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助理工程師 法務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次招考}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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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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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第 2次從業人員
經理(主管級)、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
專業科目試題
筆試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甄選類科:14 法務
題號
題 目
1
甲訴請乙給付買賣價金五十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陳述「對價金債權之
事實不爭執」,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五十萬元,但主張係
清償另筆借款債權。乙則否認曾有另筆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試問甲乙
所為之陳述各屬自認或否認,以及應由何人就何項事實負舉證責任?
配分:15 分
2
A地為甲所有,B 地為乙所有,AB 兩地為相鄰土地,但甲乙對於兩地
之經界為何,爭論多年,一直未有定論,故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土地
經界,試以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回答下列問題:
1. 該等訴訟型態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通常、簡易、小額)? 是何種類型
之訴訟(給付、形成、確認)? 法院審理原則為何?
2. 若訴訟進行中,甲乙各提出對於雙方土地面積有所爭執,訴訟類型
及法院審理原則是否因而不同?
配分:每小題各10 分,20 分
3
甲持有乙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某日乙銀行寄發信用卡帳單總計新台幣
三十萬元予甲。甲拒未付款,乙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試問:若
甲收受支付命令之後,對乙銀行表示,這些信用卡帳單完全不是自己簽
帳消費的,這些債務與自己無關,乙銀行表示願與甲另行協商討論和解
方案,故甲未就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該支付命令之效力遂告確定。嗣
後,甲向法院起訴主張乙銀行以不法行為取得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甲
對乙提起民法第 184 條第 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試問甲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
配分:15 分
考科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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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題 目
4
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通緝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甲之辯
護人於聲押庭中要求閱覽對甲之通訊監察譯文以及某證人之訊問筆錄,
但遭檢察官拒絕。試問,檢察官此舉是否合法?
配分:20 分
5
外勞甲因涉案遭起訴。於法院審理時,甲對於證人乙先前於警局中所為
之陳述表示「不爭執、無意見」,試問,法院可否認為乙之陳述具有證
據能力?
配分:15 分
6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亦由簡易庭依簡易程序進
行審理,並諭知無罪判決。
問:就該無罪判決,檢察官是否應提起上訴?向何法院提起第二審上
訴?該第二審法院審理後,得否仍諭知無罪判決?
配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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