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與爭議處理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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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辦理醫療事故關懷及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自我檢核表

99床以下之醫院及診所適用)

填寫說明:為因應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11311日上路,此份自我檢核表依據醫預法設計,旨在提供各醫療機構自我檢視相關服務辦理情形,做為醫療機構內部管理參考。


項目

現況檢核

參考依據

1.

是否成立關懷小組處理醫療事故或爭議、提供病人關懷服務,且由具主管職身分之醫事人員擔任召集人?

  1. 醫預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

  2.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第2條及第3

  3.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區域、地區醫院1.7.5)

承上,關懷小組之召集人是否為具主管職身分之醫事人員,且為常任職?

,選填至少一項

若無成立關懷小組


是否指定院內專業人員提供病人關懷服務?

【說明】指定專業人員應包含下列人員之一:醫師、護理師、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社工人員、心理諮商人員、具有醫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專業服務相關專業知識之學經歷者。

是否委由專業機構、團體提供病人關懷服務?

【說明】專業機構、團體應為以醫事、法律、心理、社工或其他專業服務為設立目的,且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機構、團體或法人,例如同業公會、學會等。

2.

是否訂有醫療事故或爭議發生時,對病家提供關懷服務之作業程序或辦法?

  1.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第6條。

  2.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 (區域、地區醫院1.7.5)

3.

是否訂有醫療事故或爭議發生時,對涉及爭議員工提供關懷支持之機制或具體協助措施?

  1. 醫預法第8條。

  2.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區域、地區醫院1.7.5)

4.

(醫院)是否建立醫療爭議案件分析檢討改善之作業流程或機制?

【說明】係指將醫療爭議案件結合院內病人安全、醫療品質等機制,就相關案件進行後續檢討分析及改善。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 (區域、地區醫院1.7.5)

5.

(醫院)是否設置多元的病人意見反映管道,並使民眾知悉?

【說明】多元係指設立1種以上能蒐集門、急診及住院病人意見的管道,如:意見箱、專線電話、問卷調查或線上管道等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 (區域、地區醫院1.6.4)

6.

(醫院)是否針對院內員工規劃醫療事故關懷教育訓練計畫、定期辦理內部訓練或提供線上學習管道?

【說明】對院內員工提供教育訓練,使其知悉院內關懷支持政策、機制及啟動程序,或依不同對象(例如科別、職類、職級、實務需求、關懷小組成員等)規劃訓練方案,使員工具備醫療事故或爭議發生時,該職務所需之即時因應技巧與溝通能力。

  1.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第7條。

  2.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 (區域、地區醫院1.7.5)

(診所)是否定期參加外部機構或團體辦理之關懷教育訓練或線上學習課程?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第7條。

7.

(醫院)是否建立員工通報病人安全事件及醫療事故之管道?

【說明】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醫療處置不能或難以避免之結果。

  1. 醫預法33條第1款規範。

  2. 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 (區域、地區醫院2.2.12.2.2)

8.

是否成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

  1. 醫預法34條第1款規範。

  2.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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