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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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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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
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
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
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
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
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
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
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
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
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
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
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
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
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
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
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
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