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自我評鑑表(附表三)
壹、基本資料(各項資料除另有規定外,以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為準)
機構名稱 | 機構地址 | ||||||||||||||||
許可證字號 | 機構電話 | 負責人姓名 | |||||||||||||||
設立日期 | 資本額 | 分公司家數 | |||||||||||||||
經營類型 | □類型一: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就業。 □類型二:仲介本國人至台灣地區以外就業。 | ||||||||||||||||
仲介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家數及本國人(求職人)人數 | 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家數: | 本國人(求職人)人數: | |||||||||||||||
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次數(113/1/1-113/12/31) | 停業處分 | 設立年資 | 年 | (停業處分、 暫停營業加分) | + | ||||||||||||
申報暫停營業 | |||||||||||||||||
違規 處分 | 違規條款 | 違規次數 | 違規處分扣分 | 違規條款 | 違規次數 | 違規處分扣分 | |||||||||||
不實廣告、揭示 (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 |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7款) | ||||||||||||||||
超收費用 (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 | 其他 (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及第7款以外條款) | ||||||||||||||||
非法扣留財物 (就服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 |
註:1.仲介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家數及本國人(求職人)人數係仲介機構為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及本國人(求職人)媒合,並於當年度簽約者(簽約日期為113/1/1~113/12/31者)。
2.仲介機構對各項數據資料如有疑義,請另案以書面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
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不足填寫者,請影印使用;填寫完後,請加蓋大小章)
請特別注意,從業人員身分證字號最後四碼,請以X代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
113年度從業人員名冊 從業人員總人數: 人 就業服務專業人數: 人
編號 | 從 業 人 員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到(離)職 日 期 | 雙 語 人 員 | 服務紀錄 |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照 | 備 註 | ||||||||
姓 名 | 職 稱 | 翻譯國別 | 證照字號 | 特殊身分別 | |||||||||||
1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2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3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4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5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6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7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8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9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
10 | 到職: 離職: |
| □負責人 □董(理)事 □經理人/代表人 | 經理人/代表人及董(理)事需檢具相關文件 |
評鑑委員: 填 寫 人: 受評單位(用印):
附表三:辦理從事仲介本國人在國內或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指標
品質管理(51%)
指標 | 評鑑標準 | 評鑑目的及說明 |
1.契約簽訂及保存(22分) 得分小計: 分 | (1)簽訂委任契約(5分):(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準): □0分:未與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簽訂委任契 約。 □5分:100%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簽有委任契 約。 (2)簽訂本國人(求職人)服務契約(5分):(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準): □0分:未達100%本國人(求職人)簽訂服務契約。 □5分:100%本國人(求職人)簽有服務契約。 (3)綜合評分(複選)(+12分): □+4分: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委任契約載明約定之具體事項,如收費項目、金額標準、收費及退費方式。(所抽查的10位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委任契約,均需符合前述規定,任一份缺少任何一項者,視為不完整,不予加分)。 □+4分:本國人(求職人)服務契約載明約定之具體事項,如收費項目、金額標準、收費及退費方式。(所抽查的10位本國人(求職人)服務契約均需符合前述規定,任一份缺少任何一項者,視為不完整,不予加分)。 □+4分:服務契約內容明確載明媒合方式、工作職缺內容及相關勞動條件,且無違反本國人(求職人)所赴國家之相關勞動規定。 □0分:無上述情事者。 | 目的:促使仲介機構與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及本國人(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使仲介機構對於所承辦之雇主或國外仲介機構、求職人相關文件檔案,應妥善分類管理,以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另因辦理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之仲介機構,亦有受國外仲介機構委託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爰本指標之雇主亦包含國外仲介機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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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料建檔及管制(10分) 得分小計: 分 | (1)建檔項目(4分): □0分:未建檔。 □4分:建有雇主姓名或國外仲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2)綜合評分(複選)(+6分): □+3分:仲介機構將工作流程資訊化,並透過連結資訊系統及文件管理系統,能查詢及取得工作排程者。 □+3分:符合前項外,仲介機構建有資訊安全措施及權限管理機制,能提供完整資訊安全者。 □0分:無上述情事者。 |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所承辦之案件,應建立相關管制表或資訊系統,以建立有效管控機制,減少疏失。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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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管理(10分) 得分小計: 分 | (1)教育訓練計畫及執行紀錄(3分) □0分:未訂有員工教育訓練計畫或未依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或辦理週期超過1年。 □3分:依年度教育訓練計畫辦理,且辦理週期至少半年1次,並備有紀錄,但新進員工另需有新進員工教育訓練紀錄。 (2)人員離職案件處理(4分): □0分:未備置員工離職業務交接清單。 □4分:已備置空白業務交接清單,另如有員工離職已進行業務交接,及填妥業務交接清單並備有紀錄經主管簽章。 (3) 綜合評分(複選) (+3分): □+2分:建有顧客滿意度調查機制。 □+1分:對於調查結果正面及負面反應均有整理紀錄,並有獎勵或改善方案或措施。 □0分:無上述情事者。 |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所屬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之員工應予定期教育訓練,提昇服務品質,並應辦理顧客滿意度調查,瞭解顧客對該機構服務品質滿意程度,對於正面及負面反應,有獎勵或改善措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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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9分) 得分小計: 分 | □9分: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4分: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但內容不完整。 □0分: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目的:仲介機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強化對於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減少資安事件。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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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規處分(以加分/扣分計:加分情形,如均無本項指標之違規處分者加10分;扣分情形,依本項指標扣分標準扣分,但扣分上限30分,超過30分者以扣30分計)
指標 | 評鑑標準 | 評鑑目的及說明 |
1.不實廣告、揭示 扣分小計: 分 | 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處分 者,每次扣10分,實際共受次處分,扣分。 前年度暫停辦理評鑑期間仲介機構曾受處分者,併入前項計算。 |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國人(求職人)權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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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收費用 扣分小計: 分 | 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處分者,每次扣5分,實際共受次處分,扣分。 前年度暫停辦理評鑑期間仲介機構曾受處分者,併入前項計算。 |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國人(求職人)權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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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扣留財物 (扣5分/次) 扣分小計: 分 | 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處分者,每次扣5分,實際共受次處分,扣分。 前年度暫停辦理評鑑期間仲介機構曾受處分者,併入前項計算。 |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國人(求職人)權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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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扣5分/次) 扣分小計: 分 | 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處分者,每次扣5分,實際共受次處分,扣分。 前年度暫停辦理評鑑期間仲介機構曾受處分者,併入前項計算。 |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國人(求職人)權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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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扣5分/次) 扣分小計: 分 | 於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處分者,每次扣5分,實際共受次處分,扣分。 前年度暫停辦理評鑑期間仲介機構曾受處分者,併入前項計算。 | 目的:促進仲介機構恪遵法令規定,以保障本國人(求職人)權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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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第1項至第5項扣分分(第1項至第5項扣分上限30分,超過30分者以扣30分計)
加分:第1項至第5項均無扣分者始得加10分,否則不加分(加0分),加分小計,加分
以上扣分與加分合計:分
三、顧客服務(26%)
指標 | 評鑑標準 | 評鑑目的及說明 |
1.提供資訊(9分): 得分小計: 分 | (1) 提供資訊服務紀錄(本項比率之計算,係以抽查文件為基準) (6分): □6分:定期每週提供本國人(求職人)就業服務 相關資訊。 □4分:定期每月提供本國人(求職人)就業服務 相關資訊。 □2分:定期每季提供本國人(求職人)就業服務 相關資訊。 □1分:不定期提供本國人(求職人)就業服務相 關資訊。 □0分:未曾提供本國人(求職人)就業服務相關 資訊。 (2) 提供資訊正確性 (3分): □ 3分:仲介機構所建置及揭示之職缺資訊,有將雇主應盡之法定義務與用人單位福利措施分列者。 | 目的:促使仲介機構主動並定期提供本國人(求職人)法令規定、就業情報及海外就業相關之資訊。 說明:
仲介機構提供之求才資訊,應將雇主依法(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等)應盡義務及員工依法應享權利(如勞健保、勞退、特別休假、婚假等),與公司福利措施或優於法規之制度明確分列。 |
2.申訴處理(17分) 得分小計: 分 | (1)申訴之處理機制(5分): □0分:無設置申訴處理機制。 □5分:對本國人(求職人)之申訴,建有因應處理機制。 (2)提供本國人(求職人)申訴、反映及緊急聯繫管道(複選)(+12分): □ 0分:未提供本國人(求職人)申訴、反映或緊急聯繫電話。 □+4分:提供本國人(求職人)申訴反映或緊急電話。 □+4分:仲介機構提供本國人(求職人)24小時申訴反映或緊急電話之服務。 □+4分:經現場隨機抽問主辦業務員工,熟悉相關處理機制及流程者。 | 目的:仲介機構須提供本國人(求職人)申訴、反映問題及緊急聯繫管道,以利本國人(求職人)對於仲介機構提供之服務不滿意、發生勞資爭議、抱怨或意外事件時之聯繫。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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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項(14%)
指標 | 評鑑標準 | 評鑑目的及說明 |
1.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6分) 得分小計: 分 | □0分: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曾受停業處分者,或累計曾申報暫停營業3個月(不含)以上者。 □3分: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未曾受停業處分但累計曾申報暫停營業3個月(含)以內者。 □6分: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間,未曾受停業處分及申報暫停營業者。 | 目的:使仲介機構加強經營管理、遵守法令及永續經營,以提供穩定之服務。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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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比例(7分) 得分小計: 分 | (1)仲介機構人員之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比例(4分) □0分:取得證書人數僅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 □3分:除取得證書人數已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且取有證書人數已高於法定人數1人(含)者。 □4分:除取得證書人數已符合就業服務法規範,且取有證書人數已高於法定人數2人(含)以上者。 (2)綜合評分(3分) □3分:仲介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0分:無上述情事者。 | 目的:為提昇仲介機構服務之專業性。 說明:
(1)從業人員人數在5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1人。 (2)從業人員人數在6人以上10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2人。 (3)從業人員人數逾10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3人,並自第11人起,每逾10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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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1 分) 得分小計: 分 | □0分:未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 □1分:已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 | 目的:鼓勵仲介機構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 說明: 1. 仲介機構需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且評鑑時仍具有效會員身分,始得加分。 2. 請仲介機構提供加入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之有效會員證正本,以利評鑑委員查核。 |
總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