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臺灣港務、港務局 助理管理師 地產 民法物權編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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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102 年度從業人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助理事務員/助理技術員甄試試題
甄選職務/類科【代碼】:助理管理師/地產【F0503
專業科目 3:民法物權編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答案卷上名、入場關之任何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三人共有一筆土地 A應有部分均等相毗鄰之另筆土地 B則為甲乙、
丁所共有,應有部分亦均等。、乙二人覺得 AB二筆土地合併分割較為有利,但丙及丁
則未同意。若當事人對於該二筆土地之分割方法最終不能達成協議時,請問:
(一)若僅甲、乙二人同意下,可否訴請法院將 AB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其理由為
何?【12 分】
(二)若法院為裁判分割後,則共有人於何時取得單獨所有權?【13 分】
題目二:
甲於其土地上建築房屋施工時明知有 5坪之房屋部份逾越地跨越鄰人乙之土地
建造中乙即已發現此事但卻未提出異議請問乙於甲將該房屋建築完成後得否對甲主張
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越界部分之房屋?其理由為何?【25 分】
題目三:
甲將 A地出賣與乙已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但因故始終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15 年後,甲主張乙基於買賣所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乙無權占有土
而依民法第 767 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筆土地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
試申論之。25 分】
題目四:
甲將其所有之 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又將該地設定地上權予丙丙於該地上建有
房屋一棟如抵押權人乙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地上權之存在而無
人應買時,乙對該地上權得如何處理?又,對該地上之之房屋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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