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四等考試
類 科 組: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科 目:刑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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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0-14340
14540-14640
一、甲、乙二人因故爭吵,甲遂教唆丙殺害乙,得其同意後,丙即持刀埋伏在乙宅門
外,伺機動手。儘管丙、乙之間有數面之緣,因為乙回家時已近黃昏,加上附近
並無路燈照明,致埋伏在附近的丙錯把丁誤當成乙,自丁背後接近,將其殺死。
問:甲、丙所為如何論罪?(25 分)
二、甲因行車糾紛而與乙結怨,某夜,甲持美工刀前往乙轎車停放處(大樓外之路邊停
車格),意在刮花乙車烤漆。不料,尚未及動手即為大樓管理員丙發現並喝止,甲
驚慌逃跑,經丙大聲追呼為犯罪人,路人丁、戊見甲手持美工刀,見義勇為下乃協
助丙制伏甲。隨之,丙獨自押解甲前往警局,途中,甲徒手打傷丙後,趁隙逃逸無
蹤。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三、建商乙向公務員甲表示,如果甲願意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即將其之前所
借款項一百萬元一筆勾銷。甲同意,嗣後不僅將底價洩漏給乙且未再清償債務。
問:甲、乙所為如何論罪?(25 分)
四、甲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因不慎於載客時輾斃行人,經法院判處 5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並依刑法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於 2014 年2月執行完畢。甲旋即失業,於友人介紹
下,居中介紹竊車集團與二手車行之贓車買賣以維生,惟 2014 年5月即為警所獲。
試問甲後犯之罪有無刑法第 2條第 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15 分)又是否構成
累犯?(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