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從業人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試題
甄選職務/類科【代碼】:助理管理師/法務【F0501】
專業科目 1:民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借款予乙時,為擔保其對乙之債權,雙方約定並完成由乙移轉其所有之不動產由甲占
有、並以該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物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間設定之該擔保物權是否有違物權法定主義?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該擔保物權之效力如何?試申論之。【13 分】
題目二:
民國 100 年1月間甲至乙公司任職,其後於民國 102 年6月丙與乙公司間約定就甲因
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時,由丙負賠償責任。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甲於 101 年間曾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乙得否請求丙賠償該損害?其理由
為何?【12 分】
(二)如乙就甲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之結果有指揮監督上之過失,丙得否對乙主張
與有過失?其理由為何?【13 分】
題目三: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時,乙無正
當理由拒絕受領。嗣後乙之履行期屆至,未提出給付之甲請求乙依約履行時,乙
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未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在甲、
乙雙方僵持不下之際,乙之履行期亦屆至。如乙復請求甲依約履行時,甲得否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3 分】
題目四: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偷取甲之金錢,以之返還其對丙的借款。如丙於受領時不知該款係乙自甲處
偷取之金錢,甲得否以該金錢係盜贓物,對丙行使回復請求權?其理由為何?
【12 分】
(二)101 年10 月5日甲受乙詐騙將其價值 10 萬元之古董以 5千元出售予乙。乙取
得該古董後於同年 10 月20 日出售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為交付。甲發覺受騙後,
於103 年8月間向丙行使回復請求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試申論之。【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