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 台北自來水招考 新進職員(工) 法制-辦事員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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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100 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科
甄試類科甄試類科
甄試類科:
:法制
法制法制
法制【
B8103
甄試職別
甄試職別甄試職別
甄試職別:
:辦事員
辦事員辦事員
辦事員
專業
專業專業
專業科目一
科目一科目一
科目一: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
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三大題之非選擇題,其配分各為 30 分、30 分、4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
橫式橫式
橫式作答,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並請從答
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
請勿於答案
請勿於答案請勿於答案
請勿於答案
卷書寫姓名
書寫姓名書寫姓名
書寫姓名、
、其它任何文字
其它任何文字其它任何文字
其它任何文字
、編號或符號
編號或符號編號或符號
編號或符號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本節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節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本節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節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考人測驗時於桌面上放置或使用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經勸阻無
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
答案卷務必繳回答案卷務必繳回
答案卷務必繳回
,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題目一題目一
題目一:
A有房屋一棟,因出國工作而閒置,其友人 B未經 A之同意,以屋主自居,擅自將該
屋出租予不知情之 C約定租期為三年每月租金 2萬元兩年後A返國始發現上述情況,
請問:
(一)BC間之租賃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二)A得向 BC分別為何種法律上之請求?【20 分】
題目二
題目二題目二
題目二:
A積欠 B新臺幣 100 萬元,已到期但無力清償,嗣後 A之父親去世,遺留價值 200
元之遺產,由 A胞弟 C共同繼承。然 A因不欲繼承所得之財產遭 B執行,遂依法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B得知後心有不甘遂向法院聲請撤銷 A之拋棄繼承請問B之主張有無
理由?【30 分】
題目
題目題目
題目三
三:
(一)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 100 萬元之借款第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乙應向債權人甲給
100 萬元並宣告假執行被告乙不服提起上案件於第二審繫屬中債權人
甲為保全同一請求,又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假扣押,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甲之聲
請?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二)丙對丁有一貨款債權 200 萬元為保全債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丁之土地一筆
業經法院裁定准,假扣押後法院命債權人丙應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丙於法院所
定期限後五日始就本案提起訴訟,惟債務人丁於法院所定期限後三日,即以丙未
於期限內起訴為理由,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試問法院應否准許丁之聲請?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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