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助理工程師 法務 政府採購法實務{第2次招考}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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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第 2次從業人員
經理(管級)、助理師/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
專業科目試題
科目:政府採購法
類科:14 法務
題號
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明定交貨物品不為大陸地區產否為不
制競爭?
配分:15
2
要說明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決標方式或原則。
配分:25
3
依政府採購法關規定謂轉包?得標廠商得否轉包?轉包的法律效
何?
配分:20
4
甲採購機關工採購契約第 7()規定: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7日內通知機關並於 45 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施工中發生颱與土石流災害,有 15 天無法施工。乙公司於災害發生
二年後完工結時發現被課以 15 天逾期罰款,乃主張應展延工期。
依據此一規定,乙不得再為主張,請分析其法律關係。
配分:25
考科編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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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5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
無息發還未得之廠商廢標亦同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
商有下列情形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其已發還
予追繳:...」乙公司應丙公司之邀,為湊足三家廠商投標之要件,參
投標但未繳押事後被甲機關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之標單係同一人
,依據本條規定追繳押標金,是否有理
配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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