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 歷史建築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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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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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權利義務說明資料 

 

 

 

問 1

1

1

1: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建物被政府列為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何謂暫定古蹟?

?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有何限制?

? 

 

 

 

答: 

1.

  建物進入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登錄、聚落建築群之審議程序,列為

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由所有人管理維護,

避免其遭受拆除破壞。政府審查期間以 6 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

長一次。 

2.

  毀損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問 2

2

2

2: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 

 

 

 

答: 

1.

  不服指定之行政處分,可提行政救濟。 

2.

  私有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補助。 

3.

  所有人可獲得古蹟修繕、維護之專業諮詢。 

4.

  因古蹟指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容積受限,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

轉辦法」申請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

建築容積。 

5.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6.

  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7.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助款

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8.

  開放參觀得酌收費用。 

9.

  古蹟除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

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 

10.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古蹟

保存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

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並予以保存維護。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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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3

3

3: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可以獲得什麼權益?

? 

 

 

 

答: 

1.

  不服登錄之行政處分,可提行政救濟。 

2.

  私有歷史建築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所需經費,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得補助。 

3.

  所有人可獲得歷史建築修繕、維護之專業諮詢。 

4.

  若有容積移轉需求,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

移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其接

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

率。 

5.

  私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30%。 

6.

  私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7.

  出資贊助辦理歷史建築之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其捐贈或贊

助款項,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8.

  開放參觀得酌收費用。 

9.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保存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予以保存維護。 

問 4

4

4

4: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指定為古蹟後,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 

 

 

 

答: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應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

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

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貌修復,由所有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修復。古蹟辦理

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主管機關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

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加。 

6.

  接受補助之私有古蹟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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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

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古蹟所有

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8.

  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廢止。 

9.

  古蹟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有

優先購買

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

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5

5

5

5: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所有權人的房舍被登錄為歷史建築後,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受什麼限制?

  

答: 

1.

  所有人負有管理維護之責,宜提出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接受補助之私有歷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3.

  接受補助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調查研究、工程進行等

事宜,於工程完工後應維持修復後原貌,妥善管理維護。歷史建築

所有權移轉時,契約應載明受讓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20 條規定。 

4.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或其他外型及內部

變更,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5.

  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

關有優先購買之權利。未事先通知機關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6

6

6

6:

: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

歷史建築修復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

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經費補助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所有人自籌多少?

 

答: 

文化局協

助提案爭取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經費補助(規劃設計及施工類

經費需由所有權人個別負擔前述總經費 5%、管理維護類經費需由所有

人共同負擔前述總經費 10%)。 

問 7

7

7

7: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所有人對古蹟、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管理不當,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

?

?

 

答: 

古蹟、歷史建築如管理維護有不當或未訂定管理維護計畫,致有滅失

或毀損價值者,機關通知所有人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直接為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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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管理維護、修復,並向其徵收代履行費用。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8

8

8

8: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古蹟遭受人為破壞,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

?

?

 

答: 

1.

  凡是遷移或拆除古蹟、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對於

毀損古蹟之人,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金。 

2.

  行為人對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賠償其損害。行為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得由主管

機關代履行,並向其徵收費用。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違反規定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問 9

9

9

9:

:古蹟

古蹟

古蹟

古蹟、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歷史建築是否要全部開放?

 

答: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1 條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

史建築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適度開放」表示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可

開放重點區域,並於一定時間內接受參觀,尊重管理者或所有者避免

因公眾之參觀影響私人之作息或工作。 

問 10

10

10

10: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歷史建築遭受人為破壞,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府會如何處理?

?

?

?

 

答: 

1.

  凡是毀損歷史建築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對於毀損歷史建築

之人,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2.

  行為人對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

者,應賠償其損害。行為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得由主管

機關代履行,並向其徵收費用。 

3.

  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

或阻塞其觀覽之道路。違反規定者,機關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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