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契約書(範本)
基隆市_________國小&國中(以下簡稱甲方)為協助校內之特殊教育學生,特聘請
治療師(以下簡稱乙方)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條款
如下:
服務對象
本契約之服務對象係指就讀甲方所屬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需相關專業服務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服務內容
乙方應依甲方學生個別需求,提供下列特教專業服務:
(一) 依專業評估學生問題與需求、提供具體建議並協助落實執行:甲方學生所需之復健治療、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環境、生活訓練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之評估、建議及追蹤調整。
(二)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及出席必要會議:參與及協助甲方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規劃、擬定、
執行及追蹤評鑑,並視需要參與必要之相關會議或提供相關建議。
(三)諮詢合作:與甲方學生之教師、家長及其他相關人員合作執行特教專業服務,並提供必要之諮詢。
(四)撰寫服務紀錄:服務後,乙方應於時限內依甲方規定之填寫方式完成當次服務之評估結果、建議及諮詢內容等之服務紀錄。
三、服務時間及地點
(一) 甲方所屬學校依第一條服務對象之需求,與乙方相互協調,依照共同協調後之約定時間至校
內、他校(經甲方同意集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之學校)或學生家中(限在家教育學生)提供服
務為原則。
(二) 乙方服務地點為學生家中時,校方或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應安排該生之在家教育教師陪同服務。
四、服務費用支給標準
(一)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依實際服務時間及次數
核實支給,兼任特教專業人員之鐘點費支給,每人每小時以一千一百元計,每人每日最高以支領八小時為上限。
(二) 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逕行增加服務之時數,則超支之鐘點不予支給。
(三) 前款服務費用,由甲方依乙方實際服務時數,於乙方撰寫完成服務紀錄後核實給付並根據相
關輔導證明(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填寫評估報告、檢附當學期完成之服務紀錄)由接受服務之本市各級學校審核後核實給付。
五、委託時間:(每學年簽訂乙次)
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六、其他約定事項:
(一) 乙方應就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內容,填寫治療紀錄與教師配合事項建議;並擬定具體可行之建
議,與家長和教師溝通討論後,協助編寫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乙方所執行之業務必須符合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不得有醫療行為(如侵入性、穿刺性或開處
方),並不得要求學生至校外私人治療機構接受再治療。
(三)乙方需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之資格,甲方得請乙方配合提供相關執照證明。
(四) 乙方執行業務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基隆市各級學校與相關專業人員執行特教學生相關專
業服務注意事項及基隆市專業團隊治療師的工作倫理規範。
(五) 為兼顧學生權益,乙方提供予甲方之相關專業服務,至少應以一學年為原則。乙方因個人因
素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專業服務者,應於一個月前告知甲方,並應與新治療師完成交接工作。
(六) 針對專業服務內容,乙方應接受甲方督導,並參與督導之相關會議,不計入服務時數。
(七) 乙方勾選勞保加保意願: 請甲方辦理加保勞工保險不需要甲方辦理加保勞工保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若學校進用專業人員具公保身分者,不需辦理勞保、勞退等投保作業;無者以單日方式為該專業人員辦理投保作業辦理。
(八) 乙方填寫同意書(如附件),同意甲方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七、甲乙雙方應確實履行契約內容:
任一方違反契約時,他方得暫停本契約之執行。
八、本契約如發生爭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未盡事宜事項,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定之。
十、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執一份。
備註:自107學年度起契約書由專團運用學校與治療師簽訂,並影印一份送交市府備查。
甲方:
法定代理人:校長
乙方:治療師
身分證字號:
電子郵件信箱: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基隆市專業團隊治療師的工作倫理規範
不得遲到早退。
因故必須請假者,請盡量在至少一天前向學校請假。
治療中不得接聽私人電話。治療時段中接聽私人電話,請治療師補足時間。
請治療師務必參加本市辦理之相關專業團隊會議。如有事不克參加者,請事先向會議聯絡人請假。但每年至少需參加一次會議。
治療師請主動與老師及家長溝通,以了解學生的進步情況。
請勿與學童家長有超過治療關係以外的情況,若發生上述情形者,教育單位得以將此學童轉介與其他治療師。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略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除醫師外,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為增進服務本市所屬學校特教學生之相關專業人員參加在職訓練之比例,除本府持續委請特教資源中心持續辦理在職研習外,亦可採分散辦理日程、鼓勵其參加各級學校辦理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等方式,以達此目的。
治療師須通過教育部辦理之專業團隊職前訓練。
治療師應尊重學童隱私權,不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學童資料。
本工作倫理規範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及輔導會開會同意後公告。
切 結 書(範例)
立切結書人 出生於年月日,為執行基隆市(高中、國中、國小、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相關專業服務。本人如有違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9條各款之規定,願依規定免職,絕無異議。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此 致
基隆市(學校名稱)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所在地: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