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三等考試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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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已上市之半導體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資金週轉之急迫需要,未
經董事會之決議,私自盜賣 A公司所持有轉投資之 B上市公司股票每
股新臺幣 250 元共 40 萬股,在未經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之情況下,
取得款項為新臺幣 1億元,請說明甲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何種犯罪行為
及應如何處罰?(25 分)
二、對於已依規定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經營者之董事及監察人
與所有權者之公司股東間分合關係,可區分為分離及結合之原則兩種,
試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各該原則之內容及立論基礎為何?(10分)
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採行何種原則?對於違反現行規定者,證
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置?(15分)
三、證券市場提供企業籌集營運所需要之資金,透過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勸誘投資人參與,而證券交易法規定募集資金之機制又可分為公開招募
(Public Offer)與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種不同管道,試檢具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
區分兩種不同管道之立法理由為何?未依公開招募與私募之程序規
定進行勸募之行為,其刑事法律責任為何?(10分)
現行規定對於兩種管道進行之程序、勸募之對象、有價證券之訂價與
投資人取得後轉讓之規範有何不同?(15分)
四、證券交易法對於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
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有股票之轉讓、異動申報、短線交
易之歸入權與內線交易禁止等管理,上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利用
他人名義持有者,亦有相同適用。試回答下列問題:
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其如何加以認定?(10分)
其與現行公司法第 8條第 3項所定之實質董事及美國證券交易法之最
終受益人範圍有何異同?(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