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
、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問
問
問
問 1
1
1
1:
:
: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
,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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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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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建物進入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登錄、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列為
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由所有人管理維護,
避免其遭受拆除破壞。政府審查期間以 6 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2.
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問
問
問
問 2
2
2
2:
:
: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
,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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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不服指定之行政處分,可提行政救濟。
2.
私有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補助。
3.
所有人可獲得古蹟修繕、維護之專業諮詢。
4.
因古蹟指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容積受限,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
轉辦法」申請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
建築容積。
5.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6.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7.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
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8.
開放參觀得酌收費用。
9.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
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10.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
保存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並予以保存維護。
109 年 8 月 7 日
問
問
問
問 3
3
3
3:
:
: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
,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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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不服登錄之行政處分,可提行政救濟。
2.
私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補助。
3.
所有人可獲得歷史建築修繕、維護之專業諮詢。
4.
若有容積移轉需求,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
移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其接
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
率。
5.
私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30%。
6.
私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7.
出資贊助辦理歷史建築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
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8.
開放參觀得酌收費用。
9.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保存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予以保存維護。
問
問
問
問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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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
,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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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
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
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貌修復,由所有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修復。古蹟辦理
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主管機關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
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6.
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7.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
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古蹟所有
權
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8.
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廢止。
9.
古蹟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
優先購買
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問
問
問 5
5
5
5:
:
: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
,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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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宜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接受補助之私有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3.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
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歷史建築
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規定。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
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有優先購買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問
問
問 6
6
6
6:
:
:
: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
、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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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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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化局協
助提案爭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經費補助(規劃設計及施工類
經費需由所有權人個別負擔前述總經費 5%、管理維護類經費需由所有
權
人共同負擔前述總經費 10%)。
問
問
問
問 7
7
7
7:
:
: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
、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
,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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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古蹟、歷史建築如管理維護有不當或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致有滅失
或毀損價值者,機關通知所有人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直接為古蹟、
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修復,並向其徵收代履行費用。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問
問
問 8
8
8
8:
:
: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
,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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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凡是遷移或拆除古蹟、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對於
毀損古蹟之人,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2.
行為人對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賠償其損害。行為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得由主管
機關代履行,並向其徵收費用。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違反規定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問
問
問 9
9
9
9:
:
:
: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
、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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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 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
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適度開放」表示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可
開放重點區域,並於一定時間內接受參觀,尊重管理者或所有者避免
因公眾之參觀影響私人之作息或工作。
問
問
問
問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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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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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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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凡是毀損歷史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對於毀損歷史建築
之人,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2.
行為人對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賠償其損害。行為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得由主管
機關代履行,並向其徵收費用。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違反規定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