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地政 土地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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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2330 全一頁
三等考試
科: 地政
土地法規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項規定,土地因流失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
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依此規定而回復之所有權,究係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
請附理由說明之。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時,如何為之?
25 分)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界址如何認定?並請分別說明發生界址爭議時,或重測結果
確定,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測量錯誤時,依法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有關建築用地類別之編定分為甲種建築用地、乙
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及丁種建築用地四類,請分述其含意及其使用強度(建
蔽率、容積率)之管制?又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之違規使用,有何制裁措施之
規定?請析述之。(25 分)
四、土地徵收完成後,在何種情形下得為撤銷?在何種情形下得為廢止?徵收之撤銷與
徵收之廢止有何區別?(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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