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格式
docx
大小
30.08 KB
頁數
2
上傳者
秘書室一般業務組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16-08-02,离现在 9 84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附表一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先確實詳細閱讀下面內容,並於勾選之型態下簽名※

型態

學習型兼任助理(經費流水號:105T3120學習期間:105/10/1~105/12/31)

勞僱型兼任助理(經費流水號:     僱用期間:       )

相關

處理原則

1.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2.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1.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2.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定義

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1.課程學習: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服務學習:參與學校增進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輔助性服務。

受學校僱用擔任臨時性、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臨時工及工讀生,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權利義務

依本校學習型兼任助理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成果

歸屬


教學助理及服務學習助理免填

1.著作權:

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由學生享有著作權。 

指導教授除觀念指導,亦參與內容表達,並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與學生共同享有著作權。

2.專利權:

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享有專利申請權。

學生自身非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

指導教授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列為共同發明人。

協助或參與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學生為著作人,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2.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兼任助理

同意簽名

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並同意擔任屬課程學習/□服務學習之學習型兼任助理(□兼任研究助理 教學助理 □服務學習助理)





兼任助理簽名: 年 月 日

1.同意恪遵勞動契約之約定(如:應按實際工作時間親自辦理簽到退及中途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等)

2.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3.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並同意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兼任研究助理 □臨時工 □工讀生)


兼任助理簽名: 年 月 日

未滿20歲者,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指定代理人同意簽名或蓋章


指定代理人:指計畫主持人/指導或授課教師/單位主管

單位主管:行政單位指一級主管;各學院為院長;各系所為系主任或所長、研究中心為中心主任。

1.該學習活動,應與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

2.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時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3.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4.是否為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是/□否),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額外投保保險。

5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




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1.勞僱型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

2.應於兼任助理到職前辦妥僱用請核程序,且不得追溯起聘

3.工資、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應符勞動法令規定,另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勞僱型兼任助理依本校及勞基法規定應有出勤紀錄可稽。

4.勞僱型兼任助理聘期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如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資遣者,應依規定期間預告、計算資遣費並於離職日14日前紙本送達人事室。

5.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


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同意書一式2份,由簽署人(單位)各收執1份。

2.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署本同意書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校兼任助理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