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預擬問題及回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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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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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預擬問題及回答

(Q&A) 

問題 1.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6 小時訓練課程,事

業單位最慢應何時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才不會遭到

處分? 

答覆: 

(1)  依現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9 條文,要求雇

主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如逾上述規定之日期,事業

單位相關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仍未完成訓練,勞動檢查機構

將依法予以處罰。 

(2)  事業單位雇主應及早指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至本署「職業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

(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之「訓練課程」查詢功

能項下,查詢已登載課程場次及開課時間,並儘速報名及接

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

格,以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安全。 

問題 2.過去曾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3 小時一般教育訓練者,是

否仍須接受 16 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已明定:

「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故過去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

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3 小時訓練者,仍須接受 16 小時之高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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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問題 3.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3

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16 小時時數? 

答覆:111 年 7 月 6 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3 小時,該課程與 111 年 7 月 7

日施行之 16 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

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問題 4.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之高空作業人員是否須接受特殊作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

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

…」,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

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

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

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 5.手推移動式高空取料機(Power lifter)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第 6 條車輛機械及第五節高空工作車範疇? 

答覆:手推移動式 Power lifter (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稱之

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

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

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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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6.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

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規定,略以:「雇主對

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

…訂定包

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

…,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

畫從事作業

…」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  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

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

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

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

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

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  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

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強

制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問題7.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

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是否仍需接受16小時高空工

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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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9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

中心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

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規則第14  條第1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

操作人員資格,故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問題8.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之高空工

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者,是否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

員資格? 

答覆:按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

之說明二略以:「...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110年

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

員種子講師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

惟該種子講師訓練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該等講師尚未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爰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

合格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問題 9.外籍工作者已取得國外相關證照在我國工作場所操作高空工

作車,是否可逕予採認? 

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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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定,

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並未排除外籍工作者接受訓練之要求。 

(2)  事業單位聘僱之外籍工作者如須操作高空工作車,雇主仍應

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又鑑於外國相關法令與

我國不同,且並無相互採認或轉證制度,故對於在臺且已取

得國外相關操作證照之外籍工作者,尚無法據以採認。為確

保工作現場之連繫溝通,現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講師

授課及學術科結訓測驗使用之語言均為中文,故雇主派訓之

外籍工作者宜考量需有一定中文能力。 

(3)  外籍工作者尚未接受教育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前,如有搭乘高

空工作車之工作需求,建議由雇主指派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

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協助操作高空工作

車,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問題 10.外界有反映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課程報名費用索價過高,負

擔沉重,是否合理? 

答覆: 

(1)  高空工作車之走行裝置概分為自走式及車載式,升降裝置則

分為垂直升降、直臂式及屈臂式,常用於電力供應、電信、

建築、土木、運輸、倉儲及廣告招牌等行業,其操作需具備

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依 101 年至 111 年重大職災案例統計

分析發現,高空工作車肇災意外死亡事故共計 38 件,其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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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

所致,故必須重視並加強相關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知能。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

使其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 8 小時學科

及 8 小時術科實習),其訓練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3)  有關上開訓練收費,係由訓練單位就其學術科講師鐘點費用、

監評費用、機具購置(租借)費用、場地費用、教材費用及人

事維運等費用綜合估算成本考量,為使其收費更具合理性,

職業安全衛生署前已邀集各訓練單位就該訓練成本進行研商,

經訓練單位精算相關成本後,以每班 15 人預估,每人訓練費

用約介於 7,500 元至 9,500 元。 

(4)  至於外界反映訓練收費過高一節,職業安全衛生署將要求各

訓練單位確依實際訓練成本合理收費,並持續關注。 

問題 11.工作場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有那些檢測驗證機構(單位)? 

答覆: 

(1)  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高空

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

CNS 16653 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 ISO16368、ISO16653

系列、ISO18893 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雇主應依

前述規定辦理。 

(2)  有關高空工作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驗證機構(單位),建議

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https://www.taftw.org.tw)

之認證名錄項下實驗室認證名錄專區,於校正/測試/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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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輸入 CNS 14965 或 CNS 16368…等查詢,即可取得該會

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名冊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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