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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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1.意義:依據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條之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
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故不論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於為
行政行為或任何具有公權力性質之處分行為時,均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而依據本法第 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
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乃具體限制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於依法行政之範疇中,乃受到各類行政法法源
之拘束,除法律與命令等外,亦包括一般法律原則。而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乃包括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
2.內涵:如上所述,可分別說明如下:
(1)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中所稱之法律保留,乃依據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
系為準。依據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
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
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
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
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
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
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
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
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之必要,乃屬當然。」故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方式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如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店價進行取締而加以不
利益或裁罰性處分者,即應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至少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如依此內容加以檢查,
則臺北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所為之相關裁罰處分,尚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2)法律優位原則:乃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如有牴觸者,下位規範應歸無效。依據釋字第 598 號解釋理由
書之意旨:「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雖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土地登記規則,惟其內容應符合授權意旨,並不得牴
觸憲法之規定(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並參照本院釋字第四0六號及第二六八號解釋)。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登記錯誤或遺漏『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是已依法指定原登記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得否
更正登記之核准機關,且以經其『查明核准』為法定程序,並無使主管機關得以行政命令授權其他機關行使權限之餘
地。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同條第三項:『前項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範圍,由其上級地政機關定之』;同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而為更正登記』者,
『得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無須報經上級機關之核准(現行規則改列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雖有簡化行
政程序之便,然已逾越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範圍,且與同法第六十九條辦理更正登記應力求審慎,並應由
上級機關查明核准之意旨不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有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二)信賴保護原則
1.法源依據: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
依據本法第 8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同時依據本法第
119 條之規定,乃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