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論題解答
一、 買賣標的物危險移轉問題:
【解析】
(一)本題為典型之買賣標的物危險移轉之情形。題目問的乙得否請求甲支付該標的物之價金。依據民法第 375 條
之規定:「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故應先判斷該買賣標的物之房屋是否已經危險移轉。
(二)危險移轉之要件
1.所謂之危險移轉,乃指買賣標的物之利益與危險,於交付時即已移轉予買受人。本題之標的物為不動產,依據民法
第758 條之規定,乃經由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故其所有權之移轉,應踐行書面之要式,且應完成權利移轉之登記。
但危險移轉本身並不考慮標的物是否已經產生不動產物權之變動,僅考慮該標的物是否交付。乙既已交屋於甲,則依
據上述民法第 375 條之規定,危險即已移轉,應由買受人甲負擔標的物之危險。
2.惟依據最高法院 80 年第 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所謂收益,係指使用收益;所謂危險,乃指價金危險。」買
賣標的物之危險既已移轉,則該屋因第三人之故意縱火行為而滅失者,甲仍應負擔該危險。因此乙仍得向甲請求買賣
標的物價金三千萬元之支付。
(三)權利保障之方式
由於該標的物已經滅失,但所有權尚未移轉,因此甲得於支付價金之後,請求乙讓與對於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而向丙求償。
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具體說明:
(一)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無欲為發生該法律行為效果之意思而仍為意思表示者,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惟當事人間法律行為雖無效,為顧及交易第
三人之維護,因此民法 87 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據民法第 87 條第 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
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丙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要件
1.甲、乙雖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導致買賣之債權行為與物權移轉之合意均歸無效,故甲之所有權事實上並未移轉,
乙並不因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故甲仍為所有權人。
2.惟依據土地法 43 條之規定,依據土地法所為之登記,具有絕對之效力。此所謂絕對之效力者,乃指形式上具有絕
對真實之效力。故如丙為善意第三人,對於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無所知,而善意信賴土地登記者,即因民
法第 87 條之規定受保護。
(三)丙應取得該地之所有權
所謂之不得對抗,乃指通謀之當事人間不得以其通謀之無效,而對抗主張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故丙如為善意,且
乙將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丙即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甲不得復依據民法第 767 條之規定,主張丙為無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