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大學工設系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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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on-Sheng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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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2系務會議通過

102124系務會議通過

105413系務會議通過

112112系課程會議通過


立聯合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


一、為使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碩士學位考試有所依循,依據本校『日間部研究生學位考試與畢業須知』,訂定『聯合大學工業設計學系碩士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班研究生(以下簡稱一般生)及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以下簡稱在職生)須完成碩士研究生修習程序,方能取得碩士學位。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研究生修習程序如附件一

三、本系碩士生指導教授及論文規定如下:

  1. 審查論文提案時間:原則為第二學期末最遲須於第三學期末完成。

  2. 決定指導教授之時間:須於論文提案前確認指導教授並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至系辦公室。

  3. 學年間更換論文指導教師:是否需延修由指導老師決定。

  4. 論文口試:第四學期。

  1. 導師:論文指導教師即為導師,若尚無論文指導教師則由系主任擔任。

四、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於預定舉行學位考試時,須符合下列規定,方得申請碩

士學位考試:

().研究生修業滿一年。

().修畢研究所規定之碩士學位應修課程,取得所需學分。

().通過碩士論文計畫審查。

().已完成研究所規定之碩士資格審查。

().已完成論文初稿。惟論文初稿得以創作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初稿方式代替。

五、申請碩士學位考試前,應依照規定時間,檢齊下列各項文件,經指導教授初步查核後向系辦公室提出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申請:

().工業設計學系碩士生入學後初訂畢業論文及選定指導教授確認單,如附件二

().工業設計學系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審查查核表,如附件三

().碩士資格審查相關佐證資料。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六、研究生資格審查查核通過後,始得檢齊下列各項文件,由系務助理造具名冊,於學位考試日前兩星期送教務處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填寫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及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請名冊、聯合大學聘函各一份,如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

().聯合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表一份,如附件七

().初稿及摘要各一份。

七、依下列規定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由指導教授推薦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然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附件五

().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所)務會議決定之。

().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八、辦理碩士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應於考試日期一週前,檢具繕印碩士論文,送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憑以辦理學位考試事宜。

().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考試日期前,研究生須備下列表格,以備考試委員評分之用:

A.聯合大學研究生論文審查意見及口試評分表三至五份,如附件八

B.聯合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表一份,如附件七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值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且評定以一次為限。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學位考試至少須委員三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含)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度提出。學位論文撰寫格式參閱「聯合大學工業設計學系博碩士學位論文格式」規定。

九、碩士學位考試依學校規定每學期舉行一次。第一學期申請截止日為每年1231日,

第二學期申請截止日為每年630日。申請者如欲撤銷申請,須於申請考試之學期

結束日(第一學期至1 31 日止;第二學期至7 31 日止)前向註冊組申請撤

銷,逾期不受理。

十、研二()以上學生,論文計劃經審查通過但未達碩士學位考試者,必須在每學期初 及期末提出論文進度報告,以掌控時程並提升論文品質。

十一、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參加學位考試,應報請取消該學期學位考試,未取消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十二、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報請學校授予碩士學位。

十三、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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