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護理人員轉任公職
護理師之契機
考試院 王秀紅考試委員
2
考試院第13屆施政綱領
3
總 綱
一、 因應全球化、資訊化及國家發展策略,持續檢討修訂考銓保訓政策。
二、 善盡人力資源部門職責,傾聽用人機關需求,強化
教考訓用之連結
。
三、 汲取企業管理理念,引進創新觀念與作法,
活化國家人力資源
策略。
四、 堅持國家考試獨立與公平,秉持多元取才原則,拔擢人才為民服務。
五、 完善管理法制,建構合理勤休規範及公平救濟制度,
保障文官權益
。
六、 增進文官跨域發展、
數位能力及國際接軌能力,落實雙語國家政策。
七、 精進專技人員考試制度,積極推動與國際接軌,優化國家產業職能。
八、 健全年金制度,確保退撫基金永續經營,
保障公務員退休經濟安全
。
4
5
憲法第86條規定:下列資格,
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目前考試院及考選部依憲法規定,辦理
之國家考試區分「公務人員」及「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稱專技人員)」
兩大考試體系
,每年約20次。
6
國家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
專技人員考試
執業資格考
1.每年或間年辦理
2.及格方式:總成績
及格、科別及格、
一定比例及格等3
種,達標者均予及
格。
任用資格考
1.考試類科及錄取名
額視年度用人機關
需求決定之。
2.擇優錄取、排他競
爭、考用配合。
7
國家考試簡介
8
國家考試簡介
備註: 110年增加公共衛生師高等考試,共84類科。
9
用人機關
向人事總處提報年度任用
需用缺額
國家考試簡介
考 選 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舉辦考試
彙整各用人機關提報之名
額,統一提報考選部
依據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供
之各機關需用類科與名額,
於考試2個月前公告之
應考人依當年度公告內容
擇項報名參加考試
錄取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
(保訓會)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院)
分發任用
(考試院函請銓敘部、
行政人事總處)
10
國家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之任官職等
委 任
1-5 等
薦 任
6-9 等
簡 任
10-14 等
職 等
係職責程度
及所需資格
條件區分
官 等
係任命層次及所
需基本資格條件
範圍區分
官 等
( 職 等 )
數字越多官職越高
11
國家考試簡介
各等級考試初任公務人員待遇及基礎考試內涵
考試等級
應考學歷資格
取得官職等
初任薪資
類科數
考科數(原則)
高考一級
(特考一等)
博 士
薦任9等
$59,960
行政類17
技術類18
3 科
高考二級
(特考二等)
碩 士
薦任7等
$50,635
行政類45
技術類46
6 科
高考三級
(特考三等)
大學或獨立學院
薦任6等
$47,630
行政類43
技術類70
8 科
普通考試
(特考四等)
高中職
委任3等
$37,375
行政類33
技術類38
6 科
初等考試
(特考五等)
不限學歷
委任1等
$30,235
行政類15
技術類1
4 科
12
國家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考試等級對應之任官職等
考試及格對應之官職等
初等考試
(特考五等)
委任1職等
普通考試
(特考四等)
委任3職等
高等考試
高考一級(特考一等)
薦 任 9 職 等
高考三級(特考三等)
薦 任 6 職 等
高考二級(特考二等)
薦 任 7 職 等
13
104-108年國家考試報考情形
104-108年國家考試錄取(及格)情形
104-108年公務人員考試報考、到考及錄取情形
公務人員選才最普遍之4項考試
14
國家考試辦理現況
104-108年國家考試報考情形
327,608
305,498
294,568
267,919
265,767
175,286
170,312
175,857
163,489
163,603
0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104
105
106
107
108
人
年
公務人員考試報名人數
專技人員考試報名人數
15
國家考試辦理現況
104-108年國家考試錄取(及格)情形
19,163
20,047
19,301
18,156
16,455
33,144
33,006
36,501
41,001
33,733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104
105
106
107
108
公務人員錄取人數
專技人員及格人數
人
年
16
國家考試辦理現況
104-108年公務人員考試報考、到考及錄取情形
19,163
20,047
19,301
18,156
16,455
0
20,000
40,000
60,000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228,279
215,416
212,183
188,913
182,774
327,608
305,498
294,568
267,919
265,767
400,000
250,000
100,000
25,000
人
17
國家考試辦理現況
公務人員選才最普遍之4項考試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考選部辦理的公務人員考試種類繁多,但若以規模及任用之廣泛性而言,以
下四種考試為全國各機關開缺與取才最普遍之管道
: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地方特考
每年4月報名,7月考試,
9月榜示。
每年1月考試,於前一年
10月報名,3月榜示。
報名、考試及榜示程序與
高考三級合併辦理,通稱
公務人員高普考。
每年9月報名,12月考試,
次年3月榜示。
18
國家考試辦理現況
公務人員選才最普遍之4項考試
將四項考試近5年(104-108)之報考人數合計後與各該年度公務人員考試報考總人數相
較,該四項考試即佔年度公務人員報考人數至少
60%以上
,最高甚至可達64%以上。
四項公務人員
考試報考人數
全國公務人員考試
報考人數
104
210,190
327,608
105
188,961
305,498
106
177,007
294,568
107
164,165
267,919
108
163,612
265,767
64.16
61.85
60.09
61.27
61.56
0
50
100
104
105
106
107
108
四項考試合計
其他公務人員考試
%
年
四項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
與全國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統計表
四項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占
全國公務人員考試報考人數比例
19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
人員考試規則
01
02
03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04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20
0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
試規則
(考試院考選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
考試定其資格
。
執業資格
考 試
2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應考資格
(
護理師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
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
護理助產科、系畢業
,並經實習期滿成績
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者
。
二、經普通考試護士、
助產士考試及格後
並任有關職務滿四
年有證明文件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護
理、助產類科及
格者。
第6條附表一
2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01
02
03
04
05
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病理
學、藥理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
基本護理學(包
括護理原理、護
理技術)與護理
行政
內外科護理學
產兒科護理學
精神科與社區衛
生護理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
應試科目
(
護理師
)
第7條附表二
23
護理人員轉任公職護理師之管道
護理人員轉任公
職護理師之管道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進用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
(衛生行政、衛生技術)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
(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公
職護理師 )
24
02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
(考試院銓敘部)
護理人員
經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後,即
適用「醫事人
員人事條例」
對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之規定。
證照用人
25
第
4
條
醫
事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5
條
適
用
資
格
進
用
方
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
有
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分別取
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 (三)
級、士 (生)級醫事人員任用資
格: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
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
者。
第 4 條
各機關遴用新進醫事人員
,
除下列人員外
,應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之外補程序規定,
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
以公開
競爭方式甄選之
:
一、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
二、政府機關培育之醫事公
費生經分發履行服務義
務者。
三、依本條例任用之各機關
首長、副首長及一級單
位主管。
第 5 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26
第
3
條
醫
事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員
額
級
別
轉
調
限
制
第 3 條
第 15 條
前條各類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
法規規定分為
師級
及
士(生)
級
,師級人員並再分為
師(一)
級
、
師(二)級
與
師(三)級
,以
師 (一) 級為最高級。
各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
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
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
表內。
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
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
依本條例任用之醫
事人員
,
除
經公務
人員考試及格或具
有其他法律所定任
用資格者外,
不得
轉調其他非由醫事
人員擔任之職務
。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15
27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第7條
師(一)級
師(二)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
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
師(一)級
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一)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
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
實際從事
十二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
,
並
符合前款學歷、經
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前二項所稱學歷、經歷、專業訓練及相關專業工作,應於施行
細則中明定之。(見下頁)
師(二)級
師(三)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
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
師(二)級
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 (二) 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
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
實際從事
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
,
並
符合前款學歷、經歷
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師(三)級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
試用六個月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
止試用,並予解職。
但
曾在各機關或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得執業之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
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六個月以上者,
免予試用
。
前項試用人員
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
事職務師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28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
師(二)級
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應具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
一、具下列各目
學歷、經
歷之一
者: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
博士
學位
後,實際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
碩士
學位後
,實際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系組畢業得有
學士
學位後,實
際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
專科
學校相關醫事科畢業後,實際從事
相關
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
二、領有相關師級醫事專
門職業證書並實際從
事相關醫事工作後,
所受與擬任各該類別
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
專業訓練之一者
:
(一)
最近六年接受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
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
,
累計時數達九十小時以
上
,
或最近十年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醫事專業研究課程五學分以上
。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專科護理師證書後,接受繼續教育經核准展
延或更新證書效期,且仍在效期內。
29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
師(一)級
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應具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
一、具下列各目
學歷、經
歷之一者
:
(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
博士
學位後,
實際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七年以上
。
(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
碩士
學位後,
實際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系組畢業得有
學士
學位後,實際
從事
相關專業工作十一年以上
。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
專科
學校相關醫事科畢業後,實際從事
相
關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
二、領有相關師級醫事專
門職業 證書並實際從
事相關醫事工作後,
所受與擬任各該類別
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
專業訓練之一者
:
(一)
最近六年接受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
(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累計時數達一百八十小時以上
,
或最近十年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醫事專業研究課程十學分以上。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專科護理師證書後,接受繼續教育經核准展
延或更新證書效期,且仍在效期內。
30
第 10 條
醫事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
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本俸、年功俸之級數及俸
點,依
醫事人員俸級表
之規定。
醫事人員俸級表,由考試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
第 13 條
醫事人員考績獎懲,除本
俸、年功俸之晉級以
醫事
職務級別
為準外,餘均適
用
公務人員考績法
規定。
第 16 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俸 給
考績獎懲
改任換敘
本條例施行前,依其他法律規定任用之現
職醫事人員,具有第四條所定任用資格
者,按其原銓敘之資格予以改任換敘;未
具所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適用原有關
法律規定,並繼續任用至離職為止。
前項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