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辦計畫合約書
立合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甲方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甲方主持人):
乙方:
甲乙雙方為進行「○○○○」合作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事宜,特立本合約,以資遵循。
第一條:第三人參加及其責任
甲方主持人有須要加入第三人以共同執行本計畫,應先取得乙方之同意。甲方主持人應要求該第三人遵守本合約之所有對甲方主持人之規定。若該第三人違反本合約之規定,甲方主持人應負連帶責任。
乙方有須要加入第三人以瞭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或協同執行本計畫,應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要求該第三人遵守本合約之所有對乙方之規定。若該第三人違反本合約之規定,乙方應負連帶責任。
第二條:研製、規劃項目
詳見所附「○○○○」計畫書,該計畫書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乙方要求增加計畫外之服務,經甲方同意後,由雙方議定服務費用,辦理追加手續。
第三條:合約文本
一 本合約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 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之本文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之本文為準。
三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第四條:合約執行期間
合約執行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所載計畫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第五條:計畫費用
本計畫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元整。
第六條:稅捐規費負擔
本計畫衍生之一切稅捐、規費,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計畫費用給付方式
一 計畫費用依下列方式,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 合約簽訂後三十日內由乙方撥付(40%)○○○○○元。
第二期 甲方主持人提出期中報告經乙方認可後撥付(40%)○○○元。
第三期 甲方主持人提出總報告經乙方認可後,撥付餘款(20%)○○○○○元。
二 以上各期款均由甲方開立統一發票或收領據向乙方請領,乙方於收到上述發票或收領據後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商業本票)給付甲方。
三 本計畫係以總價法承辦,計畫完成後不再按實結算退款。
四 甲方提送各期請款發票或收領據後三十日未能獲得乙方給付計畫費用,甲方經催告後乙方仍未給付時,則甲方得停止第八條各期相對給付並終止本合約,但乙方仍應給付甲方已完成而尚未給付之所有費用。
第八條:交付計畫報告
一 甲方主持人應於○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計畫之期中報告。
二 甲方主持人應於○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計畫之總報告。
三 甲方認為本計畫於期間內無法完成時,應於合約期滿半個月前以書面提出有關資料,徵求乙方同意後,得展延期限,但不得另增費用。
四 乙方於接獲甲方主持人所交付之計畫報告,應於十五日內完成認可或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者,視為認可驗收。
五 本計畫執行期間,乙方得依本合約議定之計畫內容,與甲方主持人取得共識後,可派員訪問查證,以瞭解執行情況或派員協同執行以獲致預期成果。
六 乙方於接獲計畫報告後,得要求甲方提供詳細諮詢服務,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九條:擔保責任
一 甲乙雙方保證在共同研發過程中其各自貢獻部分,無論自行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二 一方不得使用他方及其所屬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及其他標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誤認雙方間具有本合約以外之關連性。
第十條:保密義務
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本計畫研發過程知悉或持有他方相關資料,不得揭露或交付與任何第三人。
第十一條:免責約款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戰爭、疫區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合約或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免給付義務且不負遲延責任。
第十二條:研發成果權利歸屬
一 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約前既有之技術及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仍各歸其原所有者。
二 甲乙雙方對於參與本計畫之人員,不論其與甲方或乙方為僱傭、受聘或其他關係者,應要求該人員同意由甲方取得執行本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權利,但應尊重參與人員創作人格權及姓名表示權。
三 本計畫執行期間、期前終止或解除合約所有產出研發成果等智慧財產權為甲方所有。乙方如欲利用本計畫研發成果,應另與甲方簽訂技術移轉合約。
第十三條:計畫財產歸屬
本計畫所使用之文件資料、採購之圖書、設備、儀器、軟硬體等物品歸屬甲方所有。
因執行本計畫而須從他方租借儀器及其他軟硬體設備等資產性設備時,應經他方同意無償或付費使用。於本計畫執行期間應由一方主持人負責使用、保管及維護,並得於本計畫結束後為他方委託之其他計畫案繼續使用之或依他方指示繳回。
第十四條:義務轉讓
任一方在本合約中之義務,非經他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五條:合約終止或解除
一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照本合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 一方重整、解散、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停業、歇業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開情事之虞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三 本合約因前項規定經甲方終止後,甲方得沒收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費用,並得請求已完成之計畫而乙方尚未給付之所有計畫費用外之一切損害賠償。
四 本合約因第一項規定經乙方終止後,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計畫費用中未使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
五 乙方認為本計畫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乙方得與甲方協議終止本合約。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合約終止後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份無息返還乙方。
六 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一方持有他方交付之資料者,應立即將該資料原本、影印本、手抄本、電子檔及其他儲存記錄之物返還予他方,並應交付已全數返還之證明書。
第十六條:損害賠償
一 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者,甲方應負賠償責任,但以本計畫乙方已撥付經費總額為限。
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違反本合約使用研發成果,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得請求乙方違約授權及其被授權者所取得所有權益之損害賠償。
四 一方如因違約侵犯他方參與計畫人員之人格權,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致甲方或第三人違反本合約之其他義務與責任,使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及其關係企業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十七條:準據法
本合約之解釋與法規適用以中文及中華民國法為準。
第十八條:爭議解決程序
因本合約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商解決。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依據中華民國法,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送達
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經送達該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主持人:
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電傳號碼:
電子郵件:
地 址: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乙方主持人:
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電傳號碼:
電子郵件:
地 址:
第二十條:合約份數
本合約共壹式參份,甲、乙雙方及甲方主持人各執壹份。合約印花由雙方自理。
立合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地址: 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統一編號:78963987
甲方主持人:
地址:臺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計畫聯絡人:
聯絡電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