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本題之情形,乙國與丙國雖然並未採取軍事干涉之方式,但其是否構成人道干涉,尚有疑問。於北約與科索沃情
勢之國際實踐中,北約組織所採取之行動,縱可認為屬於人道干涉,但仍引發是否為強國干涉弱國內政,而為侵犯他
國主權之爭議。依據上述標準,甲國不承認人民享有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是否即屬於嚴重違反國際人權之情形,應
尚有考察之空間,因此,甲國之主張並非無理由;而乙國與丙國之具體作為,即使認為屬於非軍事性之干涉,亦並非
國際組織之集體干涉,因此似尚不合人道干涉之情形。
二、引渡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
【擬答】
B國因為當事人甲偷渡,而違反 B國之境管法律,決定將其強制遞解出境者,甲雖提出 3個主張,但其實均屬於引渡
原則中不引渡政治犯之原則,因此,甲之主張是否符合現行國際公法,乃應依據引渡之基礎意義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
加以說明。
(一)引渡之意義
依據國際公法之學說與國際上之實踐,引渡乃指一個被控訴犯罪或被判罪之人,由其當時所在之國家,將其給移交給
另一當事人在其領土內犯罪,或對其定罪之國家。引渡,通常由各國簽訂引渡條約或以備忘錄之方式為之,如果當事
國之間並無引渡條約,則被請求國並無引渡之義務。依本題之情形而言,甲乃於交戰時違反其本國(A國)之禁令出
國,而偷渡至 B國。其違反 A國境管法令與 B國境管法令之情狀明確,但 A、B國之間是否有引渡條約,則未可知。
因此,如 A國欲引渡甲,仍要檢視與 B國間是否有引渡條約加以決定;而對於違反入出國法令之外國人,依據目前
之國際法上實踐,遣返其本國(驅逐出境)乃一般方式,與引渡仍有不同。
(二)不引渡政治犯原則
一般而言,適用本原則之目的有二;一則為保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於充分尊重各國主權平等之基礎上進行,二則為保
障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不致因政治問題受到困擾而面臨困難。但是否適用此原則,仍容許各國加以決定,本原則並非國
際習慣法規則。而是否為政治犯,依據學說之標準,乃依下述之情形加以判斷:
1.犯罪之動機。
2.犯罪行為時之情況。
3.僅包括若干特定犯罪行為,屬於政治罪行。
4.行為之罪行,乃針對一特定之政治組織或引渡之請求國。
5.犯罪行為必須在敵對兩派爭奪一國政權之情形下發生,故無政府主義者或恐怖分子不包括在內,即無政府分子與恐
怖分子通常均得引渡。
於本題中甲之情形,其離開本國,並非為政治因素,亦無於其國內提出任何政治性之主張或行動,僅為出國留學而違
反其本國法令,並偷渡至 B國,於 B國方加入反 A國之政府組織,不屬於所謂政治罪行;因此甲並不符合政治犯之
要件,自然無所謂不引渡政治犯原則之適用。
(三)結語
政治犯不引渡並非國際習慣法,甲亦非政治犯;而所謂禁止驅逐、遣返原則,乃為保障合法入境之人民之移住人權,
甲因係偷渡至 B國,且並不具備政治犯之身分,此原則對其亦不適用,因此甲之 3項主張,均不合於現行國際法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