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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第 2次從業人員 
經理(主管級)、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 
專業科目試題 
筆試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甄選類科:14 法務 
甲訴請乙給付買賣價金五十萬元。乙在言詞辯論時陳述「對價金債權之
事實不爭執」,惟已於某日清償。甲雖承認收到此五十萬元,但主張係
清償另筆借款債權。乙則否認曾有另筆借款債權存在之事實。試問甲乙
所為之陳述各屬自認或否認,以及應由何人就何項事實負舉證責任? 
A地為甲所有,B  地為乙所有,AB 兩地為相鄰土地,但甲乙對於兩地
之經界為何,爭論多年,一直未有定論,故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土地
經界,試以民事訴訟法之理論回答下列問題: 
1. 該等訴訟型態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通常、簡易、小額)?  是何種類型
之訴訟(給付、形成、確認)? 法院審理原則為何?  
2. 若訴訟進行中,甲乙各提出對於雙方土地面積有所爭執,訴訟類型
及法院審理原則是否因而不同? 
甲持有乙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某日乙銀行寄發信用卡帳單總計新台幣
三十萬元予甲。甲拒未付款,乙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試問:若
甲收受支付命令之後,對乙銀行表示,這些信用卡帳單完全不是自己簽
帳消費的,這些債務與自己無關,乙銀行表示願與甲另行協商討論和解
方案,故甲未就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該支付命令之效力遂告確定。嗣
後,甲向法院起訴主張乙銀行以不法行為取得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甲
對乙提起民法第 184 條第 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試問甲之主張是
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