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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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2780
頁次
1
1
一、甲因涉嫌販毒遭警方依法監聽。過程中,聽到有人打電話給甲說「要珍
奶兩杯」,甲回答「好,老地方見」,這些談話均被錄下。偵查終結後甲
遭檢察官起訴,審判中有證人證稱「珍奶」實即毒品之代稱,甲則主張
上述之談話內容不可做為證據。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審判期日時,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但證人乙已到庭,法院遂改行準備程序,於乙具結後,由檢察官及
甲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試問證人乙之陳述是否有證據能力?25 分)
三、甲因酒駕遭查獲,冒用乙之身分證應訊。後檢察官以該身分證所載之姓
名、性別、年齡、住所等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簡易判決判決
乙有罪檢察官發現有誤後聲請法院將乙改成甲問法院該如何處理?
25 分)
四、甲持槍至超商行搶後逃逸。警員乙到超商瞭解案情,觀看監視錄影器畫
面後,乙確認為就是前科累累的甲犯案。三天後,乙在巡邏時發現甲,
乙遂立即逮捕甲,甲立即供稱槍是丙借他的,行搶後已經還給丙。乙根
據此線索向法官聲請到搜索票後,持票搜索丙之住宅,果然找到該把手
槍。甲後於審判中主張警員乙的作為均屬違法,取得之手槍不得做為證
據。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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