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表一
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僱型態同意書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請先確實詳細閱讀下面內容,並於勾選之型態下簽名※
型態 | ▓學習型兼任助理(經費流水號:105T3120學習期間:105/10/1~105/12/31) | □勞僱型兼任助理(經費流水號: 僱用期間: ) |
相關 處理原則 | 1.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 2.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1.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2.國立中央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
定義 | 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等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 1.課程學習: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服務學習:參與學校增進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輔助性服務。 | 受學校僱用擔任臨時性、短期性、特定性工作之臨時工及工讀生,與本校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 |
權利義務 | 依本校學習型兼任助理相關規定辦理 |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等勞動法令、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研究成果 歸屬
※教學助理及服務學習助理免填 | 1.著作權:
□指導教授僅為觀念指導,由學生享有著作權。
□指導教授除觀念指導,亦參與內容表達,並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與學生共同享有著作權。 2.專利權:
□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享有專利申請權。 □學生自身非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 □指導教授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列為共同發明人。 | 協助或參與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學生為著作人,本校享有著作財產權。 2.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於本校。 |
兼任助理 同意簽名 | 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並同意擔任屬▓課程學習/□服務學習之學習型兼任助理(□兼任研究助理
▓教學助理
□服務學習助理)。
兼任助理簽名:
年 月 日 | 1.同意恪遵勞動契約之約定(如:應按實際工作時間親自辦理簽到退及中途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等)。 2.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3.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並同意擔任勞僱型兼任助理(□兼任研究助理
□臨時工 □工讀生)。
兼任助理簽名:
年 月 日 ※未滿20歲者,依民法第77條規定,其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指定代理人同意簽名或蓋章
※指定代理人:指計畫主持人/指導或授課教師/單位主管。 ※單位主管:行政單位指一級主管;各學院為院長;各系所為系主任或所長、研究中心為中心主任。 | 1.該學習活動,應與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 2.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教學時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研究或相關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3.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4.是否為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是/□否),對有危險性之學習活動應額外投保保險。 5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
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1.勞僱型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應遵守相關勞動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 2.應於兼任助理到職前辦妥僱用請核程序,且不得追溯起聘。 3.工資、工時及延長工作時間應符勞動法令規定,另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不得任意變更;勞僱型兼任助理依本校及勞基法規定應有出勤紀錄可稽。 4.勞僱型兼任助理聘期不得任意提前終止。如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情事資遣者,應依規定期間預告、計算資遣費並於離職日14日前紙本送達人事室。 5.本人已詳閱上述事項。
指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
注意事項 | 1.本同意書一式2份,由簽署人(單位)各收執1份。 2.學生兼任助理對於雙方關係之認定有爭議時,得於簽署本同意書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校兼任助理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