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96年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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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行政院9665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213號函修正

  1.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核心能力導向之學習機制,並營造豐富、多元學習環境,且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廣納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之意旨,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1. 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 依法聘任、聘用及僱用人員。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前項機構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前項第二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

  1. 本要點所稱學習機關(構)如下:

    1. 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2. 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4.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5. 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2. 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由本院人事行政局報經本院定之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職、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學習時數均依其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

公務人員每年參加學習時數(含最低學習時數、數位學習時數及業務相關學習時數)均超過規定,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得由各機關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1. 各機關人事機構應於所屬公務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成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以下簡稱入口網站)會員及更新相關人事資料,並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最低學習時數,將相關學習紀錄下載轉錄各機關公教人員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以建構完整公務人力資料庫。

  2. 學習機關(構)應於入口網站新增、維護學習資訊,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詳實辦理課程時數、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時數之計算以小時為單位者,滿五十分鐘得以一小時計算,連續學習九十分鐘得以二小時計算;以日數登錄者,每日以六小時計算;以學分數登錄者,每學分以十八小時計算。學習機關(構)辦理教育主管機關核定之各種教育學制或推廣教育班次,得衡酌教學業務及實際學習情形登錄學習時數,或於學期結束後,登錄及格學科之學分數。

學習課程可以多元化方式進行,組織學習、數位學習、讀書會、學術研討會及專書閱讀、研究、寫作等方式進行者,其時數由學習機關(構)自行認定。但公務人員於數位學習上線時間未達該課程學習總時數之半數或未通過該課程評量者,均不予登錄學習時數

公務人員奉派或以公假教授課程活動,如透過教學過程,提升自身專業能力,得由服務機關(構)登錄學習時數。

  1. 各機關應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依其核心能力及業務需要,訂定訓練進修計畫,並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視業務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選擇優質學習資源,提供公務人員學習機會,並作客觀評量。

  2. 各機關委託提供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經常性組織,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委託機關審查之。

  3. 各機關約僱人員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4.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地方立法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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