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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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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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
該條項所定 3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
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11 月間依
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項第 1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
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
留地 A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
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
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
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
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
說明 A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
利救濟。(30 分)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條第 1項:「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原住民保留地土
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糾紛之調查及調處
事項。二、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分配、收回之審查事項。三、申請租用、
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四、申請撥用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審查事項。
五、原住民保留地分配土地補償之協議事項。」
第6條第 3項:「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
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但鄉(鎮、
市、區)公所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審查期間各得延長一個
月。屆期未提出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
第17 條第 1項第 1款:「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
第17 條第 2項:「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
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公所初審結果不符合者,補正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