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助理管理師 法務 民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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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從業人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助理技術員甄試試題
甄選職務/類科【代碼】:助理管理師/法務【F0501
專業科目 1:民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於答案卷書寫、入場通書編答案無關任何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借款予乙時為擔保其對乙之債雙方約定並完成由乙移轉其所有之不動產由甲占
有、並以該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物權。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間設定之該擔保物權是否有違物權法定主義?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該擔保物權之效力如何?試申論之。13 分】
題目二:
民國 100 1月間甲至乙公司任職,其後於民國 102 6月丙與乙公司間約定就甲因
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時,由丙負賠償責任。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如甲於 101 年間曾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乙得否請求丙賠償該損害?其理由
為何?【12 分】
(二)如乙就甲因執行職務致生損害於乙之結果有指揮監督上之過失丙得否對乙主張
與有過失?其理由為何?【13 分】
題目三: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時乙無正
當理由拒絕受領嗣後乙之履行期屆至未提出給付之甲請求乙依約履行時
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2 分】
(二)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負有先給付義務之甲未依約於履行期提出給付,在甲、
乙雙方僵持不下之際乙之履行期亦屆至如乙復請求甲依約履行時甲得否主
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其理由為何?13 分】
題目四: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偷取甲之金錢,以之返還其對丙的借款。如丙於受領時不知該款係乙自甲處
偷取之金錢,甲得否以該金錢係盜贓物,對丙行使回復請求權?其理由為何
12 分】
(二)101 10 5日甲受乙詐騙將其價值 10 萬元之古董以 5千元出售予乙。乙取
得該古董後於同年 10 20 日出售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並為交付甲發覺受騙後
103 8月間向丙行使回復請求權,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試申論之。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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