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文件編號:HS-B-12-01
事故通報與調查管理作業程序
文件履歷
版本 | 公告日期 (年/月/日) | 修訂內容摘要 | 制定 | 審核 | 核准 |
註:文件版本為01版,修訂換版時,文件版本依序為02、03…遞增。
1.目的:
建立有效調查及處理制度,對與職安衛管理系統有關之事故或緊急應變措施與處理後展開起因與潛在原因調查,採取有效矯正預防措施以防類似事故再發生。
2.適用範圍:
有關本校各管理系統發生之職業災害、虛驚事故等事件之調查處理均適用之。
3.權責:
3-1.各作業場所負責人:
3-1-1. 事故通報,採取必要急救、警戒等措施。
3-1-2. 協助事故調查,並依規定期限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3-2. 各處室主管:
3-2-1. 協助事故調查;審核調查報告;改善措施執行。
3-2-2. 協助及監督各類傷害、不健康、疾病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並研擬改善預防措施。
3-3. 勞工代表:須會同職安衛針對事故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4.定義:
4-1.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4-1-1. 死亡事件:因職業災害而導致喪失生命之事件。
4-1-2. 失能傷害及疾病事件:因職業災害、疾病而需醫療之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傷害、暫時全失能、輕微醫療事件之事件。
4-1-3. 永久性失能:係止死亡以外的任何傷害,足使受傷者造成永久失能,或在一次災害中損失下列各項之一,或失去其機能者。
雙目。
一隻眼睛及一隻手,或手臂或腿及足。
不同肢中任何下列二種:手、臂、腿或足。
4-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係指除死亡、永久性失能之外的任何傷害,足以造成肢體之任何一部分全部失去或失去其機能者。
4-1-5.暫時性失能:係指罹災者受傷未死亡及永久失能,但無法繼續正常工作必須休息而離開工作場所,其損失工時在一日以上(包括休假日)。
4-1-6.交通事件:
(a) 教職員於上下班或公務途中所發生之交通事件。
(b) 公務車輛所發生之交通事件造成有人員傷害。
4-1-7.重大職災事件:
(a) 發生死亡災害者。
(b)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c)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者,且需住院治療。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構指定公告之災害。
4-2. 虛驚事故:具潛在性危害但未發生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事故。
5.作業內容:
5-1. 事故處理:
5-1-1. 事故通知與處理:
(a) 事故控制:事故發現人或當事人在考量本身安全狀況下,除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並通知其作業場所負責人與職安衛單位、校安中心,必要時對現場進行緊急預防災害擴散措施、必要之急救等事項。
(b) 傷患急救:
5-1-1-b-1. 其作業場所負責人應給予傷者必要之協助。通知急救人員,對傷者實施初步的急救處理。
5-1-1-b-2. 需要救護車時,須撥電話119請求派車支援送醫。
(c) 現場管制:
5-1-1-c-1. 事故現場應盡量保持完整,以利事故調查之進行,除 必要之急救、搶救外,不可移動或破壞現場。
5-1-1-c-2. 事故如達職災通報所定義之狀況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未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d) 事故調查:
5-1-1-d-1. 收到通報訊息之後做初步分類,再進行調查或事故調查。
5-1-2. 事故通報:
(a) 發生該事故之作業場所負責人,應於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通報本校之職安衛人員與校安中心,由現場職安衛人員或主管做事故之緊急處置並填寫「職災事故通報表」。
(b) 發生重大職災時,本校應立即報告並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c) 重大職災定義:
5-1-2-c-1. 發生死亡災害。
5-1-2-c-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5-1-2-c-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5-1-2-c-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5-1-2-c-5. 上下班之交通事故不需通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每月統計校內職業災害,並將每月上網填報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所轄之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
5-1-3. 事故調查與後續處理
(a) 發生職業災害事故之作業場所負責人,應於事故發生後7天內召集相關的人員進行調查,將調查結果依「事故調查報告」,填具說明事故發生人基本資料、事故類別、發生日期時間、地點、受傷狀況及發生經過等事項。經主管審核後,轉職安衛負責人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及防止對策擬定予之記錄。
(b) 如發生聯絡急救機構與送醫的事故,除了依規定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外,並派人隨車照顧傷患外送就醫,護送人員留在醫院協助傷者獲得適當看護及辦理住院事宜,並通知傷者家屬,且適時以電話回報處室主管說明送醫情況。
(c) 若發生重大職災需要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時,必須在事故發生後隔日召開人員訪談,參與人員有單位處室主管、協助搶救人員、相同工作區域同仁、與事故當事人熟識的本校同仁,由訪談人員上層主管陪同旁聽,由人事單位與職安衛人員記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
(d) 職安衛人員會同單位主管依調查表,進行事故原因分析,並與發生該事故之作業場所負責人討論,訂定事故防止對策。審核後轉管理代表獲最高管理階層核示,若需申請公傷假時通知人事單位。
5-1-4. 在執行事故調查時,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應(至少應含人、事、時、地、物)注意下列相關事項:
(a) 先確認事故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
(b) 藉由人員訪談、設備檢查分析、物料測試、相關文件與記錄查核、或是事故現場重建以鑑認出事故之直接原因、間接原因與基本原因。
(c) 發展出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消除或降低立即原因和基本原因發生之機率,或是減輕事故後果之嚴重度。
(d) 確認改善措施應負責之單位及校內工作者及其預定完成之期限。
(e) 調查會議不限次數,應力求其正確性及完整性。在調查會議中如有具體之改善措施應口頭或書面通知負責執行單位或於下次會議中邀請其參與討論(若有爭議,可由單位主管決定是否執行之),以作成可具體執行之改善措施。
5-1-4.調查報告之呈核及宣導
(a) 「事故調查報告」經校長核准後,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將相關資料分送事故單位、改善措施負責單位與校內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與校內工作者教職員與學生。
(b)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各單位對於事故調查結果得加以宣導或是納入安衛訓練教材之中,以強化校內工作者對於安全的認知。
(c) 依據職災事故通報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校內工作者可以申請公傷假休息。
(d) 人事室協助校內工作者申請各項保險給付(給付金額依保險單位之核定)或職業災害補償或補助款項(標準依各相關規定辦法),各款項均於核定後,直接撥入校內工作者指定帳戶或由學校代轉。
5-1-5.改善措施之落實及追蹤
改善措施實施前應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以確認不會產生其他風險。
改善措施之各負責單位教職員與學生應確實依據既定計畫執行各項改善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負責追蹤改善措施之執行情況,並記錄查核結果,待所有改善措施全部完成之後,將查核結果結案歸檔。
調查報告經事故單位主管審核後,送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審核及轉呈校長核准。
5-2.校安通報:
5-2-1.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當校內發生下列「緊急事件」時,學校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a) 本校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b)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c) 逾越校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d)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5-2-2.當校內發生下列「法定通報」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a) 甲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確定事件。
(b) 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且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之疑似事件,或非屬甲級之其他確定事件。
(c) 丙級事件:依法應通報主管機關之其他疑似事件。
5-2-3.當校內發生下列「一般校安事件」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日。
(a) 非屬緊急事件、法定通報事件,且宜報主管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5-3. 虛驚驚事件處理:
5-3-1. 虛驚事件通報:事故發生若屬虛驚事件,發生該事故之教職員或其職務代理人於48小時內填具「虛驚及輕度傷害記錄表」,通報職安衛人員。
5-3-2. 虛驚事件改善:職安衛人員依記錄表,進行原因分析,並與發生虛驚事故單位之作業場所負責人討論,訂定矯正預防措施。各負責單位或人員依其矯正措施落實執行之。
6.相關文件:
6-1. 職災事故通報表
6-2. 事故通報及調查分類表
6.2. 事故調查表
6.3. 虛驚及輕度傷害記錄表
7.1事故處理流程
7.2附表一:職災事故通報表
□虛驚事件 □職業災害 □重大職業災害 | |||||||||||||
報告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填 報 人 | 姓名 | ||||||||||
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單位 | |||||||||||
發生地點 | 電話 | ||||||||||||
事故性質 | □死亡 | □職業病 | □損失工時 | □限制工時 | |||||||||
□火災/爆炸 | □公共安全 | □自然災害 | |||||||||||
□化學品洩漏(物質名稱: ) | |||||||||||||
事故摘要: | |||||||||||||
傷者資料:□傷亡 人 □死亡 人 | |||||||||||||
姓 名 | 單 位 | 傷部位及傷勢 | 處理情形 | ||||||||||
雙線以上報告人須詳實填寫,雙線以下報告人得酌情填寫 | |||||||||||||
緊急應變措施 | |||||||||||||
災害防止對策 | |||||||||||||
分送名單 | □單位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校長 |
7.3附表二:事故通報及調查分類表
項 次 | 事 故 類 型 | 事故 通報 | 安衛事 故報告 | 事故小 組調查 | 備 註 | ||
1 | 死亡 | | | | |||
2 | 職業病 | | | | |||
3 | 損失工時 | | | | |||
4 | 限制工時 | | | | |||
5 | 校內急救處理 | | | | |||
6 | 交通意外 | | |||||
7 | 虛驚事故 | | |||||
8 | 火災/爆炸 | | | | ‧動用外界消防車及資源 ‧引起外界注意或關切 ‧須其他系/所/中心支援協助處理 ‧結構、設備或材料的損失高於5萬元 ‧持續停工8小時以上 ‧死亡、損失工時、限制工時 ‧動用消防水系統 | ||
嚴重 | | | | ‧結構、設備或材料的損失介於3-5萬元之間 ‧持續停工4小時以上 ‧動用手提滅火器4支之以上 | |||
輕微 | | 上述以外之情況 | |||||
9 | 設備損毀 | | | | ‧結構、設備或材料的損失高於5萬元 ‧持續停工8小時以上 | ||
嚴重 | | | | ‧結構、設備或材料的損失介於3-5萬元之間 ‧持續停工4小時以上 | |||
輕微 | | 上述以外之情況 | |||||
10 | 化學品外洩 | | | | ‧須動用外界資源 ‧引起外界注意或關切 ‧洩漏或污染至外送 | ||
嚴重 | | | | ‧須其他系/所/中心支援處理
| |||
輕微 | |||||||
11 | 公共安全 | | | | |||
12 | 自然災害 | | | | |||
13 | 其他 | ||||||
備註: | 1. 2. | 表中未勾選小組調查之事件,原則上由發現人或當事人填寫事故調查報告,系/所/中心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須提昇調查層次。 表中所指之事故通報乃指在事故發生後立即自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通報。 |
7.4附表三:事故調查表
| |||
□墜落、滾落 □跌倒 □衝撞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感電 □爆炸 □物體破裂 □火災 □不當動作 □其他 □無法歸類者 | |||
1.系/所/中心: 2.發生災害場所: 3.負責人: 4.災害場所負責人: 5. 聯絡人: 6.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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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 2.罹災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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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 基本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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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改善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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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名單 | □單位主管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校長 |
系所 | 地點 | |||||
日期 | 時間 | |||||
事件發生 人 員 | 系所 | |||||
姓名 | ||||||
場所名稱 | 負責人 | |||||
災害類型 | □虛驚事件 □輕度傷害 | |||||
發生經過 | ||||||
改善對策 | ||||||
備註 |
單 位 主 管 職位管理代表
場所管理人
填 報 人 承 辦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