予乙方制服,有關制服之換穿及領用,乙方同意應遵守甲方所訂之『員工制服管理辦法』。
甲方依法應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以保障乙方基本權益,乙方亦不得拒絕。
八、安全衛生
甲方應提供完善之工作場所,有安全顧慮時,甲方得禁止乙方繼續工作。
甲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施予乙方工作上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參加各項訓練課程。
乙方同意確實遵守甲方所訂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九、教育訓練有關事宜
甲方為提高乙方之知識﹑技能水準,乙方應接受甲方所施行之員工教育訓練, 包含職前訓練或工作輪調訓練。
教育訓練辦法由甲方另訂之。
對職前訓練, 若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十、職業災害補償
乙方若發生職業災害,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乙方職業災害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甲方支付費用補償者,甲方得予充抵之。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與獎懲
乙方同意應遵守本契約及甲方所訂工作規則之紀律及有關獎懲事項
十二、營業秘密
乙方同意甲方對於各項著作及甲方各種相關之研發技術﹑產品開發﹑產品規格﹑經營計劃、行銷策略、廣告企劃﹑往來廠商﹑客戶資料等,其尚未公開或具備營業上競爭優勢之營業秘密,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洩漏、告知﹑交付,發表或移轉予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並於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仍適用之。
十三、保密範圍
營業秘密為與甲方業務相關之各種口頭及書面標示有「機密」之資料,或雖未標示,但依甲方規章或一般商業習慣,應被視為機密之物件或資訊,乙方同意應依約或依法令規定負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密責任之第三人(甲方往來之客戶及廠商),亦屬保密之範圍。
十四、告知義務
乙方應於簽約前據實告知甲方有無負債及未結刑、民事官司。於受雇期間發生上述情事時,亦應立即告知甲方。若乙方未能告知甲方時,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
十五、違約處理
乙方若違反本勞動契約相關規定,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契約,乙方並應賠償乙方兩個月薪資(含薪資及全勤獎金)所得之違約金給甲方,及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甲方對乙方具有請求賠償權。
十六、契約效力
本契約部份條款無效者,並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七、其它
甲乙雙方僱佣關係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遵照甲方之工作規則、駕駛員獎懲規定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隨時修訂。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 乙 方 | ||
公司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 | 姓名 | |
統一編號 | ○○○○○○○ | 身份證號 | |
電話 | (02)○○○○○○○○ | 電話 | |
地址 | 台北市○○路○段○○號 | 聯絡地址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