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從業人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試題
甄選職務/類科【代碼】:助理管理師/地產【F0503】
專業科目 3:民法物權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 A,應有部分均等。另,相毗鄰之另筆土地 B則為甲、乙、
丁所共有,應有部分亦均等。甲、乙二人覺得 A、B二筆土地合併分割較為有利,但丙及丁
則未同意。若當事人對於該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最終不能達成協議時,請問:
(一)若僅甲、乙二人同意下,可否訴請法院將 A、B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其理由為
何?【12 分】
(二)若法院為裁判分割後,則共有人於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13 分】
題目二:
甲於其土地上建築房屋,施工時明知有 5坪之房屋部份逾越地界,跨越鄰人乙之土地,
建造中乙即已發現此事,但卻未提出異議。請問乙於甲將該房屋建築完成後,得否對甲主張
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越界部分之房屋?其理由為何?【25 分】
題目三:
甲將 A地出賣與乙,並已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因故始終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逾15 年後,甲主張乙基於買賣所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乙無權占有土
地,而依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筆土地。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試申論之。【25 分】
題目四:
甲將其所有之 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將該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於該地上建有
房屋一棟。如抵押權人乙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地上權之存在而無
人應買時,乙對該地上權得如何處理?又,對該地上之之房屋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