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會核單使用簡介
一、時機:
(一)上級或平行單位來函要求辦理案件,需數個不同單位協辦時。
(二)自辦案件需其他單位協助辦理或提供意見時。
二、方式:
(一)先會後呈:較無時效性案件使用。
(二)先呈後會:礙於時效或依文性質需先呈報,批示後會知各單位配合時使用。
(三)奉核後會:上呈案件,奉批示需其他單位協辦提供資料時使用。
三、流程:
(一)主辦單位將會辦單首頁詳填併簽或稿經一級主管簽署後,送各單位會簽。
(二)各單位依主辦單位送會目的,考量本身業務職掌及能力範圍,提供確實可行意見,供主辦單位參考。
(三)主辦單位於會核單會畢後,應將各單位意見彙整呈核,如有窒礙難行或不同意見時,可再會或詳述原由後做成建議,呈請裁示。
四、注意事項:
(一)不可以會核單代替簽呈呈核。
(二)如案件緊急,可由主辦單位承辦人親自持會各單位,以爭取時效。
(三)如奉核定情形與各單位提供或建議情形不同時,或上呈案件奉批示需請其它單位協辦時,務必後會該單位知照,以利配合辦理,如疏忽未會,需由原主辦單位負責。
(四)主辦單位於會核單送會後,應注意稽催;收會單位亦應依主辦單位所簽會畢時間內會簽完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完成,應先知會主辦單位或先會下一個單位,以掌握時效。無故延誤應負影響公文時效責任。
五、使用說明:
各單位送請會核文件,除仍依照向例在簽、稿面端註明:「會○○單位」(會核單位較多時,單位之間的間隔距離酌予放大)外,並請填注本單,隨同簽稿附送。
送會文件經受會單位會核後,請主管人員(或代理人)在簽稿上緊接會核單位名稱之下蓋銜名章(代替簽名),其他有關承辦人員如同意或另有意見,請在本單內填列,並簽名。
本單「收會時間」欄由受會單位填註;「會畢時間」欄由主辦單位填註,受會單位有二個以上時,僅填最後一個單位的會畢時間。
六、填寫格式:請參照如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