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 台北自來水招考 新進職員(工) 法制-一級業務員 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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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 103年新進職員甄試試題
甄試類科:法制【F8907 甄試職別:一級業務員
專業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總計 100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違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應考人得使用符合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考人測驗時於桌面上放置或使用不符規定之電子計
算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
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擁有已使用二年之勞力士名錶一市價為二十萬元某日遭乙竊取以新台幣二
十三萬元之價格轉賣給善意的丙,銀貨兩訖。請問:
(一)甲發現之後,能否請求丙返還該錶?【10 分】
(二)甲得依民法上之何種規定,對乙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題目二:
甲有已登記之鄉間閒置土地一筆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於其上搭建鐵皮屋一棟作為倉
庫使用經十八年後甲整理資產時,始發現上情甲請求乙拆屋還地時乙抗辯甲之請求
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拒絕返還。請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請說明之。25 分】
題目三:
為利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能從容行使其權民事訴訟法定有保全程序以保全將
來之強制執行,其中又以假扣押程序最為常用。請依序簡要回答以下問題
(一)假扣押之實質要件為何?【6分】
(二)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可否聲請假扣押?【4分】
(三)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為何?【9分】
(四)假扣押裁定撤銷之原因有哪些?【6分】
題目四:
民事訴訟當事人兩造合意定其管轄法院是為合意管合意管轄又區分為明示的合
意管轄及擬制的合意管轄。請問:
(一)明示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8分】
(二)擬制的合意管轄要件為何?8分】
(三)(住所地台北)(住所地台中)二人合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借貸契約之管
轄法院嗣原告甲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乙得否以台中地方
法院無管轄權為抗辯?【3分】法院應如何處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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