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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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20
別: 三等考試
科: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目: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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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本(101)14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已配合修
正第 14 條第 2項及第 36 條第 1項第 2款,請試回答該二條相關項款之修正理由為
何?(30 分)
二、為健全資本市場,避免人為操縱,現行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除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
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外,並列有五種與操縱市場有
關之禁止行為,請試扼要說明該五種禁止行為之內容及違反禁止行為之刑事責任規
定?(25 分)
三、某甲為 A上市公司董事長,為填補其個人投資設立,但與 A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之 B
公司資金缺口,竟濫用董事長權限,多次指示 A公司財務經理某乙將 A公司資金
貸與 B公司,某乙明知 B公司為某甲個人投資,且與 A公司並無業務往來關係,
仍陸續接受某甲之指示,多次違背職務製作內部傳票、簽呈,並經某甲核定後,指
示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將款項撥入 B公司。嗣後 B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 A
司之借款新臺幣二億元,某乙並未對 B公司進行催收或採取其他債權保全之法律行
動。其後經人檢舉並經檢察官起訴,惟某甲辯稱其未對某乙作任何指示,並無違背
職務行為。而某乙則以其於簽呈中,均註明不建議核貸,資金貸與 B公司係依 A
市公司董事長之批示辦理,並無違背職務行為,資為抗辯。試問某甲及某乙之行為
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並請說明其依據及理由?(25 分)
四、企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除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應負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外,同條尚列有發生何種情事,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亦應負上開之刑事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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