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助理工程師 法務 政府採購法實務{第2次招考}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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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第 2次從業人員
經理(主管級)、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
專業科目試題
筆試科目:政府採購法實務
甄選類科:14 法務
題號
題 目
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明定交貨物品不得為大陸地區產品,是否為不
當限制競爭?
配分:15 分
2
請簡要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決標方式或原則。
配分:25 分
3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何謂轉包?得標廠商得否轉包?轉包的法律效
果為何?
配分:20 分
4
甲採購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第 7條(三)規定: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施工中發生颱風與土石流災害,有 15 天無法施工。乙公司於災害發生
二年後完工結算時發現被課以 15 天逾期罰款,乃主張應展延工期。甲
認為依據此一規定,乙不得再為主張,請分析其法律關係。
配分:25 分
考科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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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題 目
5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
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乙公司應丙公司之邀,為湊足三家廠商投標之要件,參與
投標但未繳押標金,事後被甲機關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之標單係同一人
填寫,依據本條規定追繳押標金,是否有理。
配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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